传媒消费主义刍议
——以湖北经视民生法制节目《咵天》为例
2015-09-16吴方敏
胡 曦,吴方敏
1.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江苏南京 211112 2.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武汉 430071
传媒消费主义刍议
——以湖北经视民生法制节目《咵天》为例
胡 曦1,吴方敏2
1.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江苏南京 211112 2.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武汉 430071
在西方消费主义的渗透下,全球传媒也开始出现消费主义倾向。电视作为重要的传播媒介,在受到传媒消费主义影响的同时也对消费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简述电视节目《咵天》的娱乐性包装,浅议传媒消费主义语境下我国电视民生法制节目的消费主义特征,并对其做了辩证分析。
传媒消费主义;民生法制节目;《咵天》;娱乐性
1 传媒消费主义概述
消费主义是流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社会道德现象,是对人们在消费时的行动以及产生关系的原则、情绪、思维和实践进行指引、调整的实践的总称。所谓传媒消费主义,则是指传媒以公众的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为诉求,根据受众的需求欲望进行的创造,是为了营造“消费社会”的氛围而开展的传播行为以及相对应的社会实践活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变化,中国社会也开始受到西方传媒消费主义的影响,消费主义观念开始影响传媒文化的创造和传播。这种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广告在媒体传播内容中比例的增大以及地位的提升、各种雷人电视剧和无厘头电影的制作播出、以公众消费需求及生活诉求为基本内容的服务型节目大量衍生等。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使公众的消费欲望得到了满足,体现了传媒对公众需求和现实生活的关注。富有新意的各类节目既帮助人们在生活压力之下调节紧张的情绪缓解压力,同时也强化了人们的感官刺激。
2 民生法制节目概述
2.1 电视法制节目民生化
近几年,出现在电视屏幕上的法制类节目在选材和制作上都呈现出一种趋势:节目更多以普通老百姓的事件为切入点,用人文叙事手法和讲故事制造悬念等手段增强节目观赏性。节目选题方面更加注重生活中具有代表性的普通老百姓的不普通事件,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报道方式上更加贴近受众,将法制知识以通俗明了的形式展现,传播对受众有益信息的同时达到增强节目效果的目的;节目内涵方面更加注重人文关怀,主持人适时的点评既具有个人特色也符合人文关怀理念。整体来看,这些都是电视法制节目“民生化”的表现。
2.2 民生法制节目产生的原因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国家政权的保证下得以执行,道德是传统文化发展中产生并沿袭的,是根据传统习惯制定的社会规范,现代社会依靠这两种社会机制的互补正常运行。媒体作为民间话语和官方话语之间的枢纽和桥梁,在向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稳定上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步伐加快的民生类法制节目,是在多方需求下产生并发展的。
2.2.1 政治需求
党的十八大在法制建设方面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当这种政治理念体现在国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时,百姓的利益和权力则成为人们普遍的政治诉求,而民生类电视法制节目所关注的内容恰恰符合这种政治需求。
2.2.2 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百姓的公民意识也在逐渐加强,公民意识的觉醒导致公民对自身权利、义务、责任认识的不断提高和明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生存环境的自觉性也空前高涨。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以群体为单位发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无论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中间阶层还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如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都不断提出自己群体利益的吁求。民生法制节目从生活中百姓身边的故事取材,满足了群体借助媒体发声的社会需求。
2.2.3 媒介需求
无论是传统媒体中的广播电视、报纸报刊,还是新媒体中的移动传媒等,只要能帮助公众维护合法的权益、反映群众的需求、解决他们遇到的侵权事件,就可以获得喜爱和支持。相比于其他媒体,电视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视觉效果直观等优势,尽管如今新媒体发展迅猛,但电视媒体仍然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借助于电视媒体的优越性,民生法制节目具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3 《咵天》的传媒消费主义特征
3.1 《咵天》概述
《咵天》创办于2007年4月,从宣传词“说的是武汉话、咵的是身边事”可以看出这是一档关注民生的以方言传播的节目。2010年9月节目改版升级,定位为民生法制节目。主持人蔡一多才多艺,在节目中大量采用慢板、渔鼓、湖北大鼓等湖北各地丰富多彩的曲艺表演形式,塑造了独特的主持形象,也帮助节目形成了备受好评的风格,很多忠实观众称之为最草根、最亲民的普法节目,在武汉地区有不可小觑的影响力。
3.2 《咵天》的传媒消费主义特征
传媒消费主义倾向在我国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大众传播娱乐化。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新闻应该是客观并且严肃的,然而随着消费主义的渗透,新闻节目也开始朝娱乐化方向发展。如今,尤其在地方电视台,为了顺应观众需求各类电视节目开始行进在娱乐化的道路上,严肃的法制节目也不例外,将法律知识以更通俗的方式传递给受众,同时提高节目收视率。除了受到传媒消费主义的影响,这一趋势也是由电视本身的特性决定的。正如尼古拉斯•阿伯克龙比所说的那样:“电视主要是一种娱乐媒体,在电视上亮相的一切都具有娱乐性,‘严肃电视’这一术语自相矛盾”。
作为一档被定位为“民生法制节目”的栏目,《咵天》有着明显的平民娱乐倾向。搜视网对《咵天》的栏目介绍为:用市民熟悉的武汉方言讲老百姓身边发生的事,注重新闻的故事性和趣味性,形成了主持角色化、包装娱乐化的栏目特色。由此,我们主要从《咵天》的娱乐化包装特点分析其具备的传媒消费主义特征。
3.2.1 方言传播
方言电视节目是近年来在各大地方电视台兴起的特色栏目,是新型市民文化形式的一种表现。从方言类电视节目的产生和其受欢迎的程度来看,它本质上体现了对消费主义时代的认同和追随,这种认同是对区域和身份的双重认同,作为本地认同的一种重要载体存在着。同时,以方言的形式播出节目也体现了消费主义的新闻理念,即以受众的精神需求为出发点。这种观众至上的传播理念在受制于商业逻辑支配时,又引起了传播模式的改变,从传播活动的中心从传者转移至受众。
《咵天》的节目名称“咵天”二字在武汉方言里是“拉家常”的意思,从名称设置上可以看出其直接表现的第一特色就是方言传播。节目中主持人蔡一全程使用武汉本地方言,这种节目进行方式虽然不可避免隔绝了听不懂武汉话的观众,但对武汉本地受众却形成了强大的吸引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传媒越来越重视受众的需求,根据受众需求调整节目定位进行小众群体的聚合是受传媒消费主义影响的重要表现之一。任何一个群体都可以按不同的特质划分为若干小群体,传媒所面对的大众也不例外,用方言制作节目可以说是成功顺应消费主义倾向实现了分众传播。在这样一档本土气息浓厚的节目里,观众能极大地获得角色认同、心理满足、思想交流和娱乐快感。
3.2.2 故事化叙事
不同于报纸可以随时反复翻阅,电视作为一种实时传播的媒介留给受众同步思考的空间并不大,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观众的参与感以更能被观众接受的方式传递信息成为各大电视台前期策划的重要课题。法制节目的宗旨多为科普法律知识为百姓解决生活中被侵权的问题,内容偏严肃理性,此时如果采取同样理性的解说方式制作节目很可能造成节目太“硬”,影响观众观看体验。事实证明,故事化叙事是最能吸引受众的叙述方式,对“可消费性”的追求推动了传媒内容走向叙事化的道路。近年来大量法制节目一改往日严肃的风格,用纪录片的形式在片头设置悬念,节目中设置情节,都是以叙事方式传播新闻信息的典型样本。《咵天》也不例外,它将过去的严肃普法形式变成观众更容易接受的故事化叙述,在故事中传播法律知识,使故事走在法律前面,带动观众更好地理解吸收节目内容,让观众在聆听人物故事中感受法制。如在一期节目中,播出了武汉一小区逢大雨现涝灾的境遇,节目首先对去年此时出现的相同情况做了前情回顾,然后由业主说、物业说、律师说组成故事链条。将知识传递设计于故事情节,让人们在受故事感染的同时获得维护自己权益的知识和方法。这种做法和某些益智类节目有类似的效果:受众处在他们日常生活的语言环境中,在熟悉的状态下获得了相应的知识。观众跟随故事情节的发展,除了对节目内容投入更多关注,提高了自身的参与感,同时获得知识、信息和判断。期待结果的过程,使节目充满张力,也就有了特殊的吸引力。
3.2.3 以“说”代“播”
在《咵天》的每个故事配音里,主持人都尝试加入一些给节目增色的元素,比如评书,蔡一早年学习过京戏、当过霹雳舞演员,因此在边叙述边评论时形象生动,能成功调动观众情绪。蔡一认为,如果他按照套路生硬地用法律术语播报新闻,节目效果可想而知。因此他的做法是,在节目中巧妙地借用湖北大鼓、湖北道情、渔鼓及慢板等传统的曲艺表现手段,将节目内容以“说”和“唱”的形式表现出来,以此调动观众的情绪。“说新闻”将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化,用亲和的方式创造了一种和观众互动交流的氛围,让观众增加情感参与,和观众之间形成粘性连接,以此保障了长期的稳定的收视。此外,主持人改变在镜头前一本正经的传统形象,根据内容适时加上手势,增强了节目感染力。以上种种都建立在观众至上的传播理念上,更吻合人们的收视需求。
但我们同时应该注意到“说新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对新闻客观性的影响。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素,对法制类节目来说也不例外。在说新闻的节目中主持人发挥空间很大,为了节目效果往往会加入自己的点评,如果点评吗 包含太多个人主观情感,甚至在新闻讲述开始之前就对事件的是与非下了结论,很容易影响观众对事件的判断。因此,意识到媒介的社会责任,“说新闻”时也能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是主持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
4 结论
传媒消费主义环境下媒介要为社会和公众服务,这在客观上实现了新闻重心的转移。可以说,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媒体对受众需求的关心和关注,使受众对媒介的好感增加。我们不否认媒介的商业化运作给媒体的发展带来的丰硕收益,但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法制节目娱乐化的弊端,不能一味展示自己的个性而忽略了法制节目普法的宗旨。现如今存在一些法制节目为了追求高收视率,使节目娱乐化色彩略为浓厚,应该说这是本末倒置不可取的。任何事情都应有一个度,受众接受轻松化的内容,不表示他们不再期待严肃、系统、深入的新闻,这就要求媒介把握好传播方式的变化以及受众不断变化的信息消费需求。因此,民生法制节目要在传媒消费主义环境下合理生存,就应当做到专业化与大众化的有机结合,也应当做到电视语言生动形象与法律语言简要精确地相映成辉,这样才能保持自身的媒介功能,才不至于完全沦为消费主义下的商品。
[1]叶向群.传媒消费主义冲击下的新闻伦理分析[D].浙江大学新闻系,2007.
[2]姜静.浅谈电视民生类法制节目主持人角色的权衡[D].上海师范大学广播电视艺术学系,2012.
[3]毛德胜.从消费社会理论看我国的新闻传媒消费主义倾向[J].现代商业,2008(7).
[4]尼古拉斯•阿伯克龙比.电视和社会[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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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6708(2015)142-01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