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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2015-09-15杨焯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起源重要性

杨焯寒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但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准确且充分的告知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骗。无疑,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做以介绍,包括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具体内容及理论基础。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起源;重要性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首先在英国确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投保标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最大诚信原则起初是为了约束投保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所要投保的标的真实情况予以充分、准确的介绍,然后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以怎样的方式承保。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对保险合同了解程度的差异、实力的强弱等原因使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地位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导致了保险人有一定的优越性。保险人又不受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很容易造成保险人在承保时不尽注意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这样极大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故后来最大诚信原则发展为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最大诚信原则从规定投保人主动告知有关保险标的所有重要事实变为保险人询问告知,这存在着极大的合理性。毕竟投保人有关保险的专业知识有限,就算在投保时想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有关投保标的重要事实,即使知道什么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但不能保证其能想到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并告知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把其认为的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都告知了保险人,但这些重要事实不一定是保险合同所需要的,故需要保险人尽到询问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

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应当准确、真实且充分的告知,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因保险标的具体情况决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大小,风险的种类及大小又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保费费率承保、承保的期限与承保的范围等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2.保证义务

包括投保人担保保险合同中的有关保险标的事实的真实性及保证将来针对合同中有关内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默示保证又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二)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说明义务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要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而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要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说明。

2.弃权和禁止抗辩制度

弃权指保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故意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及抗辩权。禁止抗辩指保险人一旦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就不可以反悔、继续主张自己已经放弃的权利。

3.询问义务

指保险人要对承保所需要的一些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若因保险人未尽到询问义务而导致其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了解不全的,不可将责任归咎于投保人,因投保人只有义务对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作出回答。

4.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指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的损失或约定的事项发生时,保险人要按约定对投保人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因为有需要所以才存在,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必要性来源于其存在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在于其理论基础。综合我国现有学者的观点,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指某些信息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或不能轻易知道,可能需要花费极大的成本获取。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的不对称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保险标的了解的不对称,二是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了解的不对称。故需要通过最大诚信原则规定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在保险合同在缔结时合同的效果是待定的,合同效果将取决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不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收取了保费且不用履行任何的赔偿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要对投保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看似对投保人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可能会存在投保人投保时故意弱化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以追求较低的保费,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故意夸大损失以获利。而对于保险人,无疑是不想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所希望的是收取较高的保费且不承担或少承担保险责任,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最大诚信原则对双方的行为予以规制。

(三)保险合同的格式性

保险合同中存在着许多格式条款,意味着投保人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些条款,再加上投保人知识的局限性、专业的欠缺性,这些都会使投保人较保险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投保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故最大诚信原则中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减弱投保人的不利地位。

(四)保险功能实现的需要

保险是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是多个投保人为了分散风险,转嫁因风险的发生而带来的损失所做的共同行为。投保人为了弥补风险的发生给自己所带来的损失而投保,所有的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组成保险基金,当有些投保人的所投保的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其损失由保险基金予以弥补。这也就是说风险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是由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担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及赔偿都涉及了每一个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涉及了保险人的利益,故要求保险人及投保人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保证公平,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以维护。

参考文献:

[1]孙积禄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J].《比较法研究》,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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