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法律探讨
2015-09-15董璘
董璘
摘 要: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在民商事立法中主要的两种立法模式。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国家经济体制趋于市场化的发展,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对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模式,我国一直在吸取经验,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体系。本文首先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进行初步的介绍,加强对民商体系的认识和掌握;然后结合实际情况,讨论了我国现阶段有关民商的立法模式;最后总结之上内容,较为合理地提出了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方面应该采取的法律法规,从而有利于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进行深刻的法律思考,对民商体系的完善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法律探讨
民事和商事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也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民商事立法模式融入了法律上的思考,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国家根据自身发展状况进行不同的权衡,采取的立法模式见仁见智。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是有些许调整的民商合一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模式也越发暴露出各种问题和不足,对国家未来经济走向产生不利的影响。当然,要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就要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保证在这方面采取的法律法规足够的合理,保证民商事的发展更加完善和稳定。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简介
民商分立体系,顾名思义,就是指民事与商事自成体系,分别进行立法,并分别对应于社会经济中的民事和商事关系,也就是说确立出相互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商法是于中世纪形成的一种概念和体系,当时主要是用于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中一些商业交往或商业纠纷的处理。后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壮大和加强,多个国家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规范纳入国内法中,从而初步形成了商事立法。历史上记载,民商分立正式确立的标志是19世纪法国先后颁发实行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使得民事和商事开始了相互独立的运转。民商分立模式的出现是有一定理由的,坚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商法在对象调整、价值取向、立法技术等方面都与民法存在明显的差别,仅靠一部民法典是难以实行全面又完整的调控的。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法学理论自成一套并不断的成熟和完善,对商事的发展也显示出足够的优势。
民商合一体制,则相对于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不加区别,进行统一立法,换句话说就是将商法典融入到民法典之中。坚持民商合一主张的学者认为商人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已慢慢降低,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现代社会对商人的要求也有所降低,制定单独的商法显得没有必要。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和民事越来越发展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联系愈发密切,进行民商合一既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和规范。
目前,虽然世界民商事立法模式因国而异,但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受到110多个国家青睐的民商分立。推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大多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具有丰厚的财力基础;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则多见于欧洲、亚洲的一些国家,大多表现为市场经济不够发达,领土面积较小。其实,关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争议问题,一直以来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从总体角度看,民商分立模式是当今世界立法的主流。
二、我国现阶段有关民商的立法模式
当前在我国实行的民商事立法模式是经过细微调整后的民商合一模式,即以《民法通则》为主导,以商事法典为辅助的立法模式。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利用《民法通则》作为主力来全面调控我国民商事关系确实对经济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促进了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但后来,这一模式的不足开始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合我国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民法通则》统领全局,但其在商事方面的理论却十分有限,涉及的范围不全面,对商业方面的行为类型的处理缺少系统的规范制度。如此长期下去的话,不仅会造成商法理论的缺失、法律系统的不完善,更严重的还会阻碍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转,从而给商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是在市场经济初期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明显表现出欠缺和不足。因为现如今的市场经济局面更加复杂,公司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活动等情况也更加复杂,单靠这一个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商业的发展,也难以控制整个局面。综上所述,已有的立法模式已经不再适合我国的发展水平,虽然之前产生过一定使用价值,但是根据我们的分析和总结发现,这一模式继续使用下去很可能会带来更加恶劣的后果,所以说,在经济和科技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寻求新的合理的立法模式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
三、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方面应该采取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值得深入探讨和分析的,不仅关系着商法的存在及形式,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对于很多研究者目前提出的各种立法模式,我认为最合理的就是根据中国国情为依据的中国特色民商立法,尝试将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结合起来,也就是以民法作为基本私法,以单行民法和商法作为立法的主干支架,以民事、商事特别法作为辅助工具。这一模式简单易操作而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一些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不存在合理的区分标准,是无法做到完全独立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虽然民商法之间相互渗透和关联,但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不能完全等同。我国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而且长期以来实行计划型的市场经济政策,使得市场观念和商人意识难以定型,继续实行民商合一是行不通的。如果选取这种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而又有效的调整,民商立法模式也会开启一个新的篇章。当然,想要实行这种新的立法模式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进行充分的考察。首先,我们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理解要到位,进行相结合就要保证商法必须存在而且可以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这就是说民商合一并不能取消商法的存在,同样民商分立也并不是将民法和商法完全区分。不同学者持有各自不同的理论无非是因为他们更多的从自己国家情况考虑,所以我们的国家将要执行的立法模式当然也要基于国情选择最合理的方案,不一定是已经存在的政策,只有合适的才是最好的。因此,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正确地理解和认识后,有利于完善我们将相其结合的工作,从而找到最佳政策。其次,我们要全面认识到民商法关系密切、密不可分,无法用一个标准进行区别,但这两者又不能融为一体。最后,民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动摇。
四、总结
进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法律思考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对国家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作用。通过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认识和了解,我们对民商事立法模式有了整体的掌握。然后对于我国现阶段有关民商立法模式暴露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总结出了目前实行模式存在不足的原因和以后将会产生的后果,将立法模式与实际国情相互结合了起来。最后,我们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民商立法的新一代模式,当然,这一模式在理论和应用中都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没有进行详细的规范或规定,需要随着以后的发展来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但是这一新模式的提出对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的,相信未来肯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晶,徐姣.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模式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2012,S2:177
[2]郭锋.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J].中国法学,1996,05:42-50
[3]徐浩.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6:277
[4]程喆,王文荣.民商法的立法模式研究[J].企业导报,2014,13:1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