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2015-09-12熊秉元
熊秉元
“最小防范成本原则”(the least-cost avoider doctrine,the cheapest avoider doctrine),是英美习惯法里的概念,主要是处理侵权法(tort law)和契约法(contract law)里的问题。大陆法系里,在主流法学中并没有类似的概念。
观念上,最小防范成本很简单,也符合直觉和常情常理:对于意外或过失,谁能以较低的成本防范,谁就承担这个责任。逻辑上,这是一个由“实然”(positive)到“规范”的法原则。实际的做法上或行规里,会发展出你知我知、彼此共同接受的做法。因此,立法或法院判决时,也就“应该”采取这种立场。原因很简单,根据这种原则界定权利和责任,对双方都好。简单的一个例子,约略可以反映这个原则的内涵:牵狗散步,为狗套上一个口罩,成本很低,可以有效地防范狗咬伤人;相对的,狗不戴口罩,而要所有其他人小心、避免被狗咬伤,成本可观。因此一般情况下,若狗咬伤人,是狗主人的过失,要承担责任。
本文的探讨至少有两点内涵值得强调。一方面,由简单的“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可以扩充到诸多部门法和法律问题,反映了经济分析“一以贯之、以简驭繁”的特性;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在道德哲学、教义法学之外,提供一种分析法学问题的思维架构。经由对照,或许能凸显经济分析的价值所在。因此,笔者尝试搭建起桥梁:在法学体系内,不同概念间的桥梁;在法学体系外,法学和经济分析之间的桥梁。桥梁有助于交流,互蒙其利;桥梁也可以避免误解或敌意、各说各话。
这里,将描述几个具体的案例,以阐明“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和法律之间的关联。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英国。几个工人修马路下的管线,路面坚硬,所以搬了一些炸药;施工周围都用防护线围起,而且挂了警告标志:“炸药危险,请勿靠近”、“施工作业,请勿靠近”。中午午餐时间,工人去吃午餐;几个小朋友放学回家路过,好奇地用脚去踢炸药,引发爆炸,造成死伤。很明显,防范意外的方式至少有两种:第一,由小朋友和所有的民众小心,不要去碰炸药。第二,午餐吃饭时,有一工人留守。两相比较,第二种防范意外的方式,成本较低而效果较好。
第二个案例,后车撞前车。虽然都是后车撞上前车,但是高速公路上的追尾和市区里的追尾,处置不一定相同。高速公路上,行车速度快,若前方车子突然变换车道或蛇行,后车不一定能避得开。相对的,市区里车速较慢,后车保持距离避免追撞,比较容易。因此,市区里后车防范追撞,成本较低;一旦发生意外,通常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个案例,上司性骚扰下属。两种情形,第一种是A部门上司,性骚扰A部门的下属;第二种是A部门上司,性骚扰B部门下属。如果上司告诉下属:“下班后留下来一起晚餐,然后谈谈公事!”第一种情形,无论是真公事或假公事,下属不好拒绝。第二种情形,下属很容易回绝:“要谈公事,找我的上司,他和你同一层级!”因此,第二种情形,下属要防范避免的成本较低;如果发生性骚扰,往往下属本身有一定的责任!
第四个案例,捐血救人。某个教派的信徒,基于宗教信仰不接受捐血。若信徒碰上意外,需要捐血但陷于昏迷,急诊室的医生输血急救,事后无须承担侵权(宗教信仰)的责任。原因一致:信徒维护宗教信仰,可以在随身皮包/ 皮夹里放卡片声明,不接受捐血。医生救人是首要责任,要避免这种少之又少的特殊病患,成本太高。
以上四个案例,情节不一。但是,法律规定处理的逻辑,其实前后一致。人际交往,如果需要界定或分摊责任,经过尝试错误(trial and error),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规则:由谁防范成本较低,就由他(她)来承担责任! 否则,如果要由防范成本高的一方承担责任(譬如,成本为$10),他(她)可以把责任转移给防范成本较低的一方(譬如,防范成本为$6),然后两人平分省下来的成本($4),双方可以均蒙其利(各得$2)。
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可以做更广泛的解释,而成为“最小成本原则”:法律条文的规定,背后的逻辑,通常可以由“最小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关于人际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会希望降低成本;避免以高成本的方式,界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借着几个实例,可以清楚地反映,“成本”在法律中无所不在,但经常被忽略的身影。
第一个例子,是紧急避难。暴风雨中,游艇可以不经主人同意,驶入私人码头停泊,事后补偿(赔偿)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因为,在暴风雨中,要取得主人同意,可能很困难;而且,不容许紧急措施,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因此,相形之下,容许紧急避难的成本较小。第二个例子,是正当防卫。当面对抢匪或歹徒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即使因而造成对方的伤害,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因为,面对歹徒不法侵害,当时默默承受,事后寻求法律救济,成本更为可观,甚至无从弥补损害。因此,容许正当防卫,是(当时)以较小的成本,避免(事后)负荷更大的成本。
第三个例子,是告诉乃论。三等亲之内的侵占和诈欺等、直系血亲间的伤害和强制性交等,法院的态度是不告不理,当事人告诉,法院乃论对是非。因为,亲人之间长期相处(经济学专有名词,是重复或多回合交往,repeated game),爱恨情仇关系错综复杂,个别事件的是非,往往涉及裹脚布般的陈年老账。掌握完整的全貌,成本非常可观,法院能不碰就不碰。因此,法院不主动侦办,然而如果当事人真的要维护个人权益,法院也会受理。不告不理,是处理亲人间纠纷成本较低的方式。
第四个例子,直系血亲之间,可以拒绝做证。“亲亲相隐”的逻辑,至少有两点考虑:彼此关系太密切,做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假,法院并不容易判断。而且,如果根据配偶做证而定罪,送进牢里,几年之后出狱,彼此要如何面对,如何再续前缘?因此,个别案件的真相固然重要,直系亲属之间的伦常更为重要。一时(短期)的得失,比不上长期的伦常;为了前者而伤害后者,成本太高。这是人类进化的经验法则,也是文明社会在价值上的取舍。
这四个例子,涉及不同的部门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可是由成本(最小)的角度,可以清晰地掌握法律的脉络;如果法律的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那么最好以低成本的方式,让司法女神的负荷减小、效果增加,谁曰不宜?
下面继续把论述的层次拉高,由成本连结到效益。理论上的转折点有二,值得仔细叙明。
前面所描述的实例里(性骚扰、后车撞前车等),由构成要件来看,其实是一样的,都是一个人的行为对另外一个人造成损失(伤害)。因此,法学上可能认为,构成要件相同,就该一视同仁,同样处理。然而,科斯在经典论文里(Coase,1960)指出:两人之间发生摩擦,通常是互为因果(reciprocal)。“后车撞上前车”,也可以描述成“前车(造成)被后车撞上”。“上司骚扰下属”,也可以描述成“下属让上司占便宜”。因此,由因果关系看,可能理未易明。由另一个角度着眼,可能反而纲举目张、一目了然。
这也就是理论上的第二个转折点:科斯主张,当双方发生摩擦时,对于权利(责任)的界定,可以由“社会产值”(the value of social production)的角度判断—双方权利(和责任)的界定,最好能使社会的产值愈大愈好。也就是,思考权利的界定和范围,不是由个人、由下而上的角度,而是由上而下、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斟酌:如何界定权利,可以使社会的资源愈来愈多。譬如,小厨师驾着国民车撞上豪车,修车费要四十万,小厨师一家三口抱头痛哭。由因果关系的角度,事证明确,小厨师要负赔偿的责任。可是,由社会整体的角度看,小厨师的工作权是一种价值,豪车兜风炫富也是一种价值;当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就考虑如何界定权利,对社会较好。豪车车主,买得起马就配得起鞍。而且,由豪车避开尖峰时段,由豪车先自我保险,成本较低;由所有其他车主小心翼翼、避免撞上豪车,成本太高。这种分析思索的角度,比由法条来计较是非的角度,似乎更符合直觉和有说服力。
科斯所用的概念,是“社会产值”,有点模糊;波斯纳所引申而出的“财富极大”(wealth maximization),要更清楚明确。在界定权利和思索法律纠纷时,可以自问:哪一种处理的方式,长远来看,可以使社会的资源愈来愈多?在观念和逻辑上,正呼应了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哪一种处理的方式,可以使成本负荷较轻?成本低的方式处理,长远来看,自然可以节约资源,使社会资源愈益丰饶!
在观念上,成本和效益这两个概念,犹如镜子里外的对应。成本低,和效益高相通;反之,亦然。自从波斯纳提出“财富极大”的论点之后,饱受讥评。他曾多次为文回应,立论的核心所在,是“极富极大”的观念,和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哲学及价值体系之间,其实是彼此呼应,并不冲突的。然而,另一种论证的途径,是由“成本极小”的角度。如前面所描述的“最小防范成本原则”,是人际互动所自然形成的“游戏规则”。在实证(positive)和规范(normative)上,都有相当的说服力。
当然,精细而论,“成本极小”和“财富极大”,还是有一些微妙差别。至少有两点,值得强调:首先,在这两个概念之间,虽然观念上有相通之处,可是落实到具体的问题上,往往各擅胜场,各有短长。其次,大致而言,根据过去累积的经验,“成本”比较容易拿捏;可是,“财富”是未来可能实现的状态,不一定容易捉摸。“成本极小”的概念,比较和“除弊”相通;而“财富极大”的概念,比较和“兴利”相联结。因此,对于新生事物,过去的经验有限,不容易由除弊(成本)的角度琢磨;由兴利(财富极大)和往前看的角度,往往比较有脉络可循!
这里将针对前面的论述,回顾“故事”的各个环节;并且,在方法论上,做进一步的引申。
故事倒带。故事的出发点,是英美习惯法里的一个法原则:最小防范成本原则;而后,进一步精炼为最小成本原则;再透过镜子的反射,连结到财富极大。故事有三个层次,而这种循序渐进的情节,在论述上的意义值得稍作发挥。
首先,很明显“最小防范成本”的基础,不是道德哲学,而是人类社会真实的生活经验。人际互动中,经由多回合(长时间)的尝试,自然而然地演化出这个原则。因此,这个原则是立基于扎实的实证基础(a positive basis)。以小见大,习惯法和大陆法的基础,也就是法律帝国(Law’s Empire)的基础,可以是有血有肉、看得见摸得着的生活经验,而不是抽象模糊、人言人殊的道德哲学或宗教神谕。前者,可以在各个行业里,找到俯首可拾的丰富材料;后者,是由法律学者诉诸想象、权威或想当然耳的说词。哪一种基础更扎实,更简单易明?
其次,大陆法系里,法律分为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部门法。然而,社会大众的生活里,却不会分为民法、刑法等。这意味着,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由人的行为、人际互动所构成;而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的主要驱动力。这种特质,也会不知不觉、自然而然地镶嵌到各种风俗习惯、规则法律里。由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而且,一以贯之、以简驭繁,跨越各个部门法的领域。无论在研究、解读、阐释和操作法律上,都有提纲挈领、纲举而目张的好处。“成本”的踪影,见诸(或隐身于)社会大众行为、风俗习惯、法律规章,是平实而精确的描述;是事实,而不是想象。
再次,成本和效益,类似孪生,彼此呼应。波斯纳“财富极大”的论点,和“(防范)成本最小”,脉络相通。十八世纪工业革命后,经济活动和市场规模一日千里。各种货币价格,都是明确可循的参考坐标。而且,财富除了货币、房地产、牲畜牛马之外,也反映在画作雕像、古董字画等各种艺术品。透过这些具体有形的资产对象,可以间接隐晦地反映抽象的精神价值。因此,“财富”意味着千千万万个参考坐标(reference points),是思考官司法律、公共政策时可以参考琢磨的数据库。在许多时候(不是任何时候)、在许多问题上(不是任何问题上),财富极大提供了分析思考时操作性较强的路径。追求财富(资源)当然不是目标,而只是手段。波斯纳为法律人的工具箱里,增添了一个灵活有用的工具。
最后,最小防范成本、最小成本和财富极大这三个概念,显然在大陆法系和习惯法里都适用。而且,在两大法律体系内的各个部门法之间,也一样可以类推援用。由此可见,由实证基础所发展出的分析架构,和传统法学的道德哲学相比,确实提供了探讨法学问题的另一种可能性(a different possibility)。
在方法论的层次上,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和财富极大的概念,都是不折不扣的成本效益分析,也就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对于法学界而言,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还处于发轫阶段。有几点观察,可以借机会澄清。
最简单而根本的,一言以蔽之,“成本效益”的精髓,就是利弊得失;也就是,一件事的“好”和“歹”。买牛奶面包时,有利弊得失的考虑;追求任何价值,包括事业、美貌、健康、亲情等等,难道没有类似的考虑吗?如果在价值取舍上有好歹高下的琢磨,“公平正义”不也是一种价值,难道不可以或不应该有高下好坏的斟酌吗?
当然,有些法律学者以开放的胸怀态度,接受法律经济学。可是,他们认为,对于“立法论”,法经济学也许帮得上忙;对于“司法论”,法经济学却无用武之地。因为,司法实践时,只是阐释运用已经通过明订的法条,和成本效益无关。这种观点,有点欲迎还拒、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味道。前面曾经指出,最小成本和成本效益的概念,贯穿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反映在民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里。立法时或宽或紧、或东或西,要评估成本效益;在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时,或甲说或乙说、或天平左边或天平右边,难道不是类似的场景吗?(Easterbrook,1984)
再进一步,有些法律学者勉勉强强接受(或容忍)经济分析,可是心里总是拎着怀疑忐忑的情怀:有些问题,可以用成本效益分析;可是,总有些问题,不适用成本效益分析吧?! 对于这种质疑,让证据说话,举一个例子,“二战”末期,日本败象已露,可是苟延残喘。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造成日本民众严重的伤亡。不久,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面对民族被摧毁灭亡的局面(成本太高),日本并没有“战至最后一兵一卒”。 也就是,所谓的“不计成本”,只是没有面对真正需要慎重考虑的时刻;一旦面临生存死亡的情景,就会考虑成本(效益)。
而且,顺着这个思路,如果某些法学问题“不可以”用成本效益分析,那么是用什么方法来分析?法益、权衡、天平的两端等等,不都隐含价值间的冲突和取舍,不就是如假包换的成本效益分析吗?只是,没有用“成本效益”的字眼罢了。如果不用成本效益分析,难道是仿商代烧龟甲,根据龟甲的裂痕来取舍吗?如果确实如此,就可以进一步追问:哪些事不烧龟甲,哪些事又要烧龟甲?显然,要烧龟甲是“比较重要”的事。比较重要,不就是相对于“比较不重要”;这两者之间,不就是有高下之分,不就是权衡,也不就是成本效益分析吗?
回顾以上各节的材料,先是借着举例,阐明“最小防范成本”的意义;而后,把最小防范成本原则,提炼为“最小成本原则”;举例说明,在不同的部门法里,成本的身影无所不在。接着,由“成本最小”再连结到“财富极大”,阐明成本效益(财富)之间呼应对照的关系。最后,对于成本效益分析,做进一步的阐释。
由发散扩充式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律和法律之间,其实脉络相通。如果能够掌握基本原则,就可以有一以贯之、以简驭繁、无入而不自得的体会和趣味。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本文所列举的事例、所勾勒的逻辑、所描绘的成本效益架构,都不是来自道德哲学或信念(beliefs);相反的,每个论述的环节,都是浅显明白的事实(facts)。传统法学的性质,是“规范法学”;本文的性质,则是建构“实证法学”的一点努力、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