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和国家赔偿那些事
2015-09-10舒炜
舒炜
1 月22日,法官何旭在浏览新闻时看到了一条消息,不由得叫出个好来。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上,要求全面清理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坚决取消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取消这些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出发点就是最大程度地防范冤假错案。”
“在最近一二十年来,我国的无罪判决比例越来越低。一方面可以说办案质量越来越高,但反过来说,是否真正做到那么好了呢?为什么近几年被曝出那么多冤假错案呢?”有学者称,“过去那个考核体系,导致个别法官不愿意做出无罪判决,而是想办法让你去撤诉。”
“为何很多案件不启动冤假错案追查,导致其一直无法平反?原因就是害怕追责,相关机构和个人都不愿意承担这样一个责任。”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左卫民表示,“应该想办法让大家认识到国家才是你的赔偿主体,而不是具体的哪一个机关,只有充分划清责任的界限,过去的冤假错案才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平反。”
错案平反后第一步怎么走
就错案中的当事人而言,要最快拿到自己的国家赔偿有多难,毋庸多言。
在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中,佘从被释放到获得赔偿金时间是4个月;安徽蚌埠的原区长助理杀妻案中,当事人于英生从被释放到获得赔偿金的时间也是4个月……这些都是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冤假错案。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的胡电杰在看守所度过了近9年,后来在检察院撤回起诉后,申请国家赔偿2年多未果。
更多的普通人,则是在国家赔偿的申请之路上执著前行。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限加起来最长达10个月之久,致使本就遭受侵害的申请人身心疲惫,难免造成再次伤害。
对他们而言,更实际的是,申请国家赔偿首先应该找哪一个部门?毕竟一个案子的一套程序走下去,有公安、检察、法院、监狱这些机构,一般人很难搞清楚错案到底是错在了哪一个环节。
“并非出错的机关就一定是赔偿义务机关。”某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办负责人邹云告诉记者,“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后置吸收原则,比如,刑事赔偿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之前虽却经历了若干司法机关办案。这样只需要找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处理的机关。”
他拿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打了个比方,当事人反映最強烈的是刑讯逼供,那针对的主要是公安机关搞错了,最后的赔偿机关却不是它们。“如果此案被平反发生在2010年之前,按当时的规定,公检法甚至监狱都有义务进行赔偿,此案中公安作出了拘留的决定,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不过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赔偿只找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处理的机关就可以了。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几个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踢皮球’,对申请人来说也更省事了,在过去,这可是一道横亘在很多人面前的难关。”
“有些人曾跟我说过,这样法院岂不是‘冤大头’,前面程序中作出有罪处理的那些机关都可以‘逍遥’了?”何旭解释,“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千万不要以为是从赔偿机关的经费中拿出来的。”
“当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如在呼格吉勒图案案中,公安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但该案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已经被调查了。”邹云说。
他还举了个例子,如果检察院在审查阶段发现案子搞错了,最后决定不起诉,其本身照样应该来进行赔偿。“检察院虽然纠错了,但此前的批捕决定由它作出的,也就是我们说的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处理的机关,涉及的国家赔偿和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神秘”的赔偿委员会
在国家赔偿的申请之路中,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地位非常重要,也略显“神秘”,因为大部分的国家赔偿都是由这个机构作出决定的。“不过,当事人的赔偿申请要到达这里,通常要先过几道‘关’。
“申请人应该向赔偿义务机关(不一定是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仍未满足申请需求的,才能向中级或更高层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邹云告诉廉政瞭望记者,“基层法院里面是没有这个机构的,通常只有理赔小组。”
廉政瞭望记者了解到,赔偿委员会是一个类似于审判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机构,主任一般由主管院长担任。总人数没有严格规定,下设办公室、执行、立案、审监及刑庭等业务庭庭长也通常是里面的委员。
“但这样一来,赔偿委员会里面的委员基本上都属于兼职,人少事多,平时的具体司法赔偿事务,大多由下设办公室在办理。”邹云说,“涉及公检法监狱等单位的案件,决定赔偿率偏低,原因是案件复杂性的增大和部分法院的畏难情绪。此外,赔偿请求人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法律构架来看皆存在不足。”
“有些机关的观念始终没有扭转过来,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来赔,有专门的财政经费,并不需要你这个单位出钱,为什么有那么强的抵触情绪呢?其实这个并没有那么简单,很可能涉及到一市或者一省在数据上的‘面子’。”何旭告诉廉政瞭望记者。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施杰则建议,由于各地财政收入差异,以及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害怕影响政绩和单位考核,可以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避免出现各级政府由于担心地方财政在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而不予纠错的情形。
不过在不少法官和律师看来,这些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国家赔偿有着很大的进步。“以前的国家赔偿案是书面审理,现在是公开的质证了;申请人还可以自己点律师来进行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范围也扩大不少,现在是行为保全限制出境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另外,就是对精神赔偿也更加重视了。”
精神赔偿金额的标准
国家赔偿总额正在逐年提高,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13年全国赔偿总额为8735.2236万元,同比上升43.2%。
“这个数据的同比上升很多,但总数上来看仍显不够。真正要拿到合理的国家赔偿,各方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沿海地区一名高级法院庭长说。
他向廉政瞭望记者透露:“每年财政预算给我们有500万元,实际上这点钱远远不够,所幸有法律的规定,追加起来还是比较方便。有时候涉及到考核,不想把这个数字弄得太突出,太高了容易被人感觉到你这个地方冤假错案是不是有点多啊,所以偶尔会采取和解等方式。”
在国家赔偿里面,另一个引人关注的就是精神赔偿金标准的界定。按去年10月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中,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中,申请人都拿到了百万元左右的高额精神赔偿,明显超过了这个35%的规定。但在很多时候,也有分文未赔或几千元的象征性赔偿。”廉政瞭望记者获悉,沿海某省曾在内部文件中规定,精神赔偿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欠缺,对精神赔偿金标准的提出和把握常常不太准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漫天要价’。”有律师说,“福建的念斌‘投毒案’被平反后,他就提出了上千万元的精神赔偿要求。”
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体有强制执行力,最终赔偿的效果和进度,都值得关注。对此,左卫民教授提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呈现出高度分散的现象,应该减少层级、集中化。可以探讨设立统一的国家赔偿机构,与法院合署办公,或从法院分出去,类似专设的行政法院。
国家赔偿委员会原主任陈春龙曾表示,赔偿委员会设在人民法院,与“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法官”基本原则相违背,是在当时社会环境下不得已采取的折中做法,可以将国家赔偿机构和人员建制从法院划归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