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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2015-09-10陈学林

考试周刊 2015年46期

陈学林

摘 要: 宪法监督是一项促进宪法实施的有效制度,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与自身国情相适应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也建立了自己的宪法监督制度。可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发达,导致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还没有体现出其应有作用,我们要总结和借鉴先进经验,逐渐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 宪法监督制度 不足体现 完善方法

我国宪法总结我国法律实践和借鉴别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成果,确立了独特宪法监督制度,其内容比较全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急需进行健全。

一、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体现

1.缺少宪法监督的专任机关。现行宪法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很多项,宪法监督权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项权力,显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可能成为宪法监督的专任机关。拥有宪法监督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本无法集中全部力量专注于对宪法的监督。

2.宪法监督程序还不健全。宪法并没有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虽然我国对违宪审查程序专门在立法法中进行规定,显然这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运行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这与宪法监督的实践需要还相去甚远。

3.违宪制裁措施还不够严厉。目前的宪法监督缺乏足够的强制性,这对宪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了极大削弱。在违宪制裁的实践中,不管是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撤销,抑或是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作出不批准决定,都不体现明显的制裁性。这明显对违宪责任者的威慑力不足。

4.目前我国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实质只是审查法律、法规违宪可能性。不管是全国人大还是其常委会进行的宪法监督,都只是依法对某些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则无权审查。我国宪法明确指出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违背宪法,否则会被依法撤销。因此,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当将审查法律违宪的可能性纳入其中。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为有效保证我国宪法的实施,应当加强宪法监督,完善相关制度。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应当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方面的法律,以法律形式规范宪法监督制度,从而使宪法监督有据可循。为有效保证宪法监督的实施,维护宪法监督的权威性,我们要依据宪法制定专门规范宪法监督的法律,在其中具体规定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及其设置、宪法监督的范围及要求、宪法监督遵循的程序等内容,从而给宪法监督的实施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组建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同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进行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国目前法定的从事宪法监督的机关,现阶段要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就应当强化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所以,我们可以谋划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工作。这个特别委员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组成,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这个特别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所有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依法审查,确定其是否违背宪法,之后将审查结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这个委员会还有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实际工作是否违宪,并有权对各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进行裁决,并对解释宪法。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设立,优化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这更有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功能的发挥。

3.强化宪法监督工作中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进行宪法监督必然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在坚持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的同时,要根据实际改善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协调。党必须依法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应当率先垂范,依法开展工作,成为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党内那些不尊重及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有效地、真正地贯彻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法律规定。

4.谋划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都应该被该国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具体进行保护。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有时不够完备,另外,一个国家现行法律不可能把宪法的全部权利完全囊括在内,不可避免地会有某些宪法权利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法的保护,使得公民的一些宪法权利的法律保护出现了空白。如果不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显然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就存在不应有的缺位。由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宽泛,其他法律还不够完备,因此,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十分急需的。由于宪法的特殊性所在,宪法诉讼与其他诉讼不同的特殊诉讼形式。当一项宪法权利有部门法规定具体保护时,就必须依据部门法进行权利保护,不能启动宪法诉讼。只有在部门法对相应的宪法权利没有提供保护时,才可以启动宪法诉讼对公民进行保护。

5.将违宪审查制度明确规定在宪法中。违宪审查监督制度就是审查国家的各项行为是否违背宪法,发现违宪行为就必须纠正和制裁,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违宪审查主要是通过构建一个违宪审查制裁机制确保一个国家机关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国家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制裁保障公民享有的各项宪法权利,保证国家权力不侵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国家、人民的利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违宪审查范围存在不足,只对立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而对其他行为是否违宪的可否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立法是否违宪可否进行审查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想要完善,就应当把违宪审查的范围、程序等整体制度都规定在宪法中。宪法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那么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就缺乏有力依据,这不仅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反而会危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8.

[3]莫纪宏.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