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贷款购车,离婚时能否要求共同还贷款
2015-09-10
伴侣 2015年10期
问:
我与李先生于2013年10月结婚后,我父亲贷款99000元购买本田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我名下。今年4月,我与李先生协商离婚,分割财产时,李先生提出该轿车属于共同财产,他应分得二分之一份额。我认为,轿车是我父亲贷款购买的,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退一步说,假如属于双方共有,则应共同承担偿还贷款义务后再分割。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答: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財产除外)。据此,该轿车虽然是你父亲贷款购买,但登记在你名下后,属于赠予性质,且你父亲并未特别明示只赠予你个人。该车只登记在你个人名下,不足以说明是对你个人的赠予。至于赠予人购车款项来源,与赠予无关。若你父亲贷款购车,以及赠予时未特别约定贷款由受赠予人偿还,受赠予人则无偿还贷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