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力推绿色建筑
2015-09-10丁忆南
丁忆南
建筑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场所,建筑品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出台,对浙江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资源节约利用、人居环境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1月底,北方大面积受雾霾天气的笼罩以及巴黎气候峰会的召开,将大众的视线再次聚焦到了环境污染。尽管,节能环保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但民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却远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
据悉,中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共有七类指标,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近年来,浙江省绿色建筑快速发展,于2007年发布全国首部绿色建筑地方评价标准,于2014年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促进绿色建筑发展,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和绿色建筑监管体系等作出了规定。
购买“绿色”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绿色建筑的发展既需要政府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强制推进,也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为此,《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引导激励政策:一是为提高建设单位进行建筑墙体保温的积极性,规定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二是规定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以推动地源热泵技术在全省的使用;三是对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的扶持政策,最高可上浮20%,以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在浙江省的发展。
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为有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条例》还强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拒绝评估掺假
经济利益的存在,许多行业的评估机构的中介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不可避免。为了进一步提高评估机构的公信力和评估报告的可靠性,《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条例》还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确立了分类递进和分区域递进的绿色建筑推广机制,完善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强化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以及相应公开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