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2015-09-10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新法之“严”体现在何处?和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有什么变化?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徐景和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刑事责任优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是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三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例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资格处罚力度加大。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五是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多次违法行为,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是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八是确立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