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袍法官”如何改革
2015-09-10张兵
张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时确定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5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
司法既是发现真实的过程,也是价值衡量的过程。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有哪些?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有哪些?
“一个鼻孔出气”?
人民陪审员越来越不再是个神秘的词汇。近几年来,无论是刑事要案,还是医患纠纷,或者交通肇事等民事侵权类案件,人民陪审员都参与其中,填补了司法专业性的不足,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
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普通群众比例为70.2%。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
2014年12月15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审理,这是我国法院第一例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的要案。
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立法及实务界的地位就如同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原因是,人民陪审员有其存在价值,但是人民陪审员多变为人民陪坐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性路径。“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功能与价值,历来褒贬不一,我个人认为,人民陪审员,这种非职业法官最大的意义在于民众对司法的参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支振锋副研究员说,“我最近在做一个课题:司法公开在新媒体上的公开运用,与其加大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不如把司法公开做好做实。”
虽然我国法律原则性地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因对案情缺乏了解,知识背景欠缺等原因,人民陪审员仅形式性地参与庭审而不参与判决生成,“陪而不审”、“陪而不议”的现象仍然突出。
“我们院办公室负责陪审员的开庭安排,法官提前三天填写一个陪审任务单,由院办负责安排。”结合自己近10年的审判实务,北京市西城区一位法官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一般陪审员不太会反对审判长意见,毕竟他们不是专业人士,只要是审判长能说清楚判决依据,基本就没太大问题。”
据了解,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做法是,法院专门成立陪审员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根据庭里的需要向陪审员办公室申请,该办公室随机选取后通知陪审员本人,在开庭前再提醒参审的陪审员,陪审后由审判长签字确认将派遣单送回陪审员办公室。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根据建议及审判工作需要,北京市一中院于2013年建立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主库,并将人民陪审员按照不同的专业背景、职业特点、群体归属、身份特征划分为“专业型”、“民意型”等类型陪审员子库。
老百姓担心陪审员与法院“一个鼻孔出气”,其实不然。相关专家介绍,人民陪审员要在庭审前先阅卷了解案情,庭审中认真倾听控辩双方的诉辩意见和事实陈述,适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进行合议,陪审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民陪审员除了与审判长组庭外,也经常配合审判长对案件进行调解,为了查明事实,有时还要跟着法官去现场勘查,个别案件还参与执行庭的执行工作。在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审时还要负责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挽救,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区别于西方陪审团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专业与大众认知相统一的重要桥梁,”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人民日报》上撰文说,“能够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通民情、知民意、懂常理、接地气的优势,可以弥补司法专业性的不足,缩小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弥合司法逻辑与生活经验之间的隔阂。”
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力,共同审理案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任务。
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近在详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一是人民陪審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够明确;三是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西方陪审团有什么区别?简而言之,支振锋副研究员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说:“咱们国家的陪审员实际上行使法官职能,西方国家的陪审团仍然是公民,只不过在审判中确定有罪和无罪。”
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下限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主要考虑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和对生活经验事实判断的优势。而降低学历要求,则更加强调应突出陪审员道德品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广大农村地区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而选任程序也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年近七十的退休教师刘宝,从2007年2月起,连续八年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选任为陪审员。谈起如何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在一次座谈时,他透露,经教委推荐后,法院会对初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经平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后才能担任陪审员。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要为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设定上限,防止“专职陪审”、“驻庭法官”现象;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合议庭”,这样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讨论会更加充分。
方案提出要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要让应当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陪审,保障更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又要避免滥用陪审制度,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
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这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更有利于在裁判中尊重和听取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方案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此外,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包括加强培训、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等等。
“我们律师是欢迎人民陪审员參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填补了司法专业性的不足,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实现了专业判断与大众认知的价值的互补,展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独特魅力,是‘人民当家做主’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赵毅律师认为,“试点方案的具体做法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