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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及其逻辑悖论

2015-09-10吴继美

人民论坛 2015年14期
关键词:财产权货币劳动

吴继美

【摘要】洛克认为,财产权起源于人对客观对象的劳动和改造,是“自然理性”赋予人的合法权利,而“自然理性”又为财产权规定了两大限制性要件。在此基础上,他提出著名的“产品交换”理论、“货币”理论。但无论是洛克的“产品交换”思想,还是洛克的货币概念,都与他关于自然理性赋予财产权的两大限制性要件之间有着根本的冲突。

【关键词】财产权 自然理性 劳动 货币

【中图分类号】B035 【文献标识码】A

英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的政治学说对当今西方政治学理论领域和制度设计仍然具有公认的重大影响力。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财产权”。洛克甚至将人的生命和自由亦视为人的不可侵犯之财产,并认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①那么,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之间具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本文试图围绕这两个问题依次展开批判性的分析。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要旨

“自然理性”与财产权的起源。洛克政治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自然理性”概念,他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推导财产权之起源。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的开头,洛克首先指出,人的自然理性赋予人以“生存权利”,这种权利使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其次,自然状态里的人,一开始面对大自然时,对任何外在物品并不具备私人所有权,万物平等地属于全体人类,而非某一个体。基于此,人如何在大自然中获得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品,以行使理性的自然法所赋予人的生存权利呢?洛克引入了“劳动”概念。他指出,自然状态下的人既然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那么他们对基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和所得物,也就同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私有财产权由此产生。②这是洛克对财产权之起源的“正面论述”。洛克又从“反面”论证了人为何可以将添加进了自身劳动的自然物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一问题。如果人对自己的劳动所得物不具备所有权,那么,人自然就没有权利去享用或消费这些所得物。显然,这一结果与自然法赋予人的“生存权利”是相悖的。所以,为了行使和维护人的生存权,自然法必然使人对自己的劳动所得物拥有财产权。但是,这种财产权是不是一种毫无限制或约束的权利呢?如果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产之界限是什么?洛克接下来仍从“自然理性”的理论前提出发,对财产权提出了两条限制。

“自然法”对财产权的两大限制要件。自然法使人通过劳动而对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具有所有权。同时自然法对这种财产权的成立提出两大限制要件,它们分别是,“要件A”:个体通过劳动而加工或改造自然物时,必须保证自己留给了其他人足够多的同类自然物;③“要件B”:个体经劳动所得之产品,必须得到个体的充分和有效利用,对那些因不能充分使用而最终会导致腐败或浪费的那部分产品,个体并不具有财产权。④洛克以饮水为例,对“要件A”做了生动阐释。一个人有权利趴在河边“牛饮地喝”很多水,而不会“损害”到其他任何人,原因是他除了自己喝进肚子的水之外,尚留了一整条河流给他人“解渴”。⑤这个限制条件是至关重要的。而针对“要件B”,洛克则花了较多的篇幅去分析和论述。“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⑥所以,该要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个人的利用限度”。在随后的分析中,洛克提到了两种“利用”方式。

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两种“利用方式”。这两种利用方式分别是,“利用方式A”:个体为满足自身生存之必需而自己消费掉;“利用方式B”:个体自愿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的产品相交换。这两种利用方式的应用由此推导出了以金银为代表的货币产生的逻辑,他认为,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行为的产生,极大提高了人们扩大生产、创造财富的热情,从而加速促进了人们的商业贸易往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相反,以金银为代表的可以持久保存的货币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中出现之前,过多地创造易于腐烂的消费品的行为既无意义,也不明智。如果没有“产品的交换”,如果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仅仅允许人对财产的第一种“利用”方式,那么,人类就只能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原始生产模式中。这显然不是洛克的理想社会形态,更不符合洛克要为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法性做辩护的理论初衷。

显然,洛克希望通过引入“利用方式B”以及建立在该利用方式基础上的“货币”理论,来阐释人类扩大生产和积累财富的历史与原因。在他引入和论述“利用方式B”时,并没有意识到,“利用方式B”,以及围绕该方式所产生的“赠送”、“交换”和“货币”等概念与他前面对财产权之界限所做的两大限制性要件之间并不契合。随着层层分析,双方之间的裂隙将逐步扩大,并动摇洛克“财产权利”的理论基石,甚至导致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大厦從内部崩塌。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逻辑悖论

洛克的“赠送”、“交换”概念与“要件B”之间的冲突。我们不妨将实验背景放在洛克《政府论》“论财产”一章中所提到的那个拥有无限富足的各种资源的海岛上。⑦而海岛上的居民,由洛克所假定的“一百户人家”简化为α、β、χ三人。现在,勤劳的α摘取了“一百蒲式耳苹果”,而在苹果腐烂变坏前,α本人只能消费掉80蒲式耳。剩下的20蒲式耳就是洛克所谓的“多余产品”。按洛克的“赠送”和“交换”概念,α可以将“多余产品”赠给懒惰的β,也可以与χ由捕杀麋鹿而得的鹿肉相交换。必须承认,赠送或交换行为确实不会导致“多余产品”在α手中腐烂,从而形成α对它们的变相“利用”。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α通过对“多余产品”的这种变相“利用”就可以获得对它们的财产权的话,那么,这种财产权肯定形成于赠送和交换行为之后,最多是赠送和交换行为的当下。而在赠送和交换行为发生之前,α对“多余产品”并不具有合法的财产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α怎么可能有资格将自己本不具有财产权的东西赠送他人或与他人相交换?此为其一。

其二,考虑到“要件B”,可以发现,“懒汉β”和“χ”二人大可拒绝α的赠送举动或交换要求,如此一来,α所持的“多余产品”就必然复归自然状态,并继续成为所有人的共有物品。这时的β和χ面对重新转化为“自然物品”的20蒲式耳苹果,完全可以行使其合法的消费和使用权利。如此一来,即使β和χ对α的“多余产品”具有浓厚的兴趣,三人之间所可能发生的任何赠送或交换行为都将变的没有意义:β或χ完全可以在拒绝α的赠送或交换要求的同时,直接去自由地享用α的“多余产品”。而在此过程中,β和χ并没有违背自然法则的要求,反而是与“要件B”的规定完全一致。

其三,如果“懒汉β”和χ对α的“多余产品”均毫无兴趣,那么这20蒲式耳苹果最终将会腐烂败坏掉,这时,按洛克的分析,勤劳的α就成为了自然法的“违背者”而应该受到他人—就是“懒汉β”和χ—的合法“惩处”。⑧这就对洛克关于财产的第二种“利用”方式形成了一个讽刺。“懒惰”或“不合作”并不违背自然法,他们或者可以随意拿去“勤劳者”的“多余产品”,或者可以依法惩罚“勤劳者”因浪费而构成的违法行为。在这里,“勤劳”不仅造就“多余”产品,而且其本身就成了一种不合乎法则的“累赘”之举。

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洛克的“要件B”。不管洛克本人的愿望和意图是什么,他的“要件B”的逻辑结果必然是人们对“赠送”和“交换”行为的否定。然而,虽然洛克的“赠送”和“交换”概念与洛克的“要件B”之间发生了深刻的冲突,但是洛克并没有简单停留在“赠送”和“交换”的层面上。洛克甚至引入以金银为代表的“货币”概念,继续扩大人类交换产品、发展生产和积累财富的活动空间。

洛克的货币概念与“要件A”之间的相互矛盾。在追溯货币的起源历史时,洛克一开始并没有把货币视为“交换的中介”。洛克认为,在人类的早期,金银和钻石之所以吸引人的目光,并非由于它自身的价值或用处,而仅仅是因为这些“金属”、“石头”的“颜色”及其“闪烁的”光泽为人所喜爱。⑨所以,它们可以走进人们的视野,并使人乐于拿出超过自己享用限度的“多余产品”以换取它们。在洛克的这个论述中,“多余产品”的拥有者的“交换”行为的性质仍然是以一种易于保存的物品去替代手中“脆弱易损”的“多余产品”,其真实目的亦是使“多余产品”在自己手中败坏之前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自己的财产。

然而,关键的问题是,金银、钻石如果想要从这种简单的交换中上升为所有的“产品交换”的中介,即货币的话,它们还必须得具备另一重要属性即“稀缺性”。

如果金银、钻石在世界上是一种稀缺资源,那么金银、钻石最初何以可能进入“产品交换”过程之中呢?为了能够更清晰地说明这一问题,不妨继续回到关于丰产海岛的思维实验那里。这次不改动洛克所作的假设,即设定岛上居民为一百户,⑩并假设大多数居民(α)拥有的“多余产品”是苹果、鹿肉、家畜、兽皮等生活消耗品,部分居民(β)则持有稀缺资源金银、钻石等被洛克视为货币的东西。撇开“要件B”,假设多余产品的交换是合法的,那么某一居民αx与另一居民βx之间是否可以进行产品的交换呢?

洛克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他甚至想当然地以为,只要海岛上拥有这种“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很贵重的”、“值得积聚起来”的东西,人们就具有“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但是,我们要提出的一个质疑是,金银、钻石何以可能成为他们的私人财产?

按照洛克通过自然法的权威而为财产权所设定的第一条限制性条款,即上文所提及的“要件A”的内容,我们发现,βx虽然通过自身的劳动而获得了一定量的金银、钻石,但由于金银、钻石本身的稀缺性,他就根本不可能在独自占有这些金银、钻石的同时,还能够留给其他所有人“足够多”和“同样好”的金银、钻石。由此可见,因为无法满足“要件A”的规定,所以βx就不可能对其劳动所得的金银和钻石拥有正当的财产权。而既然βx对稀缺资源金银、钻石不具有财产权,那么,βx与拥有多余苹果的αx之间的交易就永远不可能合乎自然法的要求。如此以来,洛克笔下那个拥有“隔一个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的人和那个“拥有干果”的人,该向谁人换取金银呢?当以金银为对象的个别的“产品交换”都不再可能时,金银又怎么可能上升为人们之间任何的“产品交换”的媒介—货币呢!

这就是洛克的货币理论与“要件A”之间的显著悖论:金银要想成为产品流通的中介—货币,就必须具备“稀缺性”;而金银一旦具有稀缺性,它们就不再能够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并进入合法的产品交换过程之中。

追问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启示

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在讨论财产权的起源问题时,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即是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们所提出的“自然权利说”;另一种则是由休谟等人所提出的“契约说”。洛克的“自然权利说”认为财产权产生于自然人的劳动,是理性赋予人的“自然权利”,而基于自然人彼此间的契约或同意而产生的国家和政府不仅不能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反而只能保护和捍卫这一天赋人权。而由休谟等人所提出的财产权的“契约说”认为,自然万物平等地为所有人所共有,个体对任何对象并不天然拥有所有权;因此,财产权及其相关正义规则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也就是说,个体对基于自身劳动所得之产品是否具有排斥他者的所有权,取决于大家的一致“协商”或“同意”。基于这种“同意说”,休谟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批评,这一批评指向的是洛克“自然理性”概念为财产权所设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即“要件A”的内容。

休谟认为,在外在资源“无限富足”的情况下,人类反而没有必要再去设定这种排斥他者的“财产权”了。他反问道:“当人人都富足有余时划分财物有何意义呢?在别人占有这个对象、我只需一伸手就可拥有价值相同的另一个时为什么称这个对象为我的呢?”正是基于这一判断,休谟针锋相对地评论道:“在某些国家的某些时期,如果土地比居民所能使用的更充裕,而水却很难找到且量非常少,则可能对水而不是对土地确立所有权。”就财产权之起源和分配问题上主张“契约说”的后世思想家们在反驳“自然权利说”时也大体沿用了休谟的这一批评。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休谟的这一批评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是,休谟并没有从根本上驳倒洛克在财产权之起源问题上所坚持的“自然权利说”。恰恰相反,一个耐人寻味的事实是,《政府论》发表以来的300多年间,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在西方现当代政治哲学思想之演进历史上一直处于无可取代的地位并产生着久经不衰的巨大影响力,现当代众多思想家仍然将洛克的理论奉为圭臬。

在本文看来,主张财产权起源于“契约说”的哲学家们之所以难以驳倒洛克关于财产权之起源的“自然权利说”,是因为他们对洛克“要件A”的质疑只是停留在外在的对立立场之上,而不是深入到洛克的思想体系内部对其财产权理论展开逻辑的梳理、反思和批判。

本文之所以在财产权的边界问题上,认为洛克基于其政治学的基本概念—“自然理性”所阐述的规定财产权之有效范围的两大限制性要件的做法值得推敲;因为当我们严格遵循这两大限制性要件而发展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时,就陷入了不可调和的自相矛盾之中:他基于两大要件所阐发的有关财产的“交换”理论以及基于“交换”而产生的“货币”理论,都使这两大要件处于相互冲突的状态。而这一切都与洛克的启蒙思想家身份、与他为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合法性做辩护的理论初衷相违背,这就是本文的基本观点。

总体说来,洛克在其财产权理论中引入“劳动”概念、将财产权的起源归结于“劳动”的做法在政治哲学史和经济学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不管从哪个角度看,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都已然成为了近代启蒙运动所留给我们的宝贵思想遗产。于我们而言,无论是要继续发掘还是批判这一思想遗产,都需要首先关注并解决洛克财产权理论自身所存在的逻辑缺陷和关键问题。所以,本文希冀以“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及其逻辑悖论”为主题所展开的这一讨论能够对当代洛克财产权思想和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研究起到些微的启示或推进作用。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52、77页,第18~19页,第22页,第31页,第22页,第21页,第31页,第25页,第31页,第31页,第32页,第31页,第22页。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ed. L.A.Selby-Bigge,2nd.edn., ed.P.H.Nidditch, Oxford:Clarendon Press,1978,p489-490.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5~36页,第36页。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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