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房地产调控提个政策建议:摒弃高速增长周期的惯性思维
2015-09-10邵挺
邵挺
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现在不再提“支柱产业”,但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份量仍然非常重要。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房地产市场就逐步进入大调整时期,趋势性回落态势明显。2014年,开发投资增幅逐月下降,全年降到10.5%,是1998年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历史最低点,远远低于2000—2013年间25%的平均增幅。在我国经济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最大的2009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幅还达到了16.2%。进入2015年,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还在持续,1—2月份的开发投资等主要指标继续下滑。
宏观调控既是科学,也是艺术,对房地产市场而言更是如此。2015年是考验中央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的关键一年,要实现“稳总量、防风险和调结构”等多重目标,需要决策者极高的调控艺术。调控的首要目标是稳定住房消费,没有住房消费的稳定,风险就会马上显现,调结构也只是一句空话。
本轮调控的重点
是要“释放改善性需求”
1998年以来的几轮房地产调控有个共同点,就是采取“非黑即白”的二分法调控,要么全面打压、要么全面刺激,没有认识到或者基本不重视“在刚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之间还存在一类“改善性需求”。前几轮的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事实上跟当时的调控政策有相当大的关系。2015年3月底开始启动的这一轮调控,跟前几轮完全不同的是,选择了“释放改善性需求”作为稳定住房市场的突破口。无论是3月30日央行、住建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财政部下发的“调整住房营业税政策”,还是3月27日国土部和住建部下发的“完善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的政策”,都把政策靶心对准了“改善性需求”。
为什么这一轮调控政策的重点要放在“释放改善性需求”呢?理由就是决策层认为“能够较好满足房地产调控‘稳总量、防风险和调结构’等多重目标”。总体上看,这是一个短期、中期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调控手段。短期看,住房市场下行压力加大,对2015年稳增长目标提出了很大挑战,从前两个月趋势看,如果不施加适度刺激,2015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预计将回落到8%以下。这是中国经济“不可承受之重”,要想达到7%的经济增速几乎不可能。
刺激需求在所难免。但又不能像前几轮全面刺激一样,把投资投机性需求都给吹了起来。这就涉及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中期目标,房地产市场的区位特征非常明显,大中小城市面临的问题差异性极大,不能等而视之。未来就是要同时防范“两类风险”。一类是特大城市“价格过高”的泡沫化风险。像北上广深等特大城市,不管从房价收入比还是房价租金比的指标看,平均房价已经超过了国际上其他大都市,如果再加上房屋质量、环境、公共服务等外溢效应,我国特大城市的房价确实过高。如果这一轮还是刺激投机性需求,造成房价再次飙升,那就离泡沫的破灭也不远了。另一类是中小城市由于“供给严重过剩”,房价持续下跌引起“雪崩效应”。笔者曾在2013年9月份做过测算,有95%左右的中小城市房屋库存平均去化周期在10个月以上。如果包括2013年下半年以来的新开工和施工面积,到2015年又基本形成了供应能力,过剩状况只会进一步加剧。
从远期目标看,我国城市化率至少还有15~20个百分点的提升空间,在城市化进程中住房需求是刚性的。另外,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也进入了一个质量升级的阶段,目前在城市里约有一半的住房都是在2000年前建造的,其中还有10%左右是1980年前建造的,这些住房都面临“改造升级”的需求,住户也都有很强的改善性需求。从国际经验看,在城市化率达到70%、房地产市场总量需求达到稳定之后,“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的改善性需求就会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要需求。
总体来说,笔者认为这一轮以“释放改善性需求”为主导的调控政策,是在现阶段下所能找到的最佳突破口,能够较好兼顾短期、中期和远期的目标。至于下一步是否会施加更加宽松的住房政策,这要看这一轮政策实施后的效果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守住风险底线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红线,定向调控的底线仍然是抑制特大城市的投机性需求。中小城市由于事实上已经处在降价边缘或者早已进入降价通道,个别城市的限购政策也早已取消,政策重点就是通过“就地城镇化”和“有序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逐步消化库存,尽量让市场调整平缓些。
对房地产市场短、中、长期的不同建议
最后,从政策建议的角度,笔者不认为3月底五部委发的三个文件都覆盖了房地产调控的所有方面。前瞻地看,中国房地产市场有制度性和体制性的扭曲因素在里面,这不是靠政策调整就能校正的。另外,中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高速发展,供需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已经进入了一个发展新阶段,要客观认识在这个新阶段中的新特征,摒弃高速增长周期中的惯性思维。这里,笔者也试图给出短期、中期和长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短期来看,仍然要以自住型和改善性需求的释放为主。一是完善“认贷不认房”的住房政策体系。据笔者在各地调研的不完全统计,在各城市“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置换性需求”大概占住房需求的20%。过去住房金融、税收等政策,都是依据“认房不认贷”的原则而定,不利于改善性需求的充分释放。除了3月30日央行等三部門出台的规定外,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如果以置换性住房为目标,购买第二套房的所有政策视同一套房”。比如,已有一套住房的居民想换房,需要先买好新房再卖掉旧房,按照现在规定,这属于购买二套房,参照二套房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以及税收政策。对这类改善性需求,完全可以参考一套房的政策。二是交易环节的各类税负要进一步下降,鼓励居民换房,活跃二级交易市场。建议实行“交易税负对持有住房套数的逆向调节机制”,就是你持有住房套数越多,再去购买住房,就要缴税率等级更高的交易税。但如果你出售住房,就可以降低你的税率等级。这就鼓励大城市中的投资投机客把过剩房子供应出来,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量。
中期是完全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政策障碍。“十二五”期间,我国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的目标顺利完成,预计实际量将达到3800万套左右。从总量上讲,我国保障性住房可以总体满足城镇保障群体的住房需求,“大规模建设时期”已经过去。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首次提到,“住房保障逐步实行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从笔者各地调研情况看,在现阶段全国尤其是中小城市住房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这两大市场很有必要,既减轻政府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又能通过把一部分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房,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都是在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缓解商品房库存压力。
远期就是借助《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的“东风”,建立并完善房地产税征收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大中城市的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住房调控部门不能掌握全国住房资源的持有和分布情况,后者都由地方自行掌握,不愿将住房信息上交给中央。按照既定目标和进度,应该在明后年就会完成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但房地产税征收是一项复杂工程,在价值评估、税率制定等方面需要试点和探索。从国际经验看,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主要起到理顺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的作用,本身并不是专门为调节房地产市场而建立的。从实践看,所有爆发住房危机的经济体,都有严格完备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但后者不能阻止危机的爆发。因此,要客观认识房地产税收体系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作用,它只能是影响住房市场的其中一个调控工具,尽管是必不可少的,但却不能对此寄予过高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