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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讲究“先礼后兵”

2015-09-10沈寅飞

方圆 2015年19期
关键词:新北区常州市立案

沈寅飞

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在已经成功铺开的检察官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始推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一站式取证机制,规范案件立案和侦查

婷婷被猥亵案是常州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进行侦查监督的诸多案件中的一起。仅2014年,常州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7件8人,纠正漏捕12人,纠正违法21件。

规范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也是检察改革中重要的一部分。2月25日,最高检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明确了5年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规划首次提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则认为,公安机关每天都需要面对大量各类案件,有时就会出现一时疏忽或者缺少相关业务知识导致“证据粗糙”而引发刑事案件的“遗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指出,目前一些公安机关迫于考核压力,在立案问题上存在三种通病,即“不报不立、不破不立、应立而不立”的案件。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出于维稳需要,专业能力不过关。

公安侦查人员面对疑难案件时也面临专业死角的问题,这也需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派出所所长费丹松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取证问题上,检察官的介入能够促使案件中的瑕疵在第一时间获得纠正并使没有固定的证据及时获得补充,反之则造成的损失可能一时无法弥补。

费丹松介绍了一起盗窃案件中的检察官视角。在侦查过程中,民警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盗窃后从大门走出的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但是一位检察官看完之后发现录像画面没有拍到他提着赃物离开的部分,认为这将是认定事实的证据瑕疵,便提醒公安机关进行补充取证。于是,他们又从对面商店门口的监控录像中补充了犯罪嫌疑人提包离开的完整画面。“幸亏及时补充了,因为商店的监控录像只保存三天,如果过后去补就肯定没有了。”侦查人员回来后庆幸地说。

一站式取证规范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办理

“通过婷婷这个案件,我们也在反思,如果检察机关更早地介入类似的案件,或许能够更多地避免对孩子和家长的不必要伤害。”邱颖娴总结了一些经验教训,在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亲历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得被害人陈述成为破案时不可缺少的证据,对于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被害人承受的是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而且心理伤害更持久、更痛苦。多人、多次、多环节的重复询问使被害人本已脆弱的心灵极易遭受再次伤害。

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所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还特意制作了《强奸犯罪案件取证指引》供公安机关处理类案做参考。

此后,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在已经成功铺开的检察官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始推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一站式取证机制。按照事前与公安机关事先约定,辖区内一旦发生性侵案件,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信息第一时间通知给检察机关,新北区检察院未检处将在24小时内派人进行取证监督,针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询问方式、场所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纠正与弥补。在新北区检察院每年办理的十余起性侵案件中,检察官基本上都在第一时间对案件侦查过程进行监督。“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可以介入得更早一些,事实上,不管是否在节假日,我们基本保持随叫随到随时准备提前介入的工作模式。”邱颖娴说。

高一飞指出,“虽然在法律上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案件信息通报给检察机关的义务,但是警方在平等透明的基础条件之上进行信息共享,也是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刑事立案、侦查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方式。”

目前,常州市两级检察院的侦监部门先后制作《毒品案件取证指引》等多份规范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参考文件,力图将公安机关的办案取证标准与检察机关的逮捕、起诉要求趋于统一,推动刑事案件办案模式规范化。

“先礼后兵”加强案件监督

其实,在很多人看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着不可调和矛盾,但是在常州市检警关系中,通过与市公安局不断沟通协商,常州市检察机关“先礼后兵”的监督模式也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同。

“从自身利益的角度上说,我们是抵触检察院监督的,因为一旦被发现问题,有些并非故意而为的疏忽被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轻则个人考核受影响,重则遭到纪律处分的后果。”一位公安机关老侦查人员坦诚地说。

不同于以往以“文来文往”的形式启动监督程序,常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重点环节、常见多发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采取逐家走访、逐案检查的方式,及时了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情况和刑拘后转行政处罚、刑拘后撤案的具体案情,并将发现的有可能导致公安失职的一些证据或者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主动启动纠正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公安机关还没有改正,则启动正式的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常州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明确,每个月进行通报,告知案件中具体存在违反程序的事实。如果公安机关存在异议,可以实现两级复查。

“先礼后兵给公安机关一定时间弥补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这样就化解了对监督产生的无谓的抵触情绪。”林志敏举例说,公安机关在一次报捕过程中,有需要另案处理的人员,那么监督部门会将犯罪嫌疑人信息记录并跟踪该案件的进程,同时一并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长时间没有立案,或者没有采取任何积极作为,那么检察院就会启动相应的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

洪道德认为,“先礼后兵”遵从了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不错的效果,但同时还需要制度和科技实现全面监督,比如进一步健全检察与公安的内部网络进行互通机制,将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入网并实现网上监督不失为一个最具效率的办法。高一飞也认为破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难题离不开公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纠正方式是构建新型检警关系的有效途径。

三不立

不报不立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不破不立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应立而不立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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