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变更子女抚养权
2015-09-10
伴侣 2015年2期
问:
3年前,我与前夫邹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前夫所有。孩子现在已经10岁,马上就要上初中了。而邹某对孩子不太尽心,经常出差和参加应酬,孩子就只好到我这里或同学家吃饭和过夜。孩子曾多次表达了想跟我过的愿望。请问:我是否可以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过来?如果可以,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指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从你所述情况看,邹某经常不在孩子身边,应当说他没有很好地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而且孩子已满10周岁、愿意跟你生活,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现在,你可以与邹某就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如果协议不成,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对你所述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且你有抚养能力的话,就会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