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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物证鉴定,哪出错了?

2015-09-10陈晟

新民周刊 2015年19期
关键词:犯罪学鉴定结论定罪

陈晟

近日,由全美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公布的一份报告,爆出了一个惊人的消息:由美国司法部、FBI联合举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1985-1997年之间,有好几个州警方的犯罪学实验室,以及FBI自己的实验室都出过大篓子,作出的物证鉴定结论错误率很高,涉及的案件总数可能有近千起之多,其中甚至包括了27个最终裁定有罪、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物证鉴定都可能出错,岂不是很容易冤枉无辜、放纵真凶?

实际上,这并不算是新鲜事了,因为这类的问题一直困扰着FBI和各州警方。而这一切,又是如何造成的呢?

罗卡定律

从显微镜下可以看到,画纸微观形态的纤维分布是不同的。

此次涉及的鉴定错误,据CBS报道,主要集中在毛发和纤维鉴定上,而不涉及传统的指纹鉴定,和时下被各国司法机关广泛推崇的DNA鉴定。

纤维鉴定的基本原理,就是“两物接触,必有交换”:在某人到达案发现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身上的一些细小的物质(比如头发、体毛、衣服的纤维等等),不知不觉中就可能遗留在现场和受害人身上;同时,现场和受害人身上的一些细小物质(头发、体毛、血迹、草籽、泥土、油漆等等),也会附着到凶手的身上,就像我们平时说的“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罗卡定律”的简单表述,它被视为法证科学的公理和基石;一旦鉴定证明被告人和案发现场、环境之间的确存在某种物质交换,又没有其他的合理解释的话,就会成为有力证据——如果你没有犯罪,案发时你为什么会到过现场?又为什么会和受害人有过接触?哪怕没有直接证据,这些纤维证据往往也能说服陪审团而给被告人定罪,比如著名的“I-5号公路绞杀者”案,关键证据就是纤维鉴定(包括尸体手腕上的尼龙绳上带有的真菌类型、尸体上的猫毛、被告人汽车坐垫上的纤维等鉴定结论)。

因此,在DNA比对技术尚未普及开来之前,纤维鉴定是美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一个重要武器,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大放异彩。然而,这里就有一个隐含的前提:

鉴定结论本身是靠谱的。

如果鉴定得到的是错误的、虚假的结论,则非但不能打击犯罪,反而会造成“铁证如山”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可怕的灾难,也让法律蒙羞。

错了哪些?

尽管本次的复查主要针对纤维/毛发鉴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的鉴定方式就是固若金汤的。实际上,从公开的案例来看,类似错误并不罕见。

比如,美国马萨诸塞州警方在波士顿设立了一个犯罪学实验室工作,化验员安妮·杜可汗自2003年起就在其中工作,负责对物证是否属于违禁药物(毒品)进行鉴定。然而,2011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实验室管理人员发现她经手的95个鉴定样品上没有按规定贴好标签,随即进行检查,结果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真相:在这几年时间里,她做出了许多虚假的鉴定结论,有时候还会主动污染样品,把可卡因加到不含可卡因的样品中去,让复检的同事看不出问题来。

粗略算起来,她经手的毒品鉴定大概涉及3,4万千个案件……很显然,有许多无辜的嫌疑人因为她的虚假鉴定而坐牢。而她这么做的唯一理由就是:偷懒!

而弹道鉴定,则是鉴别某一颗子弹是不是从某一支特定的枪里发射的,自然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2008年,底特律警方宣布,暂时关闭了他们的犯罪学实验室,因为经过抽查,在该实验室出具的大约200件弹道鉴定结论中,至少有10%的鉴定存在错误。

工作人员将血液放进试管里,然后进行分离、鉴定。

无独有偶,法化学检测也可能出错。2009年,美国著名演员布莱特妮·墨菲猝死在自家浴室里,负责物证检测的加州克莱森公司就公布说,他们发现,死者墨菲的头发里,重金属含量超出正常值10倍!一时间,媒体纷纷报道此事,事情似乎导向了她是被人害死的可能。然而,很快就有人指出,那不过是因为染发而已——对于经常染发的女性而言,这种超标现象非常普遍。最终,墨菲被确定为长期服用精神药物而导致的心源性猝死,这家公司的乌龙也成为坊间笑谈。

那么,DNA鉴定,应该是绝对不会出错的吧?理论上说,DNA比对有现代生物科技作为后盾,是一种高度专一、高度精确的检测方式。不幸的是,DNA鉴定有时候也会出错。2002年,拉斯维加斯检察官办公室宣布,对一位名叫拉萨罗·索托卢森的男子撤销所有指控,无罪释放并郑重道歉——他本来被控犯下了多项性侵的罪名,而且证据确凿;但警方后来发现,这是一个愚蠢的错误,只是因为犯罪学实验室在检测时弄混了标签,放走了真正的罪犯,却把无辜的索托卢森给抓了。尽管他没有被定罪,却已经被羁押了一年多时间,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检方还表示,可能有多达270个样本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他们已经准备彻查此事,必要时重新审理相关案件。

为何出错?

看到这么多的乌龙事件,想来很多读者就会有一个疑问:

为什么会出这些错误呢?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鉴定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以杜可汗为例,她在案发之前就出现了许多奇怪的征兆:她每月能做500个样品的鉴定,超过同事5倍还多,但却很少看到她坐在检测仪器前工作;即使她常常出庭作证,也丝毫没有影响她鉴定的神奇效率;她的原始数据记得一塌糊涂……而这些异常居然都被她的上级忽视了。尽管该实验室有内控标准,但显然并未发挥作用。

另一个原因,则可能是鉴定机构很难做到真正的中立。美国各州的犯罪学实验室,很多都是隶属于当地警方的,而警方当然是希望自己的指控能够获得物证强有力的支撑的,自然不会去主动质疑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

还有一个附带的因素,就是欧美各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辩诉交易”制度。该制度允许被告人承认全部或部分指控,而检方也相应地撤销部分指控,或者在量刑上建议从轻处罚,比如不判处死刑、不剥夺减刑机会等;一旦达成认罪协议,法庭就不再对案情本身进行调查,只审查协议是否合法、合理。这种做法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起诉定罪的成功率。

然而,如果某人是无辜的,却碰上了不负责任的鉴定人而被错误指控,则他就会面临两难的抉择:要么违心地认罪,不再申辩;要么坚持到底,有可能洗脱罪名也可能判得更重。而物证鉴定结论一出,哪怕实际上是错误的也很难推翻,被定罪的可能性很大,被告人再不服气也得掂量一下轻重。错误的鉴定结论,很可能就因此而闯过了最后一道关口,铸成大错。

和其他科学技术一样,任何法证鉴定都存在出错的概率,这是不可避免的风险。但是,公众所不能容忍的,则是由于鉴定人粗心大意甚至故意篡改数据而炮制的错误鉴定结论。如何避免这种危险的出现,对于各国司法机关都是一个严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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