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第一案”判决:鼓励为主
2015-09-10刘燕交
刘燕交
“宣判体现了监管机构及司法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金融创新的态度,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及未来的司法判决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9月15日,“股权众筹第一案”尘埃落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诺米多餐饮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飞度网络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胜诉。法院审理认定,人人投与诺米多签订的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判决诺米多赔偿人人投委托融资费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飞度网络返还诺米多出资款16.72万元。
人人投与诺米多之间的纠纷要追溯到今年1月,诺米多由于缺乏资金,与飞度网络签订协议,在该公司运营的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上融资,委托融资金额88万元,包含诺米多自己投资的17.6万元。
飞度网络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然而,在装修期间,他们提出诺米多承租的房屋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该公司本来租的是三层楼房,其在融资协议中标注的则是平房;第二,人人投网站与众多投资人皆认为诺米多所定的房租远高于该地段的租金。
与此同时,诺米多则指责人人投向86名投资人筹资,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融资主体最高50人”的规定。
人人投、诺米多及多名投资人多次协商无果后,4月14日,两公司互发通知书解约。飞度网络认为诺米多提供的信息虚假,拒绝向其支付款项,将籌资款发还投资人,并起诉至海淀法院。
原告飞度网络(反诉被告)诉请诺米多支付其委托融资费4.4万元,违约金4.4万元,以及相关经济损失1.97万余元;被告(反诉原告)诺米多诉请飞度网络返还其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再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5万元。
“众筹第一案”焦点问题
诺米多委托飞度网络在人人投网站融资88万元,此案金额并非巨款,但因众筹所具的代表性意义而备受关注。
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在国内蓬勃发展。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在预设时间内为项目筹资,投资人出资后将成为项目股东,享受潜在回报。然而,目前国内还未对股权众筹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何做好互联网股权融资的合法合规性处理,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重点。就本案而言,法院分析,存在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互联网众筹合同是否有效?海淀法院认为,结合央行联合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众筹融资的相关法规、规章,十部委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均未禁止该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也未给予否定性评价。飞度网络拥有营业执照,也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在该种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所以,应认定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其次,投资人数是否超出法律规定上限?诺米多主张飞度网络违约,86名投资人数超过了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50人。对此,海淀法院认为,双方在融资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融资人数,诺米多在发函解除融资合同时,也没有将此作为理由。更重要的是,双方的合同关系在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便被解除了。因此,飞度网络就此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仅是诺米多的一种预测,飞度网络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也没有实际发生。
海淀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殷华表示,法院在此案中裁判越保守,则可能留给众筹行业发展的空间越大。但法院也告诫人人投平台,应认真审视自身交易模式的设定,进一步自查规范经营行为,避免问题的发生。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对于众筹融资模式,很多人一直心存“非法集资”的担忧。海淀法院认为,此案投资人都是经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未超过200人上限。涉案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另外,飞度网络已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所以也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所长罗明雄表示,本案的宣判很好地体现了监管机构及司法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金融创新的态度,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及未来的司法判决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股权众筹元年到来
科技创新始于技术,成于资本,这是近几十年全球科技创新的一个突出特征。当下,股权众筹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焦点,在经历几年实验、试错之后,股权众筹开始引发公众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句口号的无限憧憬。
股权众筹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世界上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于2010年诞生于硅谷,之后便迅速地传入欧洲、亚洲。2011年7月,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网络众筹的开始。
随后的两年里,数十家众筹网站纷纷上线,众筹网、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乐童音乐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也加入了这一角逐,淘宝众筹自上线以来,借助淘宝平台的大流量支持,快速壮大成为国内众筹领域数一数二的平台。淘宝众筹凭借其“干爹”阿里巴巴的影响力,含着金钥匙出生,多个生态入口,每天超过一亿次的访客量,风生水起。
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分析认为,我国股权众筹的快速兴起始于2014年,其数量占目前股权众筹平台总数的53.27%。2015年以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快速发展,仅上半年平台兴起的数量就占总平台数的35.51%。预计2015年新上线平台将超过之前的平台数量总和,同时交易量将在巨头们介入之后实现爆发式增长,迎来真正的股权众筹元年。
“在股市一片看涨时,很多投资者选择股市作为主战场,精力大多放在股市。但自从6月股市一路狂跌以来,投资者们开始慢慢将投资重心转移到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平台天使客创始人石俊表示。
股权众筹平台天使街联合创始人刘思宇认为:“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有点像2011年、2012年的P2P网贷,还没有进入成熟期。早期的股权众筹平台靠的是资源,未来股权众筹的爆发点在于成为流量导向型平台,这意味着投资人的转化率很高。当这种转化率越来越高的时候,股权众筹的爆发点就到来了。”
鼓励态度
今年两会期间,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意味着股权众筹已经成为国家推进的一项新型融资方式。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创新地位。
9月16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以“四众”促“两创”,明确指出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有效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
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资本市场如何服务科技创新”的主题演讲中提到,要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使其成为投融资对接平台、政府扶持资金运用平台,并进一步明确,研究設立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为创新创业开辟新的股权融资渠道。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测,到2020年,世界众筹市场将达到300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将达到960亿美元,而中国将有可能成为最大的市场,众筹总额超过500亿美元。对于中国的众筹而言,因为有庞大的实体经济体量未能与金融和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所以众筹中的股权众筹将有望成为连接实体与金融的最佳桥梁,真正的体量将在万亿之巨。
殷华表示,众筹融资交易应当以支持和鼓励为主,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持鼓励态度。法院经审慎思考,最终作出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目前,全世界上网人群中90%可以接触到众筹项目,众筹已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这是民间资本的创新投资路径,也是产业与金融的很好结合。”
网络众筹是互联网新生事物,与之相伴相生的是法律空白、经验欠缺、风险未知。“看上去很美”不等于能够经得起市场检验。殷华分析,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内存在多种风险,比如,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以及其他传统刑事犯罪的风险;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交易模式违法违规的风险;出现P2P网贷平台恶意违约、“跑路”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具体交易中融资方恶意违约的风险等。
近期,关于股权众筹的认定、监管等标准,已经提交相关立法机构,《证券法》修改完成后,股权众筹合法化、初创企业融资规模等问题将会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