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敲门来查房
2015-09-10兰荣杰
兰荣杰
记得第一次到温州出差,住在市区某宾馆。晚上十点半左右,门铃声响起,打断我的备课思路。惊讶之中开门,居然是两名宾馆服务员,男性,手拿一份名单,要求我自报姓名,以确认和登记入住者是否属于同一人。多年来,我倒是第一次在酒店遇到这种要求,不满之情溢于言表。服务员颇显无奈,一边表达歉意一边解释说,这是当地公安局的硬性规定,要求各宾馆必须在晚9点后逐一查房,确保每个入住者都在前台经过登记。
第二天下楼,我注意到电梯口有一个告示,内容即为前述公安机关的要求。同住该宾馆的还有厦门大学三位老师,其中一位女老师抱怨说,昨晚11点左右,她已入睡,结果有自称宾馆服务员的男性反复敲门,要求进门核实身份。她既怒且疑,始终未予开门。
诚然,单纯的前台登记确有漏洞,可能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有人假借他人身份证件登记入住,有人登记一人入住多人,有人甚至伪造身份信息入住。鉴于宾馆往往是犯罪分子——尤其是流窜犯——的落脚场所,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当能助治安管理一臂之力。尤其在温州这个相对特殊的城市,外来人口多而杂,经济活动频繁,治安情况较为复杂,公安机关对各个宾馆重点监控,不仅在情理之中,甚至应该大加赞赏。
然而,相信入住温州各酒店的客人都和我一样,对于深夜的打扰极其不满。对单身女性而言,恼怒之外肯定还有几分恐惧。再说现实一点,若有情侣入住,晚上九十点钟的入室核查可能更加尴尬。至于对习惯早睡者或者深夜工作者,这种打扰也是苦不堪言。不仅如此,对于执行该规定的宾馆来说,多半也是一肚子火。一方面是警方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客人的不满,服务员只好一路敲门一路赔不是。如此恼了客人,苦了服务员,实际收效又如何呢?
我没有任何具体的数据,无法统计这种入室核查究竟发现多少违法犯罪线索。但从所住宾馆的核查手段观之,其收效大概不会太好。其一,服务员并不真正进入房间,仅在门口核实姓名。若有客人确未登记,只要不露面,服务员基本难以发现。其二,服务员仅要求客人自报姓名即可,并不要求核实身份证件;若是真有作奸犯科之人,只要記住登记时的姓名即可蒙混过关。当然,可想而知的是,如果服务员要求进入房间仔细搜查,并一一核实屋内人员的身份证件,肯定会导致更多的抵触、冲突甚至直接因此引发治安纠纷或刑事案件。
由此可见,温州警方要求宾馆入室核查客人身份的特殊规定,一方面成本极其高昂,不仅严重打扰旅客生活,也给宾馆带来诸多麻烦,甚至可能直接引发更多纠纷。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可能并无多大效果,作奸犯科者多半可以轻松过关。即使偶尔发现个别不良分子,可能也是因为对方不够聪明。如此一条兴师动众的规定,所获收益如此不值一提,是否真有存在的必要?
公安机关肩负保卫公共安全之重任,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原本无可厚非。可是任何一项涉及限制公民权利的管理措施,都应该仔细权衡其成本和收益。具体的权衡手段,公认的是包含三大标准的比例原则:一是适当性,即之所以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手段,目的是实现某种正当目的;手段和目的不能背道而驰。二是必要性,即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属于必要,并无其他合理的替代手段,而且没有超过实现正当目的所需的最小限度。三是相当比例,即侵害程度和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合适的比例。换言之,所谓比例原则就是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要讲究行使公权力的尺度和分寸。如果是马加爵、邹克华等人逃窜至温州,警方如此劳师动众逐一核查,自然属于必要且适当。但在日常情况下,警方一刀切地要求宾馆在深夜时入室核查,即便目的正当,其手段也过于简单粗暴,成本也过高,且过多干涉旅客的正常生活,既属不当也无必要。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保卫公共安全,可是安全的根本目的是社会的正常运转,是保证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按照市场规律尽量发挥自我禀赋,都在自我的角色和工作中做得更好,进而也就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好。由是之故,除非面临现实的公共安全威胁,治安管理措施不应强求个人或企业逆其本性而行之,因为这违背了治安管理之所以存在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