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软着陆”,先破软约束
2015-09-10葛丰
葛丰
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这种有保有压的做法,其现实合理性同时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固然需要予以清理,但问题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如此庞大,仅2013年审计署报告结果显示,余额就已高达17.89万亿元,因此无论从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角度出发,或是从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保持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角度出发,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都只能采取“软着陆”方式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总体风险仍处可控区间,即使未来出现某些局部性的兑付困难,“工具箱”中也有足够政策或市场工具及时阻断风险蔓延。而且更重要的是,我国可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软着陆”的地基十分坚实,譬如国家资产负债状况健康,再譬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低、拨备充足、流动性充裕,等等。因此,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逐步清理,尚有较大回旋空间与较长缓冲时限。
不过,这种实事求是的有保有压,必须设立一个前提性的刚性目标,那就是抓紧风险暂时延后或逐步释放的宝贵时机,尽快打破融资平台贷款极为突出的双重软约束,即对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和对商业银行的预算软约束。具体来说就是:
首先,地方政府之所以举债介入经济运行,原因无外乎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资源无法循其意愿自发配置到人为设计的“赶超”环节,但这个过程中很难解决的麻烦是,地方政府这一特殊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别于企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缺乏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因此,其一方面很容易倾向于对包括金融资源在内的外部资源不计后果地展开争夺,同时对争夺来的资源的使用效率,又往往缺乏足够的关照。
其次,经过艰难改造,目前国有银行的利益取向虽已大幅趋向独立化与市场化,然而由于层级过多,大量分支机构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仍然可以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口号的荫庇下,假借政策性负担逃避刚性绩效考核,乃至推脱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这方面,中国曾经付出的教训可谓惨痛,譬如有研究表明,国有银行股改前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大约90%可直接或间接归咎于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因素。
上述两重软约束,其实才是融资平台贷款真正令人难以放心的隐患所在。因此,当前对于融资平台贷款,存量部分确需兼顾发展与稳定妥善安排;但与此同时,更重要的工作还是要及时推行各种更具制度兼容、市场兼容的长效机制、大胆创新,譬如通过不断试错、完善的地方债置换等,严格举债程序,明确责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治理好融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