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徒有虚名的婚姻
2015-09-10向治霖
向治霖
最近,江苏省如皋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原告谢娟与被告黄刚已经登记结婚21年了,还育有一个21岁的儿子。但妻子谢娟却在2015年6月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宣告其与黄刚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原来,两人是现代版的贾宝玉和林黛玉。据如皋法院官网上公开资料显示,谢娟与黄刚二人于1994年5月登记结婚,而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不合等引发关系不睦,引发婚姻诉讼。法官经审理发现,原来两人是表兄妹。按照《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使领了结婚证,也属于无效婚姻。而宝哥哥和林妹妹之间的表兄妹关系显然正在此列。据此,法院宣告谢娟与黄刚的婚姻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
领取结婚证几十年,却发现是“无效婚姻”,谢娟与黄刚的情况并不是个案。
登记的婚姻不一定合法
2014年11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向丈夫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与其完婚,丈夫察觉后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2012年12月,陈武(化名)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认识了一位名叫王丹(化名)的女孩,两人线下见面接触后很快对对方产生了好感,2013年3月,陈武和王丹一同前往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0月底,两人的女儿在医院呱呱落地。
幸福刚开了头,陈武本以为生活会这样一直持续下去,但他发现王丹产后精神十分异常,“经常无故兴奋发狂、彻夜不眠,并且动辄扬言要自杀”,吓坏的陈武后来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王丹早在2005年便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连续几年就同一症状到医院就诊,定期门诊复查,最终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该病症既有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双相精神障碍,属重性精神疾病,王丹多年来依靠药物抑制病情,而陈武之前却完全不知情。
由此,认为妻子王丹对自己隐瞒了婚前病史,陈武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婚姻关系无效。经审查,法院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宣告陈武与王丹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大部分婚姻纠纷都是以离婚诉讼为主,该类案件是较为少见的。”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法官米佼佼告诉《方圆》记者,自2000年以来,顺义法院所审理的无效婚姻一共只有5起。
米佼佼介绍,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同婚姻离异一样,申请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也是因为日子过不下去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告诉《方圆》记者,实务中,处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常伴随着“离婚”申请。
王常清介绍,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此外,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有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重婚;未到法定婚龄;近亲结婚;以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中,近亲的、重婚的和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的事实较为明确,在认定上也比较容易,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一情形向来争议较多,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没法操作的情况。”马特说道。
“强制婚检取消后,现在只要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就能办理结婚手续,(对方)有没有相关疾病根本不知道。”马特介绍,据1995年施行的《母婴保健法》,以前婚前必须进行婚检,考虑到“强制体检而且收费是不对的,在2003年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简化了这个程序,‘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另一方面,到底什么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有争论,“法律是不适合去做这个规定的,结婚是基本人权,不能因有病就不能结婚登记”。
“现在我们接触的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精神病这三类。”王常清告诉记者,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比如麻风病,“以前的婚姻法明确规定麻风病人禁止结婚,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也是因为如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只做原则性规定。
马特表示,尽管如今婚前检查并不是强制的了,但仍建议新人在婚前主动前去婚检,“婚检不仅仅是医学检查,还包括婚前健康教育、婚育咨询指导等,婚前做一次检查是新人为自己和对方负责的一种表现。”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时效”
还需注意的是,与重婚、近亲结婚这样“木已成舟”的情形不同,未到法定婚龄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两种情形有一定“时效性”,即“存在法定情形消失的情况”。
王常清告诉记者,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此时当事人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确认无效婚姻的,不能确认为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前提出其婚姻无效;同样地,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此时也不能确认婚姻无效。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治愈的判定,以及婚后疾病有可能复发等情况使得这一情形更加复杂。
2015年3月,湖南省汉寿县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妻子患有精神病且婚后复发,但法院并不主张婚姻无效。原来,早在2014年湖南省汉寿县一男子陈德(化名)经人介绍与陆琪(化名)相识,很快亲昵在一起的两人陷入恋爱中,当年9月便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堪称“闪婚”。婚后不久,丈夫发现妻子陆琪时常不舒服,在结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陈德带着她四处求医,从医生处了解到陆琪竟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他婚前并不知情,妻子陆琪解释婚前疾病已经治愈,婚前检查也可证实这一点,于是便没有将此事告诉丈夫陈德。
两人去了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但没有效果,不久,医院还查出陆琪已有身孕,在如何处理胎儿问题上,夫妻双方发生了争执:考虑到妻子“服用的精神病治疗药物会影响胎儿的健康”,陈德与陆琪商量进行人工流产,但遭到陆琪坚决反对,加之陆琪因情绪不稳定导致的精神分裂更加严重,两人的婚姻到了破裂的边缘,屡次遭拒之后,丈夫陈德愈发不悦,“总觉得自己被骗了”,愤怒之下,陈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中陆琪虽患有精神病,但在两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并非病发期,故婚姻登记机关为两人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陈德的申请。
谁可以去申请婚姻无效
在上述案件中,妻子陆琪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在登记结婚的时候并没有发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婚姻“有效”,鉴于此类情形,王常清建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即法定情形消失前提出其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王常清称,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则相对完善。
婚姻无疑是一件人生大事,谁有资格申请一段婚姻无效呢?王常清向记者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依据不同的情形而有所不同: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财产按同居关系处理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肖潇介绍,与“有效”婚姻中夫妻申请离婚的情况相似,大部分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的当事人都是由于双方“生活不下去了,想要解除关系”,与之相随的是双方当事人关于财产、子女及其他权益的分配问题。
事实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和解决无效婚姻所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程序,而离婚则只有一个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规定,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但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不能上诉。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也就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与离婚不同。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法官陈永良告诉《方圆》记者:“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也就只能按同居共有来分配。”
与夫妻共有相比,同居共有财产的认定在范围上要窄得多。“同居关系里,必须是双方共同出资的财产才能算是共有,但是在夫妻关系中,一方出资的也是夫妻共有。”陈永良介绍,除了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或者“为一方单独使用,另一方无法使用的财产,如衣物等”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涉及的其他财产,都可以算夫妻共有。
肖潇介绍,共同共有,通俗点说就是指“那些说不清楚的财产,原则上双方各分50%”。
但对于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还是属于个人所有。比如赠与所得、继承所得财产,在夫妻关系中只要给予者未明确指明的皆属于夫妻共有,但无效婚姻的情况下都属于个人财产。陈永良表示,对无效婚姻来说,共有财产必须是由两人共同出资、为共同生活而用的东西,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具体情况下,“如果双方无异议,也会考虑致使婚姻无效一方的因素,从而照顾无过错方。”陈永良称,但一旦双方产生争议,不是按照婚姻法,而是会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进行处分。
当然,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所带来的财产分割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原则之外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另外,有些重婚案件中,存在有一方当事人系受骗、无过错的,宣布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会予以适当的保护。
肖潇介绍,无效婚姻在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处理与婚姻离异的情形一样,按照婚姻法处理,我国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子女未满18岁,当事人双方依然都有对其进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常见于一方抚养,另一方提供抚养费等经济上的支持。”
与之相对的是,当事人子女成年后同样也有赡养双方家长的义务,如文章开头的表兄妹“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所育子女已经年满21岁,和其他家庭中的子女一样有义务照顾父母双方的晚年生活。肖潇表示:“尽管无效婚姻中,当事人双方并不具有夫妻关系,但其与子女的关系是被承认的,也是无法更改的。”(文中案件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