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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个人公募”引争议

2015-09-10郭梁

民生周刊 2015年23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秘书长草案

郭梁

在11月11日下午的第九届国际公益慈善论坛分论坛上,来自国内公益慈善领域的7位专家学者就慈善立法对公益的影响进行了交流与探讨。尤其在《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禁止个人公开募捐的条文引起了嘉宾的激烈争论。

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公益理事会秘书长马海涛主持这场分论坛,他在发言中指出: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慈善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完善慈善法律制度。而如今《草案》的出台,让慈善发展更加规范化,有法可依。对公益慈善领域带来积极影响。

此外,马海涛谈到了关于慈善立法后的慈善救助渠道问题,他说:《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未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作出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而上述组织和行为数量大、规模小、分布广、隐蔽性强、形式多样,且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仅作原则性规定难以有效监管,应考虑在本法中增加相關内容,完善细化相关规定。

按此条规定,发微博求助募捐的个人以及新闻媒体报道危困之事呼吁捐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从有公募权的慈善组织获得物质帮助。《草案》中此条款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利用个人互联网募捐是否该一刀切管死?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个人募捐性质是公募还是私募呢?《草案》的相关规定,无疑是为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规范目前慈善领域的乱象。但是,关键是怎么监管?公民这一权利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当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得到帮助才是慈善法立法之本。

在分论坛上,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胡广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郑筱筠、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主编侯兆晓、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红丝带基金副秘书长叶大伟、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健、“和公益”理事长贺永强还分别就适度调整(减少)慈善支出比例、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禁止个人从事公开募捐等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现场气氛非常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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