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
2015-09-10王志红
王志红
所谓司法会计鉴定,指的是司法会计的鉴定人或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当事人的委托或指派,对经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与会计有关的专业性问题,运用相关会计专业知识对其进行鉴定、判断,并最终得出鉴定结果的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鉴定活动,包括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所需的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结合,是司法活动对经济活动的渗透,是反映经济活动重要性的一种途径。现如今,在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中仍存在许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严重影响着司法会计鉴定职能的发挥,还可能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阻力,这些不良现象应该被重视起来。因此,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具有鲜明的现实功效。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现状
(一)鉴定材料不齐全
鉴定材料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鉴定的物质基础,只有在鉴定材料完备、充足的条件下,才能对客观事实进行检验,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一些需要司法鉴定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和事项不甚了解,所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不完整或没有鉴定价值,司法鉴定人员就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多次的补充或退回,这种问题不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对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处理也会造成影响。
(二)缺乏有效的鉴定工作评价体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对于鉴定结果故意造假,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造成鉴定结果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鉴定人员故意造假,有的是鉴定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有的是由于失误造成的。法律对司法鉴定的结果和过程缺少一个硬性的管理追责制度。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科学的鉴定责任体系和标准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管理,才会使鉴定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处罚。
(三)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审计造假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执业资格审查制度不完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来说,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人,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法律等有关部门的一些文件内容,并没有对“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解释,对司法鉴定人员所需的一些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资历、层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的结果就是在选拔司法鉴定人员的过程中,选拔标准不一、选拔手法不一,最终选拔出的鉴定人员的程度也是良莠不齐。这就造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结果常常出现不认同的情况。
(四)鉴定范围不确定
从一些案件所递呈的鉴定请求来看,部分鉴定请求中的鉴定要求并不符合规定,对相关鉴定材料的鉴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要求,或者所提鉴定要求超出了司法鉴定人员的职权范围,这些现象使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材料的鉴定无法做到精准和正确。从有关规定的鉴定范围上来看,在司法鉴定时间上存在对哪些案件不需要鉴定、哪些需要鉴定、具体由谁确定鉴定对象等不明确的现象。这些范围、要求的不明确,会使一些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参与到鉴定中来,而一些需要鉴定的案件并没有得到及时的鉴定,从而造成了财力人力的浪费,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或者由于没有及时提供正确的鉴定结果而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五)基层司法机关仍然存在“三自”现象
所谓“三自”就是指自审自鉴、自检自鉴、自侦自鉴,它被认为是影响正常司法鉴定的弊端之一。司法鉴定常被一些权利拥有者利用自己的职权所左右从而失去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这种影响不仅会使司法鉴定失去本身的权威和公正,更会危及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会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中,而当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时,又会参与到司法鉴定中去,这就是审判部门的自审自鉴、检查部门的自检自鉴、侦查部门的自侦自鉴,这些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行为是违法的。如今,在我国一些边远的基层司法机关中,“三自”现象仍不时出现。我们应该明确区分司法鉴定和司法检查的主体,严谨把控鉴定和审判、鉴定和检查、鉴定和侦查的边界,促进司法审查的公正。还可以通过严格监督司法鉴定程序、明确划分鉴定和司法活动的界限、保障司法鉴定部门的独立性等举措来杜绝“三自”现象的出现。
(六)鉴定结论不规范
在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常出现证人证词、被告人的辩解或供述、其他鉴定结果等,或是引用一些未被司法确定待考证的事实,这些现象都是不恰当的且不被承认的。如果在司法鉴定中将一些未被确定的事实当作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结论本身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就无法被保证。从司法鉴定的结果上来看,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并不回答某些定性问题,这是司法鉴定工作者之间的共识。但在一些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一些领导或者是办案人员会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判断是否逃税、贪污等定性问题。在有的案件中,由于法官对司法鉴定的流程不了解,经常聘用一些中介服务人员来鉴定,甚至在委托之初就提出了对鉴定结果的要求。这些都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地干扰了司法公正。
二、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会计鉴定有两个特点: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结果,只能对案件的财务问题作出回答,而不能当作其他法律问题的定性依据。比如,对错误账目的造成是过失还是故意,造成这一错误账目是为了挪用还是为了贪污等问题,只凭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来判定是不恰当的,应该由相关的办案人员来解决。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不仅要记录鉴定过程中所见的客观事实,还要通过对这些客观事实的分析作出一些基本判断。比如,在对一些资金货币进行鉴定时,应该先对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中涉及的银行存款、现金账目、现金收据等账目问题以及剩余现金的结存情况进行严格记录检验。然后根据鉴定记录的分析,将所见账目事实进行科学的论证,并最终确定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资金的真实流向。
(二)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诉讼活动与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结果,往往会给办案人员带来极大的帮助。贿赂、贪污等经济型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的一种。作案人常利用自己熟知的账目处理手段或会计知识,通过利用或制造财务账目的错误进行牟利。这一类型的犯罪十分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且获利巨大。对于这种犯罪案件的侦破,就需要具备专业会计技能和知识的人员来对案件所涉及的账目进行甄别。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经济型犯罪案件中涉案的财务账目进行论证、检验后得出结论,能为办案人员和法官提供破案依据。办案人员能够通过对案件情况和鉴定结果的对比,进一步推断案件的真实状况。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是通过运用科学手段和专业会计技能分析得出结论,有极高的真实性,因此它可以被当作判断涉案当事人的证人证词、供述辩解等有关证据真伪的依据。
(三)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评断要求
按照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评断标准来对司法会计鉴定结果进行评断,能够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所谓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评断,就是指对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唯一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的评断结果决定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否具备法律效力,通过对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评判更能增加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对司法会计鉴定结果进行评断时应该采用标准的评断标准,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是评判鉴定结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