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9-10马小兵
马小兵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试从基层检察机关视听技术人员角度,浅析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误区
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直在实施中,但由于办案人员主观重视不够、督查工作不到位等因素,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此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做了就符合规定,不做就不符合规定,而使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有: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二是认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办案人员注重纸式笔录的审查,而对于视听资料审查的很少,所以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仅是种形式;三是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没有将其摆在与纸质笔录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有效发挥其规范自侦讯问、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同步录音录像如何保密
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录音录像材料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如何施行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泄密,成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对同步录音录像驾驭能力不足
一是有的侦查人员讯问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办案行为;二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出入,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比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执行标准不严
在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办案部门或技术部门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初衷、精髓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对有关规定学习理解不到位,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经费紧张,设备难以更新
经费不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现象比较普遍,导致技术设备更新慢,审讯、监控设备缺乏、老化。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硬件是搞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两个基本要素。目前,相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技能,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执法理念有一定差距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一些办案人员急于求成,总希望能办成窝案、串案,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往往不太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
三、对策及建议
(一)从思想上加强重视
要真正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价值,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好、改造好,增配专业技术人员,以高标准、高质量的硬件和软件为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迈向规范化。
(二)增强保密意识,严防技术泄密
有针对性地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讯问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复制录音、录像资料;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用封条封存并签字确认,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原始资料移送归档后,及时将数据库中的资料删除,不得私自保留;如需通过网络传输资料,经检察长书面批准,在加密的条件下,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妥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做到安全可靠;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涉密存储载体或借阅时,履行相关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存档,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不留技术管理死角。
(三)规范管理,做好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技术人员和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规范操作程序、操作步骤和操作方法。所录制的声音画面应当达到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配备的有关设备应当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录音录像系统建设应遵循相关的规定,切实加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