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社会人性化司法的思考
2015-09-10
冤假错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伤疤,追根溯源,冤假错案无不与当时“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关,与片面强调“命案必破”、追求考核指标有关。为此,笔者试就当代社会的考评式司法与人性化司法作粗浅探讨。
一、考评式司法下的工作动态
(一)考评式司法的内涵
考评式司法通常也称为业绩考评或“考绩”,是针对工作中每个部门所承担的工作,应用科学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干警行为的实际效果及其对单位的贡献或价值进行考核和评价。
(二)现实中考评式司法存在的不足
考评是为了把握工作整体发展态势,促使工作部署得以正确落实,实现管理的改善和绩效的提升,保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本质是便于执法更规范,司法体系更完善。但实务中,考评式司法存在:重办案考评、轻综合考评;重整体考评、轻个人考评;重内部考评、轻外部考评等方面的问题,演变为为量而量的考评,偏离了司法为民、使司法体制更加完善的宗旨。
具体来讲主要是:
1. 考评指标未能体现地区差异性。上级院对基层院的考评指标往往单纯从人均办案率出发,忽视了各地人口数量及其经济发展区域特色的差异。
2.偏重办案数、人均办案率等数量性业务指标,不设置上限,容易造成基层院盲目攀比办案数量,难以实现精细化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同时,也避免不了上报数据不真实的现象。近年来,基层报表数据异常增长的问题,其罪魁祸首应是考评机制不够科学合理所致。
3. 考评指标的动态化不足。检察工作是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具体形象的,但考评指标却数年不做调整,容易使基层院形成单纯的考评思维,急功近利为考评而工作;而没有列入考评的工作不被重视,影响工作的内涵式发展。
二、人性化司法下的工作理念
司法的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以施行。具体来说,就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以人权为核心,在尊重法的精神和法定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充分关心人、尊重人,在事关人本性的事务中不作苛责,兼顾人的正常情感、理性和需要,兼顾人的不同个性取向和不同社群区域的习俗,尽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实施司法。
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防止犯罪。司法人性化不是不重视惩罚,只是更重视司法实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人性化司法通过对内心世界的启迪和感化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减少暴力对抗,其精妙之处就在于用感化与宽容推动了司法文明。
三、人性化司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人性化司法拒绝“人情化司法”
人性化不代表可以随意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姑息迁就,司法人员必须遵守依法办事的底线,即必须符合司法程序、司法依据,满足法律法规应达到的最佳效果。
(二)人性化司法拒绝降低标准
人性化不代表故意降低司法标准甚至不司法,而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在不降低司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嫌疑人及亲属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
(三)人性化司法需要健全机制
人性化不代表一味地将其寄希望于人的良心,还需要一系列制度机制的支持和保证。当前,我国各项司法人性化措施大多都是地方性的,没有统一标准。建立健全统一化标准有利于避免司法人性化的混乱,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现代社会应该具有的先进司法理念
(一)考评与理性相结合
考评式司法还是理性司法,在当代都是必不可少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要我们更多引入人性化司法的元素,让考评式司法和理性司法相融合,探索更加科学、规范的司法工作方法,让司法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更好地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
(二)以理性机制为主导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简单、粗暴、传统的司法理念越来越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追求司法人性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追求司法人性化,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也更有利于司法人员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司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司法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扩大司法透明度
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众参与,公众有序参与也是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让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能够有效消除司法神秘,增进社会对司法的了解,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能够汇集民智民力,凝聚矛盾化解的合力,形成群众支持司法、信赖司法的良好局面。同時,群众通过参与司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信仰,学会运用法律和规则来调整生产生活行为,增强自我化解纠纷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县域、乡村的治理。(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 王璇 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