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与重罚并举 惩治替考乱象
2015-09-10李云啸
李云啸
自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替考、舞弊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从2008年甘肃天水替考事件,到去年河南替考丑闻,再到今年江西替考组织事件的持续发酵,高考似乎总也跳不出这一“怪圈”。
从凭空捏造一个不存在的人的完整信息,到顺利步入高考考场,从环环相扣的作案手法来看,替考绝不仅仅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在战斗。虽然国务院和教育部多年来三令五申强调严肃考纪,并在考场硬件技术设施上投入巨资,各地在防治替考上也是积极应对,但依旧陷入替考年年防年年有的窘境。
以去年的河南弊案来说,就是中介人员与个别考务工作人员串通进行的替考作弊。真实考生的指纹被做成“指纹膜”,贴在“枪手”手指上,防范措施就此被废。而今年的江西弊案,“枪手”竟然均持有贴着本人照片的“身份证”、“准考证”,监考者肉眼根本无法识别,这无疑给了替考者钻空子的机会。要堵上这样的考场漏洞,只要配备机器验证就可以,但遗憾的是,一些省份没有配备。
教育部曾要求全国高考均使用标准化考场,配有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然而上述检测并非标准化考场的硬性要求。但不论是出于经费原因,还是思想上的麻痹大意,為了高考的公正公平,“亡羊补牢”仍是“犹未晚矣”。
当然,高考替考的发生绝不仅仅只是因为简单的技术漏洞,在目前“链状”运行的替考生态之下,替考队伍趋于团队化、组织化,更可怕的是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甚至买卖考分现象,其中更牵扯到考场监督,高考录取部门等方方面面。我们是否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技术漏洞易补,人心欲壑难填。惩治替考乱象,还需严厉打击,从体制上尽快实现依法治教。
就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而言,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14年1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规定了“妨害考试罪”,对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予以惩处,但现有规定对作弊行为幕后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策划和组织者的威慑力不够,导致不法分子依然无所忌惮。而针对替考者及协助作弊者,目前刑法甚至没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规定,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替考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教育考试系统内的少数蛀虫,在面对巨大收益时并不会把相对较低的法律风险放在眼里。因此,“修法入刑”已迫在眉睫。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并颁布专门适用于考试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赋予考试机构相对独立、专业的权力,对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加大对替考、舞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真正建立以诚实守信为荣的考场法律和制度基础。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完善监督机制。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相关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尤其要依法严肃追查组织替考牟利的策划者、实施者以及隐匿于教育系统中为替考行为提供便利的“内鬼”,深挖替考背后的利益链,不给替考者留下任何可乘之机;积极探索独立于现有行政体制之外的专业学业测评体系,适时改变现有的考试招生体制,使考试招生的各个环节更具主动性和裁决能力,改变目前同体监督的尴尬局面。
一个先进的社会应该有合理的阶层流动,底层人民有机会通过合理正当的手段步入社会另一个阶层,高考就是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一个途径,对于家境贫寒,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村孩子们更是意义重大。“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替考之风猖獗,最终带来的将是社会公平与诚信的消解。杜绝高考弊案意义尤显,只有防范和重罚并举,不仅要进行技术化堵漏,打击枪手及替考行为,还要打击高考及录取过程中的内幕交易,更重要的是进行法治化治理,加大作弊成本,让作弊者不可承受,代价惨重。唯此正本清源,才是重塑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