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条件放宽
2015-09-10
民生周刊 2015年3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失业登记条件,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较之前的“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有所放宽。
【热评】@为了圆一个梦:只从这个新規定来看,对目前无业人员的登记、安置取消了不少的条条框框。但关键还是看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能给城镇失业人口带来多大的帮助。很多人都不知道去找哪个部门解决就业的问题。我觉得政府在这方面应加大引导力度,切实有效地帮群众解决困难。(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