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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医学代孕的时机到了吗?

2015-09-10应琛

新民周刊 2015年37期
关键词:法律母亲孩子

应琛

在“是否应该使用‘代孕’来解决女性的不孕不育”的问题上,尽管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在开始松动,制定相关法律,对代孕谨慎放行,我国的学术界却并未达成共识。

客观来说,代孕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刀切地禁止或放开,都存在巨大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如同试管婴儿技术,人们从最初的普遍反对到今天的慢慢接受一样,若能使代孕技术的正面效用得到合理利用,通过法律手段规制,明确其使用条件、范围、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使之增进人类福利,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谁是真正的母亲?

代孕改变了传统的生命孕育过程,在给众多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却也强烈地冲击着人类传统的伦理关系和法律概念。

首当其冲的,就是对“母亲”的定义提出了挑战,从而也导致了有关“谁应该是真正的母亲”的争论。

传统观念认为,妇女怀胎十月生产者,母亲也。但代孕却肢解了母亲的角色,“血缘母亲”、“孕育母亲”以及“抚养母亲”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到底代孕者与委托人,谁才是母亲,抑或都是母亲。由此还衍生出监护权归属、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也有人担心,科技和经济的介入,切割了人伦的完整性。父母对子女的感情来自血统,来自怀孕、分娩和日后的养育。忍受分娩之痛的母亲对孩子备加珍惜。然而在代孕后,这些都没有了,孩子来得太容易,就像从商店里买回来一个洋娃娃,这不可能不影响到父母对子女的亲情,父母的责任感亦会弱化。

对此,有着近30年生命伦理学研究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中国重视血缘关系,这并非是一个伦理问题,而是一个文化问题,“但现在我们已经越来越能够接受了,比方说供体人工授精,用的是别人的精子,这在中国已经很普遍了”。

邱仁宗表示,伦理学讨论的是“谁应该是孩子的父母”,应该是提供子宫、精子、卵子的人,还应该是养育孩子的人。

“一种是生物学的父母,另一种则是社会学的父母。难道养父母不是父母?我认为,亲子关系主要还是要看谁养育了这个孩子,即所谓的社会学的父母。”邱仁宗表示,就拿供体人工授精来说,并不是说提供精子的人就是孩子的父亲了,“这在法律上也是不予以承认的”。

在邱仁宗看来,提供一次精子,和提供十个月胎儿成长的营养环境(代孕)是一回事。而有所不同的就是,比起一次性的捐精,由于代孕女性代替委托人完成“十月怀胎”的过程,在此期间,容易对腹中胎儿产生感情。

国内外经常出现代孕女性事后反悔。正所谓十月怀胎骨肉相连,一旦代孕者对孩子产生了感情,提出抚养主张,就将陷入复杂的局面。

事实上,早在1985年,美国的一起“M婴儿”案就已揭开了世人对于代孕问题的伦理拷问。

代孕母亲玛丽由于在怀孕期间生出感情,在生产后不愿向委托她的斯德恩夫妇交出孩子 (即“M婴儿”)。一场“孩子母亲与孩子母亲”的监护权之战就此打响,初审的新泽西法院与新泽西最高法院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在最后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法官采取了折中的判决方式——代孕合同无效,玛丽仍是“M婴儿”生母,拥有探视权;但鉴于斯德恩夫妇条件更为优越,因此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和稀泥”式的判决,正说明了代孕问题的复杂性。

而对于父母的定义,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则坚持了“分娩者为母”的传统定义,委托夫妻只有根据收养法来收养自己的子女,才能获得父母亲身份。

“一旦代孕获得允许之后,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制定法律时考虑的。”邱仁宗说,法律除了要考虑应该怎样做之外,还要考虑社会的实际状况、情感和文化问题,“当然法律上也可以对代孕母亲的角色作出定义,是否具有孩子的监护权等等。如果从法律上就已经规定了她不是‘母亲’这样的角色,那也就不用像国外那样办理领养手续了。”

据了解,为了降低代孕女性拒绝交出孩子的可能性,有些允许代孕的国家还明确了卵子不得由该代孕女性提供的规定。

孩子的权益如何维护?

一般来说,代孕可以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精子、卵子来自夫妻双方,借用代理孕母的子宫;第二,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捐卵志愿者提供,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第三,精子、卵子均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用体外受精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第四,精子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卵子由妻子提供,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代孕都是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完成。它可以算作是临床上解决不孕症的一种方法,与传统的自然生殖的“借腹生子”不同。

2014年, 泰国皇家警察长官Aek Angsananont召开新闻发布会。日本24岁男子在泰国找人代孕养育9名婴幼儿的案件近日有了新进展。泰国警方已确认13名代孕母亲的身份,这些女子都是泰国人。

邱仁宗告诉记者,最近有一些报告正在研究辅助生殖技术对孩子的健康是否存在影响,“其结果可能还是有影响的,但由于数据还在整理中,因此暂时不能下定论。所以,在国外,对于这种方式出生的孩子是要求终生随访的,但在国内并不要求”。

邱仁宗提倡的是,所有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都应该要建立终生随访制,而这是属于程序伦理范畴的。

此外,现实中,由于代孕生育的孩子存在先天生理缺陷或出生后患有重大疾病,代孕者以及委托人,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混战也不断上演着。

“若出现残疾或疾病,两方都不想要的情况下,孩子该怎么办?这也是若允许代孕需要事先考虑到的问题,也属于程序伦理的范畴。”邱仁宗的建议是,将来可以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来做鉴定,孩子的损伤是一次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及其严重程度,“也可以制定一些允许放弃的规定,或者可以送到福利机构。是代孕妇女怀孕期间导致的残疾,还是由于产科医生引起的医疗事故……这些情况都要有相关规定。当然法律也可以规定,此类小孩跟普通孩子是一样的,如果委托人拒绝抚养就是犯罪。”

邱仁宗还提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事先设置一项保险费,“比方说你要代孕前,就得给这个孩子交一笔保险费。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孩子的后续治疗费用。”

就在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对一起代孕双胞胎的抚养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胞胎由祖父母监护,同时被告人李女士需在判决生效之日将孩子交由对方抚养。

被告人李女士和林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李女士患有不孕不育症,为了拥有自己的孩子,两人通过非法购买卵子、体外受精、再委托他人非法代孕的办法,获得了一对跟丈夫有血缘关系、跟自己却没有血缘关系的双胞胎孩子。

去年2月,李女士的丈夫突发重病身亡。而她的公公婆婆又在偶然间发现了这个购卵代孕的惊天秘密。两人便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认定李女士与两个孩子无血缘关系,并成为双胞胎的监护人。

“由于是非法代孕生子,法律也没办法来支持女方。但更多还是应该从孩子的利益来考虑。”邱仁宗说,“也许老人争夺监护权更多的是出于情感考虑,但也不排除掺杂了未来养老以及财产继承方面的考量,当然,这也是正当的。”

被告律师在对本案陈述时就表达出了这样的担心:“主要就是为孩子的将来。离开了自幼生长的环境,去和两个陌生的老人共同生活,我想孩子应该是很难以适应的。另外,对于本案来说,可以说是中国第一例,因此不可避免在法律的条文中会遭遇到申对的一些缺失部分。”

代孕合法有可能吗?

由于代孕引发的社会问题实在太多,而我国相关的法律并不配套,因而禁令出台了。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2006年2月7日实施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则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如果实施代孕技术等情形将导致该机构校验不合格。

但事实上,代孕行为并没有因为法律禁止就不复存在,反而在近年来出现了日益增多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代孕给了一部分不孕夫妻生育的希望。

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育龄人群不孕不育率仅为3%,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如今,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生育困难,不孕不育率攀升到12.5%-15%,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15%-20%的比率。《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还显示,我国不孕不育者以25岁至30岁人数最多,呈年轻化趋势。

“允许开展代孕来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现在是时候。但我并不是说,要全面开展代孕技术,而是仅限于医学目的。”邱仁宗强调道。

但在“是否应该使用‘代孕’来解决女性的不孕不育”的问题上,尽管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在开始松动,制定相关法律,对代孕谨慎放行,我国的学术界却并未达成共识。

反对者认为“代孕”冲击了人们的生育观念,与现行的伦理道德秩序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围绕出卖卵子或“出租”子宫展开“生意”,是将生育器官商品化,贬低了人的尊严,“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生育动机,怀孕不再是为家庭延绵后代,而成了明码标价的交易,在伦理上是不为大众所接受的。”

而赞成者则认为,对于那些不孕妇女,通过代孕获得一个后代,是人道主义的行为,而且是一种“美好社会目的”的道德行为,给一些不孕妇女带来福音。

“我国《宪法》规定,要尊重保护人权。人权之一就是妇女的生育权。但生育权不是绝对的,比如说人口过剩的时候,可以限制你。但现在不允许开展代孕技术,有需要的妇女就享受不到合理正当的生育权。这便难以得到伦理学辩护。”邱仁宗解释道,“我们伦理学首先要考虑的是患者的风险受益比。在评价这个技术要不要做的时候,病人有没有受益,风险有多大。当受益大大超过风险时,那就应该做。”

在邱仁宗看来,目前代孕从技术上来说并不存在困难。“所以有子宫问题的妇女肯定能够受益,这一点毫无疑问。”邱仁宗进一步补充道,“另一方,同样是不孕,为什么就允许有输卵管疾病的患者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子宫有病的就不能了呢?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如果说开展代孕技术负面后果大就不允许解决不孕问题,这个没有说服力。”

邱仁宗表示,如果完全禁止代孕,除了对病人不利,对生殖科学的研究发展也不利,最好的办法是找到存在的问题,用法律来规范,而不是禁止,“法律必须先行,不是说放开就放开。同时,法律要禁止的是非医学目的的代孕,以及禁止不能怀孕的妇女与代孕女性进行金钱交易,即禁止商业化。代理母亲,我建议是患病妇女的亲戚或朋友来担当。”

此外,邱仁宗也认为,代孕技术也应该向单身母亲和同性恋母亲开放,但这或许是下下一步要考虑的事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2013年,当时的卫生部曾召集专家就“代孕”问题征集意见。专家预计,一旦代孕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并公布,我国实现合法代孕将变成现实。这个过程如果顺利,最快5年到10年,代孕就能够合法开展。

但就在今年4月,国家卫计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

4月10日召开的国家卫计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表示,虽然此次专项行动会在年底告一段落,但未来要探索建立打击代孕的长效机制。

卫计委公共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翟晓梅则表示,代孕行为有违法律和伦理,在生殖辅助技术遭到滥用的当下,严打代孕是形势所需,我国尚不具备代孕合法化土壤。

对于部分希望为医学原因放开代孕的声音,翟晓梅从学术角度提出看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出台,事先需要经过严谨的调研和充分的论证。对于代孕问题所涉及到伦理学和法理学研究、政策监管和法制支持等方面,这些讨论工作目前开展得并不充分,谈分类管理的可能性为时尚早。”

如此看来,现阶段女方子宫有问题的夫妇只能通过领养,拥有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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