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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指导制度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应用

2015-09-10孟祥磊

绿色科技 2015年8期
关键词:指导性法官司法

孟祥磊,杨 帆

(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0)

1 引言

近年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加强,社会舆情对环境司法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会议闭幕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也提到“环保法是杀手锏而不是棉花棒”的论述,表明了在环境执法、环境司法领域应使环境法律法规落地。为了促进环境司法改革并更好发挥环境法律法规的效力,笔者认为应该在环境司法领域逐步建立指导性案例群,以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环境司法过程的指导作用。

2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定期遴选、发布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我国司法实践的司法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量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差异较大等问题出台的独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以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司法裁判的制度,它不同于西方的判例法制度,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制度具有实质影响力,但指导性案例并不具备法律的地位。案例指导制度也区别于早就存在的司法解释制度,它是一种独立的司法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共同规范指导着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截至2015年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10批共52个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对于规范我国司法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信力、提升我国司法队伍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对于我国疑难案件高发、社会影响力大且广受关注的环境司法领域,却仍然还没有出现过相应的指导性案例。目前我国环境矛盾较为尖锐,环境治理成为新一届政府的重点工作,环境方面司法案件也会日益增多,而环境方面的指导案例空白明显与当前的司法实践需要脱节。

3 我国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的环境司法领域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将从这些现存问题入手探讨,以期以这些现存问题为起点探讨中国环境司法是否需要案例指导制度的介入。

3.1 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一直处于不断探索中,自1951年我国颁布《矿业暂行条例》开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规用以保护我国环境开发的有序进行。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一个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直到在1979年《宪法》中,我国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环境法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运行时间较短,导致环境法规存在着很多问题:①我国环境法规定得较为笼统,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难以得到明确无歧义的法律指示;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社会需求,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已经脱节;③在很多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而一些法律实施细则之间也经常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状况,给环境司法带来很多困难。

3.2 环境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由于环境类往往涉及多方面专业知识,对于司法经验、知识储备都具有较高要求,而我国一些基层法官的业务能力还不高,对环境类案件审理缺乏相应的条件。而环境类案件逐渐呈现出新类型案件频发、案件影响渐大的趋势,如在渤海原油泄露事件中,由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错误处理方式,导致渤海被污染面积840km2,造成的生态损失不可估量,极大危害了渔民的生计和渤海的生态,当法官面对这样的案件时,审理难度可想而知。由此可见,对于环境类案件审理难度往往较大。

3.3 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影响

由于环境类案件影响较大,且涉及企业往往在当地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当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地方政府估计地方经济发展,对于环境司法不支持甚至掣肘就时有发生。法院在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时,范围、处理幅度都要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2]在环境司法过程中,环境司法行为受到地方行政干预可能处于多发状态。

3.4 环境司法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在环境司法过程中,缺乏明确可行的法律,且法官具有较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对同类型案件进行判决时,会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如2004年2月至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最终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罚。而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钾盐废水,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影响恶劣,最终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决。相似的案件却得到了迥异的判决,这对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伤害,也对公众的司法正义观念带来了重要影响。因此,对于类似案件做出基本类似的判决,也应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3.5 我国司法资源的限制

由于环境类案件的复杂、疑难,一些案件往往需要长期的采集证据、审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投入了巨大的司法资源。一个成功的司法判决,往往是多位法官智慧的付出。而由于司法制度的限制,这些成功案件的效力却仅仅及于本案。而一个成功的判决,对于社会的教育威慑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在其他案件中,同类型案件可能会得到一个迥异的判决,这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规制力度也就很难达到应有效果。笔者认为,一个成功的环境司法判决,如果得到社会的认可,应该对后续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这是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4 案例指导制度的优点

在探讨过现在环境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将对案例指导制度本身的优点进行讨论,对于案例指导制度引入环境司法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

4.1 对成文法缺陷的弥补

如上文所述,环境司法过程中,由于成文法法规的缺陷,导致法律漏洞的出现,或不同法律理解的产生。这是由于成文法的文字依赖性使然。而引入案例指导制度后,法官面对类似情况时,不用将主要精力放在模棱两可的法律解释工作中,而只需要对指导性案例和待决案件之间进行比较,如果两者具有相似性且属于类似案件范畴,那么就可以将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判决理由、法律判决结果进行合理映射;如果法官不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就有可能在上诉中被推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缺陷较为明显的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对环境司法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完善。

4.2 加强对疑难案件的指导

在环境司法过程中,当面对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原来环境司法模式中,往往需要对复杂案情进行抽象化处理、寻找大小前提的演绎推理过程。而在案例指导制度背景下,法官在对疑难案件进行初步加工后,可以在指导性案例库中寻找是否有类似的案件,如果存在类似的案件,法官可以通过区别技术,判断指导性案例和待决案件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何者占主要地位,如果相同点更为重要,那么就可以参照案件进行判决或部分参照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法律关系,其背后实质是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框架使得指导性案例审理时的法官智慧延续到待决案件中,进而降低了疑难案件的裁判难度。

4.3 提高环境司法的免干扰能力

在环境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除了面对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扰外,社会舆论也会给环境司法裁判带来压力。而由于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缺少有效制度规制,导致司法独立原则屡遭挑衅。在案例指导制度背景下,法官有足够的理由回应来自外部的压力,而且有较为具体的指导性案例在前,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被压缩,如果没有更强的法律理由,法官并不能推翻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方式。这些因素都使案例指导制度推动环境司法独立的发展。

4.4 利于实现同案同判和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被认为不分轩轾地援用到一切情况,一切人物,不论贫富,无分贵贱。法律能够这样毫无差别地适用,才可以称作正义的实践。”[3]对类似案件做出类似判决,是司法一直追求的目标之一。在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官可以避免因成文法规则的文字依赖性导致的法律歧义或多义,也能更为具体地明确对一类环境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这样能够避免前文所说的对同一环境犯罪行为做出了不同定罪量刑的局面。

由于指导性案例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审理待决案件时,是站在原审法官肩膀上对待决案件进行审视,原审法官经过反复推理论证得出的法律处理原则和法律使用结果可以映射到待决案件中,这样原审法官的判决效力就事实性地给予了同类型案件中,这将节省司法资源,也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司法效率。

5 案例指导制度在环境司法中的应用

由于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如何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环境司法现状仍需探索。对于基层法官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判决、是否可以突破指导性案例判决等问题仍缺乏权威解释。笔者将对案例指导制度在环境司法领域的落地进行初步探讨。

5.1 加强对环境司法案例的遴选发布工作

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还在于判决合理、覆盖全面的指导性案例,只有布局合理、数量质量俱佳的指导性案例库才能更好发挥其对我国环境司法的指导作用。目前,我国指导性案例还没有出现纯粹的环境类案件,这与环境类案件的疑难性、巨大影响都不符合。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适时对近阶段我国发生的典型环境类案件进行遴选。

在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都涉及国家赔偿,这与国家赔偿类案件多发且日趋复杂的趋势相符合。而环境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甚至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领域。针对环境类案件法律客体复杂性,笔者认为专题式的发布方式具有良好效果。

而案例指导制度也应更具针对性。一件指导性案例由于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宣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态度,这对普及社会环境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一类案件已经明确会遭受何种处罚,也会推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自发规制自己的行为,在此程度上,案例指导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环境保护行为模式。因此,指导性案例可适当覆盖社会高发、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遴选较为典型的案件。

5.2 引入与案例指导制度相适应的法律推理方法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制度,其本身正是为了弥补成文法背景下演绎推理方法的不足。而笔者建议我国在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过程中,逐步推行类比推理和案例区别技术。

类比推理是基于处于同等地位的两种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而进行的一种推导,是一种高度或然性的推理。[4]而对于案例指导制度背景下的类比推理,我们也可以使用建立一个逻辑模型,当法官遇到待决案件A时,发现指导性案例B可能与A具有相似性,在对比犯罪构成、法律关系、衡平条件等基本属性后,判定A与B具有相似性,从而参照B的法律适用结果而对A做出裁判。在法官进行逻辑推理过程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参照指导性案例检索阶段、案件基本属性对比阶段、法律适用结果映射阶段。在该推理技术指导下,我们可以判断出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是否存在着相似性,并判断出是否应该参照指导性案例。

区别技术主要用于排除不具相似性的指导性案例,并可以据此判断应该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在确定具有相似性后,法官需要对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进行解析,将指导性案例分解为若干法律要素,对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意义的部分进行提炼。一般,裁判理由和裁判要旨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部分,法官要从中找出相应的裁判规则。[5]同时,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产生条件进行分析,并将这些条件要素同待决案件的条件要素进行对比,如果二者相似性占主要地位,就需要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判罚。

5.3 明确突破指导性案例判决标准和程序

如成文法一样,案例指导制度也会有不适宜的情况。由于每个环境类案件自身的不同点,严格参照案例指导制度也可能会对待决环境类案件进行判决,也可能会导致明显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此时法官应该可以突破原先确立的指导性案例,做出适合本案的新判决。

但法官不能无限制地突破案件,笔者认为应在法官认为确有需改变判决的更强理由时方可突破原指导性案例。所谓的指导性案例应在以下情况:①指导性案件判决时的社会背景、政策、社会观念、法律规定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判决所依据判决规则已不适应待决案件;②指导性案件判决所依据的原则具有缺陷或存在错误,参照其判决会造成明显不合理的判决;③指导性案例审判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重大程序性瑕疵,足以影响审判结果的。当法官突破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时,应向上级法院进行备案,注明未依指导性案例判决的原因,这样可在程序方面对突破指导性案例判决予以规范。

[1]苏昌强,阮妙鸿.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纪念《中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30周年[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2~14,23.

[2]李效林,左秀宏.从司法审判视角探究我国环境司法保护制度[C]//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北京:最高人民法院,2013:8.

[3][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张茂柏,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4]陈 锐.法律适用中的类比推理[J].毕节学院学报(综合版),2006(1):26~30.

[5]李红海.判例法中的区别技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J].清华法学,2005(2):19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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