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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互向模式分析网络突发事件及对策研究

2015-09-08张超

现代情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政府

张超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网络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和危害,总结出网络突发事件包含的特征:公众参与性增高,媒体舆论监督性强,社会理性反思批判性强等,本文通过引入政府互向模式理论,解析当代政府与公众、媒体之间的博弈关系,从而为政府更加有效快速控制网络突发事件提供理论帮助。

(关键词]网络突发事件;政府;互向模式

[中图分类号]D35-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4-0057-04

1 网络突发事件内涵及特征

1.1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对策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常常会不断升温和加剧,从小的摩擦、不满到怨恨、愤怒直至势不两立。在《突然事件应对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危害社会安全,并且需要政府采取应急对策的事件定义为突发事件,并且将未来可能具有危害性的事件也包括其中。网络突发事件发生是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事件”进一步延伸,将突发事件爆发领域进一步扩大。

1.2网络突发事件

“网络突发事件”是发生在网络社区领域的突发事件,科塞认为“非现实性突发事件是指基于突发事件中的一方释放紧张情绪的需要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其所选择的突发事件对象具有偶然性及多变性。”有的学者认为“网络世界的突发事件是指在网络上威胁的大面积爆发,促使大量网络信息系统遭到侵犯进而瘫痪,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网络安全事件。”“网络突发事件是指在网络世界突然发生,带来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20世纪中期以后,以信息技术、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发展为标志的科学技术革命,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公众的现实生活不断与网络虚拟世界相交叉。现实中的突发事件对抗也将向网络环境转化“从性质上来区分,社会冲突可以分为工具性冲突事件和价值冲突。这两种类型的冲突在目标特征、行为方式、组织资源、政治水平、暴力程度、持续事件、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又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网络不断发展推动着网络政治生活平民化,同样,突发事件也发生着质的改变,社会矛盾突发事件也呈现出一种新态势,网络突发事件的发生,将时空距离打破,使公民现实公共领域无法取得的诉求在网络世界中得到释放,公共领域进一步得到扩大。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从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界定,我们可以将网络环境界定为“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并且根据哈贝马斯的定义,“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利益普遍性、自愿性和公众性等特点,网络虚拟世界也同样具有这些特征。

1.3网络突发事件特征

1.3.1公众参与度日益增高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国家与社会分化日益明显,国家逐渐将集中在手中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和个人手中,随着中国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拥有了更多话语权,“郭美美事件”、“躲猫猫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等事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很大反响,在于通过网络有更多人的公众参与到对事件的评论,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范围。

1.3.2舆论监督不断强化

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推动着公民借助网络发挥监督职责,在从“权力时代”转变为“权利时代”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维权现实中,公民权利观的觉醒正是体现在法治型政府提速中,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一个人微弱的声音将逐渐汇聚成掷地有声的呼声。

1.3.3社会反思批判得到增强

工业文明带来高效生产力和丰富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人为地制造了风险,将我们置身于风险频发的境地。风险背后是复杂的利益关系网,利益双方对抗映射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有效的规避风险,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彰显,需要社会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协商。哈贝马斯强调公共领域主体是具有理性批判性精神的社会公民,随着公民理性觉醒,认识到自己与公权力对立面的政治地位,自然而然使公权力成为公众自觉讨论和批判的主体。公众在公共空间发表见解,在协商基础上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公共舆论,进而产生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公共舆论实际上是把统治和它演变成纯粹理性等同起来,而在公共舆论里,阶级利益通过公开批判具有一种普遍利益的表象。”网络突发事件促使公众理性觉醒,公众借助公共领域发表自己见解,监督和批判公权力在风险防范和应对上的公平与效率,参与风险决策讨论,全社会在公共协商的基础上达成风险和治理共识。

2 网络突发事件原因

社会学家齐美尔说“在社会中冲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英国诺丁汉大学Athina Karatzogianni教授认为,网络冲突事件是实体空间存在的冲突在网络上的集中体现。国外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网络突发事件具有一定社会政治功能,它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了公众理性批判精神,形成一种强大的民主力量。同时也指出一定范围网络突发事件有利于社会进步,但是过于膨胀没有限制的网络突发事件也容易走向多数专政的危险,甚至形成“网络无政府主义”,因此,对网络突发事件形成原因分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明确处置网络突发事件对策。近几年来,网络突发事件发生有递增趋势,从这些网络突发事件爆发原因分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endprint

2.1法律制度欠缺

不论网络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还是事后问责制度,都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的缺失势必会影响政府处置网络突发事件对策的制定,没有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准绳,政府应对网络突发事件时的态度就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就不能有效建立起网络突发事件预防机制,不能有效控制网络突发事件发生,把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法律的缺失也容易使控制网络突发事件工作开展缺少系统性,使突发事件涉及的各部门缺少配合,延误突发事件处置时间,浪费国家资源。

2.2预警机制不完善

预警机制处于“前哨兵”地位,其作用在于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进行预测,督促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启动应急响应,缩短预警机制启动时间,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事件导致的损失,为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赢得宝贵时间。1997年,联合国发表的《有效预警的指导原则》指出预警目标:赋予受灾难或其他危险要素威胁的个人及社区力量,使其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采取行动,减少个人伤害、生命损失、财产或周边脆弱环境受到破坏的可能性。由于网络突发事件不同于其他实体性空间发生的突发事件,针对网络突发事件特点的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对突发事件的爆发,不能有效达到预测目的,政府处置网络突发事件方案不能达到及时有效管控效果,必然对网络突发事件事后影响进行有效处理。

2.3沟通机制不畅通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有效的信息沟通能够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指导意见,但由于信息的动态性、模糊性以及易受扭曲特点,往往会发生迟报、误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原因,缺少全面准确的信息,政府部门处置突发事件不能起到有效减轻影响,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更多的在于公众诉求与政府回应没有形成良好沟通。公众的诉求得不到回应,政府得到的情报有偏差,沟通就不能有效充分进行,往往会造成突发事件爆发。“网络环境下,如果对某一事件的信息缺乏适度的报道或报道受阻,都将引起这一事件相关信息的混乱或泛滥,加之当前社会各个阶层、群众利益的调整,社会矛盾较多,人们极易感到焦躁、困惑,情绪化、偏激的言论,往往会误导民众,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导致事件扩大化,进而引发群众性事件。”

3 政府与公众和媒体的博弈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国古代就对政府与公众之间关系进行了精准定位。在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这句箴言依然具有鲜活生命力。网络突发事件频发正是对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重大考验。我国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从国务院到省、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分层分级,节节管辖。在政府应对网络突发事件过程中处理好与公众、媒体之间的关系,掌握好适度原则才能建立起有效应对政策。麦克劳德和查菲在1973年提出“互向模式”(如图1)用来表明在社会事件中,社会精英、媒体与公众之间的互向博弈关系。

如果将其中的“精英”换成政府,社会问题看作是网络突发事件,那么我们就得到了网络突发事件中的“互向模式”如图2。

3.1政府与公众之博弈

政府与公众对各类社会问题在认知和态度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往会造成公众与政府之间不信任和矛盾的产生,给整个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保障事实真相透明,维护公民知情权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稳定的基础,政府应当不断增加信息透明度,转变角色定位,从人治政府转变成法治政府,管理型政府转变成服务性政府,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从自身努力,为促进双方良性发展,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妥协和积极努力。

3.2政府与媒体博弈

传统媒体扮演着政府的“传声简”,当政府与公众产生矛盾分歧时,政府就有可能在媒体的介入下操控公民感知。但在网络环境中,政府对媒体的这种控制显示出弱化倾向,媒体不再成为政府的“传声筒”这一简单职能,在网络环境中更多的成为监督政府、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有力武器。同时,政府角色的转型也促使媒体的单一职能发生改变,政府与媒体的关系突破了以往的依附关系,因此,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不应当是对立,而应当是相互促进和监督,二者应该为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4 政府处置网络突发事件对策

诺曼·奥古斯丁在《危机管理》中指出“每一次危机既包含了导致失败的根源,又孕育着成功的种子”危机中往往隐藏着机遇,如果政府能够发现危机中隐藏的机遇,就会把自己从不利位置转变成有利位置,而且还能够避免经济损失和形象受损,还能够得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依赖,政府在充分认识网络突发事件机理的前提下,就能够比较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

4.1凸现法治地位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健全法律、法规制度是防范网络突发事件的有力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决定》中对网络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国家对网络虚拟环境的管理已经逐渐纳入到正规化立法过程中,国家将逐步完善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等法律法规,使网络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寻。不论是建立网络预警机制,还是事后责任问责制,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规范互联网行为,才能有效控制网络突发事件的发生。

4.2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现代社会是有机化程度非常高的社会,在这个有机体中任何细微改变都会影响整个社会运转,忽视任何社会成员利益诉求都会酿成重大社会危机。网络作为新时期社会利益主体参与讨论的场所,语言的汇集交锋能够将社会结构中蕴藏的社会矛盾外化出来,从而引起相应冲突事件。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更多来自于社会建构人为风险,社会结构中隐含的不平等和利益冲突在风险事件中很容易被激发出来,并迅速扩散和蔓延,进而引发新一轮风险。在网络中人们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平等地参与意见交流,各种意见碰撞的背后是各种利益的交锋,一些隐而未现的社会矛盾会在观点自由碰撞中呈现出来,从而为决策者发出信号,隐而未现的冲突事件如果提前得到有效疏导沟通就能被化解避免触发之后带来的破坏,因此,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有效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4.3加强舆论引导

稳定民心、保持社会秩序良好运作,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危机的最终目标。公众思维惯性往往增加危机解决难度,道德失范、精神失落、心理失衡等社会现象极易造成网络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信息疏导,影响范围还会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国家经济实力巨大提升,国际形象不断提高,同时引向危机、信誉危机、信任危机也慢慢成为国家关注的问题。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对政府应对网络突发事件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4.4健全政府与公众双向沟通渠道

政府的转型势在必得,服务性政府是政府转型的趋势,是一种对公众负责任的政府。政府从公众主体的角度出发,不仅能够及时回复公众利益诉求,而且对公众的诉求具有前瞻性,能够积极履行政府职责。现在许多政府官员已经认识到公众对自身权利维护意识的觉醒,能够做到认真履行群众接待制度,并且多数地方政府已经公布了市长办公电话,有些地方政府也公布了微博,用这种新型沟通方式来加深与公众的联系,取得了良好效果。微博是21世纪流行起来的一种网络交流方式,其迅捷性、原创性和大众性等特点引起人们不断关注,从最初的娱乐效果慢慢演变成一种新的媒介传播方式。政府微博的开通,将政府与公众两者从时空层面面对面连接起来,使二者之间的距离消失,也使政府形象更加亲民,拉近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由于政府采取的这种积极态度,促使公众对政府有了全新认识。

网络突发事件的发生并非单纯的偶然事件,其中隐藏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利害关系,它显示出社会某些部门之间力量的失调。正确梳理好各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媒体、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能使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帮助政府完成职能转型,对处置网络突发事件的有很大促进作用。

(本文责任编辑:马卓)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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