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的侵权官司
2015-09-08
4次开庭,细致查清事实;4张大表,比对疑似抄袭的内容。这为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下坚实基础。在沪上2本书画家传记类图书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后,原告方手书“法律神圣,执法如山”条幅,表达对浦东新区法院知产庭承办法官的认可和感谢。
引发纠纷的2本书,一本是《上海市现代书画家名录》,由原告梁某、邱某、邱某某从1991年初开始编撰,1993年出版,1995年和2011年分别发行第二版、第三版。书中收录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上海生活、工作过的992名书画家的小传,内容由生平简历、艺术风格评论等组成。
另一本书是《海派书画家名典》,由被告顾某、潘某编撰,2012年由上海某书局出版。该书收录了上海开埠以来与海派艺术风格相关的1309名书画家的小传。
一般说来,书画家生平简历等信息是公共资源。《名录》即便先出版,也不能禁止后出版的《名典》使用这些信息。然而,《名典》被《名录》起诉到了浦东新区法院。
问题出在哪里?原告认为,《名典》完整或部分抄袭了《名录》中的98篇书画家小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典》中的90篇小传与《名录》桕同或者高度相同,抄袭特征明显。被告顾某、潘某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上海某书局对出版《名典》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名典》,顾某、潘某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1万元。
艺术需版权保护
相对于其他行业,版权侵权问题在艺术节显得尤为严重,过去艺术家不太注重版权,虽然也有跟家属打官司等案例,但是随着艺术市场的发展,原作的版权保护也非常重要,现在很多画册是被出版,里面有一半真画,一半假画,然后再通过画册去卖画,实际上假画就把原作的版权侵犯了,劣币驱逐良币,所以原作的版权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安徽博物院就曾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我们最近发现四川美术出版社出了一本书《潘玉良美术作品全集》,其中百分之九十是我们馆藏的作品,而且都没有标注,他请两个人作序,一个是我们前任馆长,另一个是我们专门研究潘玉良的专家。但之前并没有联系过我们。我们了解后发现是几个画商联手花了20多万来做的画册,企图通过这本画册混淆真画和假画,然后把这几幅假画拿去上拍,赚取利益。这些都严重侵犯了我们馆藏作品的权益。我们也在收集证据,准备起诉”。
其实,很多企业和机构都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尤伦斯CEO薛梅介绍说:“我们今天大量涉及到艺术家和设计师的版权交易,很多时候也面临版权被侵犯的问题,非常生气,起诉,但是因为耗费时间和精力太大了,最后就放弃了。比如跟我们合作的设计师谢东,他用两年的时候研发了纸质感觉的骨瓷水杯,市场反应很好。但最近市场上出现了仿制品,他发现原来是他工厂的工人偷了他的模具,然后制作销售,他本人没有精力完全盯着工作,所以非常无奈,不知道怎么办。”
艺术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国内最早涉及美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很简单,就是包括绘画、摄影、雕塑,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发展,都会产生新的作品和使用方式,这就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问题,第三次著作权保护法中涉及美术作品的就是追续权的保护问题,中拍协和版权局曾提议不应加入,但是摄影家却强烈提出必须要加进去。但是在版权法里却找不到艺术品这个词,版权作品中有的是“美术作品”,涵盖雕塑、绘画、书法等。但美术作品从法条的规定和保护上来说,有些还比较模糊,比如实用美术作品,有图案的窗帘、有实用价值的雕塑如何界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