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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D模式让BIM发挥更大价值

2015-09-05王景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5年22期
关键词:参与方施工方设计阶段

文|本刊记者 王景

如果将最近几年的BIM应用情况用一个词来形容的话,“如火如荼”恐怕是再恰当不过了。然而,在BIM热潮下,我们也要冷静思考,BIM技术究竟带来了多大好处?BIM的应用效果是不是都能够实现?一直以来,当我们谈论BIM时都会提到全生命周期,实际上利用BIM技术进行设计,能够达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优化,从而使项目全生命期总体成本最低。而要想实现这一结果,关键在设计,但目前情况是很多设计单位还不太愿意用BIM技术来进行设计。这也表明,眼下BIM的应用效果并没有完全实现,其中的关键恐怕是在于缺乏利益分配的机制,因此如果想更好的发挥BIM的价值,需要IPD来解决。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IPD(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是一种集成项目交付模式, 2005年在美国兴起。它的基本特征是业主、设计、总包、分包等参与方在设计阶段就参与到项目中,通过应用BIM技术进行虚拟建造,共同对设计进行改进,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那么IPD在国外应用的情况如何呢?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1年,美国有21个IPD案例;2000年至2010年,英国有28个IPD案例;2001年至2011年,澳大利亚有14个IPD案例。在这些IPD案例中,有的案例正在准备阶段,有的在方案设计阶段,有的在详细设计阶段,还有的案例在施工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

随着IPD案例的不断增多,也出现了很多关于IPD的规范、指南,美国、澳大利亚、英国都出台了相关规范和指南用以指导业界来应用这种新的模式。当然,IPD的应用和发展还需要业界进行配合,在一些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关于IPD的标准合同,这样的话谁用IPD,谁就可以直接利用标准合同,并通过协议来协调项目当中各方之间的关系。

为了确定IPD的实际应用效果,美国学者收集包括10个IPD案例在内的35个工程实例进行比较研究,发现IPD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和工程沟通等方面具有优势。其中最引起关注的是在设计变更方面有比较明显的效果。

消除设计变更对于每一个项目而言都异常重要,超预算是我国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中,设计变更造成的超预算占比60%以上,占总投资的 5%~15%。设计变更造成的超预算不仅困扰建设方,施工方也深受其害,因为由于设计变更往往会造成索赔困难。IPD可以帮助减少甚至消除设计变更。

IPD可以减少甚至消除设计变更,那么能不能把它引入到国内呢?清华大学土木学院教授马智亮对此表示:“我们要看IPD它的一些核心做法我们能不能做,如果我们能按它做我们就可以引入。它的核心做法被公认为IPD的原则,总共有9章。”而从美国AIA发表的IPD指南中9条IPD原则可以发现,要想实行IPD模式,首先需要项目参与方相互尊重和信任;参与方尽早参与;制定多参与方合同;制定共同的项目目标;运用BIM技术;运用精益建造方法;共同决策和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财务公开。

在这九条原则中,有两条原则目前在国内比较不容易实现,即财务公开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马智亮对此解释到:“我们参加IPD项目,项目的参与各方财务都要公开,同时还需要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益,这些要求目前实际上在国内并不容易被大家接受。但如果想在国内应用IPD,那么这些原则必须坚持。”

如果坚持这些原则,国内的建筑市场会出现哪些问题呢?主要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施工方依赖设计变更获利,如果要把设计变更去掉,那么施工方利润从哪来?另一方面就是设计方新增设计成本由谁买单?这些是目前IPD在国内应用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建立激励机制并进行验证

基于IPD,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实情的激励机制,减少甚至消除设计变更。在研究过程中,基本思路和原则是基于IPD为研究前提,这也就意味着施工方在设计阶段就加入到设计当中,设计方和施工方充分利用BIM技术进行协同工作。

与此同时,我们做两个假设,第一个假设是施工方在施工前就能发现设计方未知的设计变更;另外一个假设是设计方可以利用BIM技术消除较严重的设计变更。此外,在上述前提和假设下建立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核心是要建设方对施工方和设计方进行补偿。对此,马智亮进一步解释到:“这是由于设计变更消除后可以减少返工,同时还减少了材料浪费。这些材料浪费就是一笔很大的费用,所以说建设单位是要想得到这样的好处,就应该给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补偿,从而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一起实现。”

当然,激励机制也不能只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得到实惠,而完全忽视建设单位,激励机制的原则是通过应用激励机制,实现多方共赢。构建激励机制需要通过一系列途径,首先要对现有项目的结算数据进行分析,找出设计变更的经济规律,然后构建对施工方的补偿方法,同时构建对设计方的补偿方法,再确定激励机制的参数,从而确认可以实现多方共赢。当激励机制构建完成后再来验证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因特网调查问卷方式来验证该激励机制,还可以通过利用已竣工项目及新项目来验证该激励机制。

以某个已竣工项目为例,该项目为某别墅建设工程的A标段,包含4栋别墅。当该项目完工时通过分析项目结算数据发现,该项目总共有49项数据变更、49个设计变更项。其中更换地下排水、排污管道费用就多达十几万。设计变更同时也涉及到施工方,因为施工单位在进行设计变更时会获取相应的利润。

那么如何去减少甚至彻底消除设计变更呢?可以对施工方按固定单价来补偿,建设方公布补偿施工方的单价,施工方报告设计潜在设计变更,设计方消除已报告的潜在设计变更。对设计方又要怎样进行补偿呢?首先建设方公布补偿总价和单项最大容许损失;设计方设计时避免设计变更;竣工后严格按实际情况兑现补偿。“也就是对设计方采取零容忍,固定补偿金的方式。那么对设计,对施工方就说他设计,设计方修改了以后我们就可以给他补偿,设计方的补偿等于说到修改了以后,到竣工后没有出现比允许值大的设计变更,那就给设计方一个固定补偿的额。”马智亮总结到。

而无论是对施工方还是设计方进行补偿,关键问题是怎样确定补偿分界线,简单来说就是怎样确定施工方、设计方负责的分界线。对于该项目而言,最大容许损失值是3万元,也就是说设计方对于每一个设计变更3万以上的保证不出现。而设计方的固定补偿按应用BIM技术计算,目前BIM模型设计费的市场价为5.42元/m2,设计方固定补偿 5.44万元,解决了支付BIM费用的依据问题。给施工方固定补偿单价由设计变更应获利润,即P=C*利润率,可以计算出施工方固定补偿单价为0.1499万元/个。可以看到最关键的就是C—最大允许值,如果可以求出来C,其他都可以相应算出来。

最终,针对这个典型项目算出来的结果是,如果没有采用该激励机制,施工方设计变更可以得到它的设计利润,那么这是新增的利润,而建设方它做设计变更还要多花材料费,它的损失就大,那假如用对激励机制,那么这次损失大部分都可以避免。实际上相对于设计方可以新增利润,也就是节约90万,那么设计方得到它的补偿,就是说它采用了BIM技术给他补偿,然后施工方因为他只出了设计变更,潜在的设计变更,我们同样给他补偿,这样的话本项目利润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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