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进展评述
2015-09-02朱先凤樊高源杨俊东
朱先凤 樊高源 杨俊东
摘 要:在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制度变迁理论,对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背景、基本内涵、主要模式以及全国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绩效的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进行探讨和分析并加以整理。发现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运行过程中的创新与不足,针对不足提出意见与建议,讨论我国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未来发展方向与前景。
关键字:土地股份合作制;绩效;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5.09.024
Review of Research Progress of the New Joint-stock Cooperative System of Rural Land
ZHU Xian-feng, FAN Gao-yuan, YANG Jun-xiao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52, China)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relevant research data at home and abroad, combine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discuss the background, basic connotation and main mode as well as the implementation performance across the country of the New Joint-stock Cooperative System of Rural Land with related theory and discusses the empirical research and analysis and arrange them. Find the innovation and deficiency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and put forward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and discuss its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prospect.
Key words: the New Joint-stock Cooperative System of Rural Land; performance; institutional change
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20世纪8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的要求等经济基础产生了诸多矛盾,广东部分改革前沿地区表现尤其明显,然而土地私有化或者国有化均不适合我国现实国情,必须要找到新的形式来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股份合作制绕过所有制,通过改善经营方式,回避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权属关系缺陷,这只是延缓和积累产权不清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产权制度的缺陷,但是它是所有土地制度创新中最具有创新意义的。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比较好地明晰了集体产权,既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愿望,让土地起到了保障功能,又降低了政府面临的土地制度创新的政治风险[1]。
2 基本内涵
2.1 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各个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国内很多城市第二、三产业增长越来越快,农业基础也越来越好,土地流转市场逐渐发展壮大并会越发成熟,因此,在南海产生的最初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度[2]。
2.2 制度目标
为使农地流转的“外部利润”内部化,就要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而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沿袭旧制度设计目标的同时,仍将是沿着以公平为主向以效率为主的目标变化,弱化农地对于农民的保障功能。具体目标就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在迎合政府和农民对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的基础上,扩大土地经营的规模,加快土地流转,争取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尽量多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2.3 主要内容
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旧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具体运作包含以下几方面:(1)土地折价入股,发放股权证书。在土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按持有股份数量发放股权证书。(2)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公司,全体股东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制定并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章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3)资产运营。在各方面条件还不够成熟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不由集体统一经营;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合作经济组织允许农户对农用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对农地进行连片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4)收益分配。股东收入主要有以下两部分:一是股本金,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获得的报酬,主要是根据往年的土地收益情况作参考进行分配;二是入股分红,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当年整体经营效益对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进行按股分红。
2.4 主要创新
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大的特征是大量取消集体股,股权固化,可以继承、抵押或赠送,并可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在相关部门登记或备案,组织内部成立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的经营管理与监督工作。合作经济组织允许农户对农用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自行对农地进行连片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组织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部分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开始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取消保底分红,仅实行股份分红。
3 主要模式
3.1 南海模式
具体运作大概分为几步:将南海市的全部土地进行分类;明晰土地权属关系;根据股权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股利分配方法,一般在扣除一定的集体提留后再分红;固化股权,“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股权只能在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虽然南海是中国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发源地,但是当地合作社还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3]。
3.2 苏南模式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向农民发放股权证书,一般设集体股和个人股,通过统一发包或者出租的方式经营土地获得收入,采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利益分配,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定合作章程[4-5]。
3.3 上海模式
农民将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到乡镇或更高级别的组织,由这个组织对入股土地进行统一经营和运作,再将土地收益返还至农民。股权的流动性明显提高,可以继承、抵押、买卖[6]。
3.4 北京模式
入股要素方面,北京仅仅是农地和资金,分别对应土地承包权股和现金股。现金股是北京市创新性的引入资金入股的一种股权设置,组织内的股权可以在有效期限内继承,但不能退股,也不能抵押、转让、赠与和流通,现金股可以退股[7-8]。
3.5 成都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成都的土地股份合作方式主要是结合土地整理项目,以政府推动为主,推进宅基地整理,流转用地指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经营与种植。具体合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8种。
(1)桤泉模式。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合作章程,聘用职业经理人,专业人员生产[9]。年终经营收入10%作为集体提留,其余用于土地入股分红。
(2)汤营模式。成立汤营农业有限公司,制定完善的章程和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分别成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建立之初实行保底基础上分红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经营稳定后取消保底分红。
(3)龙华模式。结合当地土地整理项目,依法组建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整理农村宅基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并成为土地股份合作社股东。
(4)“五朵金花”模式。充分利用了位于成都市郊区的区位优势和花木种植产业特色突出的资源优势,是一种“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型的发展模式[10]。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修建村民集中安置小区的企业,将置换出的农村宅基地用于商业开发。
(5)家庭适度规模经营。蔬菜种植大户租赁大面积耕地进行规模化经营,建立家庭农场,实现机械化耕种,为当地农民带来土地资金,还吸纳当地务工人员,为农民创造客观务工收入。
(6)“土地银行”。借用银行经营管理理念组建“皇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成为成都市第一家“土地银行”。其组织形式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入”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银行的经营方式,将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进行“存贷”经营。
(7)业主租赁经营模式。政府主导建立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园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公司与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再由公司组织土地规模经营或引入社会业主实施土地规模经营。
(8)“两股一改”。温江区首创在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推行土地股权化、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确权不见田”的制度。通常是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社为单位,结合土地整理项目,按6.67 m2为1股折股量化到人,不设集体股,并对股权实行长久固化。
4 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评价
4.1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重大创新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生产环境,但是城乡差距仍然明显存在,沿海等地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正在逐渐改变农民的生产习惯和生活水平。在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加强并稳固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和使用权,强化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
4.2 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身份界定不明确
在我国沿海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制已经产生并实行了20多年,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土地得到更高效利用,但在这个过程中也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问题,很多地方还不可以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股权的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以后的研究中,应明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地位和它的发展方向等。
4.3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会造成效率损失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的。因此,总是避免不了农民与村集体干部吃大锅饭、不作为的情况出现,并且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必然会出现经营效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同时经营效益也难以实现最大化,在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目标都难以达到最优。
4.4 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议
除了以上提到的问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还存在一些其他需要完善的方面,如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的制度环境,固化股权,发展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和合作经济组织的保障机制等。
参考文献:
[1] 苏晓敏.广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效率与公平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13.
[2] 解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市场化进程中的制度创新[J].甘肃社会科学,2002(2):53-55.
[3] 苏昀.广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1.
[4] 张笑寒.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若干问题思考[J].调研世界,2009(5):25-27,35.
[5] 高雪瑾.苏南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兴起、发展与绩效评价[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1.
[6] 王小映.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3(6):31-39.
[7] 姜爱林,陈海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评述——主要做法、成效、问题与不足[J].社会科学研究,2007(3):40-46.
[8] 赵维清,王建邦,王成军.粤苏辽京四省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及其启示[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37-41.
[9] 虎啸山.崇州市土地股份合作制绩效研究[D].雅安:四川农业大学,2013.
[10] 魏薇,王金叶.乡村旅游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以成都五朵金花为例[J].乡镇经济,2009(7):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