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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

2015-08-27魏明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执行难法院对策

摘 要: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执行结案的困难导致许多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本文对执行难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新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细化规定,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执行难;法院;原因;对策

一、基层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判决执行难问题,历史以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就一直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增加,案件较之以前更加复杂,使执行变得难上加难。理论上来说,案件一经判决生效,当事人就有义务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适当的履行,法院则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职权进行强制执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但现实生活中,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所指出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情况一样,法院的执行面对着层层阻碍,导致法院大批积案无法解决,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引发大量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在某些地区出现了拍卖判决书的情况,也侧面反映了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

法院在执行难问题上也一直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采取的主要方法就是集中执行,集中执行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特定的时间段,针对特定的被执行对象,集中执行力量,依法对未执行终结的案件进行突击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199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全国各地法院展开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大行动”,各地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甚至通宵达旦的对被执行人进行围追堵截、午夜行动进行集中执行,使执行结案总量首次超过受理案件总量,未结案数量开始下降,但执行工作被动局面仍未根本扭转。截止至2003年12月底,全国尚有执行未结案件超过38万件。2006年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召开全国法院贯彻落实“通知”的电视电话会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于2006年1月至6月,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但是仅靠某一阶段的突击集中执行还是无法彻底有效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处理难度增加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尤其是在今年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之后,虽然立案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但是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以井喷式增加,使法院原本就办案人员不足的压力更大,据调查统计,仅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以后的一个月,法院案件受理量同比增长百分之五十,审判量的巨幅增加是否会影响法官们的判案质量,从而导致判决执行的难度也随之增加?这给人民法院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

我国社会人口众多,且流动性大,再加上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故意逃避法院的执行,很多被告判决书送达之后便一走了之,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就离开住所地,这类案件中涉及农民的案件和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占很大一部分,许多农民为了逃避执行选择外出打工,留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因为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不认识的关系,一旦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法院很难掌握其下落。因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还不够完善,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其财产就更无从下手。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法院执行工作想要顺利进行,与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这些协助机关,法院不仅无法执行当事人的财产,连当事人的行踪都很难找到。虽然目前的法律及解释中已经有很多关于要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协助执行工作的规定,但是实践中,越是在基层,越存在着严重的人情关系、地方保护现象。

由于法院体制的设置,地方法院要受到同级政府及党委的领导,所以必然会被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干扰审判执行活动,而且我国历来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传统,使得法律虽有规定,但实践中却难以推动。

(四)缺乏相应的配合制度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引起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公民个人信息通常会分散在各个单位,法院想获取这些信息时需要一家一家的上门查询,曾有报道某县法院执行人员为了查到被执行人财产,跑遍了全县的银行。这种信息流通性的缺乏为法院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被执行人就是利用这种信用体系的漏洞,随意的转移财产,拖延履行时间,赖账不还。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基本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全部财产信息都可以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查询,不仅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下落不明导致执行陷入僵局的情形,也利于法院查清被执行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为终结执行程序提供合法依据。

并且在执行僵局确实发生后,缺乏一定的积案退出机制,解决大量堆积在法院的确实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案件,减轻法院清理积案的工作压力,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随时恢复执行。

三、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在今年7月21日,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拒执行为;

(3)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三种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

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增加了对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依自诉程序起诉的制度

以前的相关规定一直只明确了公诉作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制度,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此次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第3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6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

(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主要内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次规定新加入一种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将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四、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伴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全国各地法院都取得很好的成果,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是否能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带来长期效果还有待观察。

仅依靠立法的细化规定是不足应付实践当中的复杂情况的,基层法院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注意审判与执行活动的联系,在审判过程中既要依法裁判,也要考虑到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尽可能的降低执行的难度。

与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金融机构等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多部门联动执行机制,避免因信息的不流通为执行带来阻碍,也利用多部门配合限制被执行人的活动,以达到威慑效果,促使其自觉履行。

参考文献:

[1]刘维增.浅议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J].民营科技,2010(10).

[2]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M].法律出版社,2003.

[3]王永东.执行难的定位与破解策略探析[EB/OL].中国法院网,2009-9-29.

作者简介:

魏明月(1993~),女,汉族,新疆,四川省成都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项目资助: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编号:CX2015S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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