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中国古代“贱讼”与启示
2015-08-27李天宇
摘 要:中国古代一直存在“贱讼”的法律传统观念,它有着显著的时空特点,同时也具有发展的特性,“贱讼”这一法律观念,不但存在时间上的前后继承,而且必然存在空间上的相互影响,本文通过对其现象、原因等的研究,探讨它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贱讼;诉讼制度;法治;启示
清代崔术曾说:“自有民生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世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但论其曲直”。这是中国古代极其罕有的对诉讼的客观、冷静的态度,绝大多数的古代中国人不仅缺失这一态度,而且更多的是对诉讼的鄙视与厌恶。
一、“贱讼”的体现
中国的“贱讼”究竟从何时开始,已不得而知,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大概是有史料记载以来的最早证据之一。古代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对于诉讼,抱着较为一致的轻贱态度。
从官府的司法定位看来,以息诉止诉作为根本职责,清《钦颁州县事宜》:“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次之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听狱断讼只有作为德教的手段之时才有意义,如果为了断狱而听讼,则“父母官”之所为很是不耻。
从个人精英来看,即使在经济活跃两宋时期,出现了大量的以田土及钱债为主的民事纠纷,然而王安石变法时期倡导为培育司法的专门人才设立“明法科”的举动仍受到了保守派领袖司马迁的强烈反对:“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驯良?非所以长育人才,敦厚风俗也”。意指倘若仕子未德化,诉讼知识反而使其有酷吏之风或者巧言令色,不仅无法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而且作为统治阶层的士大夫将率先破坏社会的敦厚风俗,苏东坡更是直抒胸臆,“读书万卷不读律”。
从家族团体来看,“纷然争讼”为“门户之羞”。博览中国古代家谱,它们绝不会像西方人的家族传说那样炫耀本宗族何时曾与其他家族发生诉讼并大获全胜,而是极力地以无讼为目标,“十年无讼”甚至“百年无讼”彰显了一个家族族风的淳朴与高尚。
二、“贱讼”背后的原因
首先,依照中国传统文化的仁义哲学来看,贱讼的逻辑应是出自于“仁—恕”,清人裕谦《戒讼说》便提到诉讼“非仁”,反对“居心刻薄”,统治者多“以礼治国”,提倡“德治”、“仁政”,并且十分重视遵循人伦纲常,有些时候维护家族与亲人的利益远比社会正义或公平更重要。
再观古代中国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在一个工商业发达的社会里,其具有流动性,贸易或商品交换的平等属性也势必影响着人际关系和诉诸制度化的争议解决程序。而古代中国是人员极难流动的农业社会、等级社会,贵族总是可以凭借身份地位在各种场合占尽上风。一方面,尊贵控诉贫贱,就是自轻自贱,丧失尊严;另一方面,卑贱者控诉尊贵,就是犯上作乱,引来更大的报复与压迫。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古代“贱讼”很大部分也源于“恐讼”,明人王士晋的《宗祠条规》有这样的总结大意:①不体面的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②官司导致“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③诉讼成本大,易受胥吏讼师作弄敲诈,低声下气屈己求人。
三、“贱讼”影响下的诉讼制度
不仅古代中国的人们从心态上慎讼,而且统治者为了“以礼治国”、息讼和睦,明文做出对诉讼的主要的限制。最为明显的是重视伦理,禁止以卑告尊,以幼告长。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汉以儒家思想“亲亲得相首匿”为原则,唐朝更以“五服”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禁止越诉,投呈诉状,原则上应自上而下,由县而向州、向府,向省,宋太祖有“诏应论诉人不得蓦越陈状,违者科罪”。禁止诬告、匿名书告人罪,两者都有明文规定的量刑,其中后者更甚,唐律规定,只要查实,投匿书者无论所告罪之轻重皆处以流两千里之刑。得匿名书者,除书告谋反、谋逆者皆立即焚之,不的送官,送官者徒一年,对匿名投诉状,官府亦不受理,受理者徒两年。
四、对于“贱讼”的启示
在古代中国“贱讼”有其社会、时代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它千年以来根植中国社会的独特价值,中华法系“贱讼”的背后的忧虑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诉讼制度,至今对于我们存有启发。
(1)鼓励人们告发有害于国家的犯罪。古代统治者在国家根本与末节的问题上态度清楚,虽然提倡“以礼治国”、“仁政”,重视人伦,但在打击危害国家政权的行为绝不是息讼止讼。
(2)重视人伦亲情,社会关系以和为贵,息讼止讼。纵观古代中国,民刑界限并不清晰,人伦纲常在这两方面都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关怀。官府德化百姓,倡导乡党和睦,如明朝的“示明亭”,当今在民事案件应当尊重中国千年以来形成的人情社会传统,不仅要适用法律,更加要注重在解决争端的过程、后续中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对人的道德教育;刑事案件也顺应人伦天性,从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到完善的“五服”制度,氏族秩序得到维护,进而促进了了整个国家的统治秩序稳定,反观文革时期,亲人、师生、邻居相互举报,亲友间相互指证,社会秩序一片混乱,法律制度同样被肆意破坏,同时道德沦丧。刑事案件更多的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与自由和一个家庭的完整与稳定性,并且在中国这样自古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下,现在的刑诉法不仅应当注重程序,而且对于亲属在刑事起诉、审判中的辅助权利并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关于此的条文散落、不够完善。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专门的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这对当今带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将大有裨益。
(3)我国民众的法治观念仍不成熟,尤其在行政诉讼方面,更多、更明显的受到“贱讼”的法律传统影响,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如何转变民众法律观念,如何从法律制度、物质基础上保障公民权利、规制行政权是我们应当着重关注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高积顺.论邓析.法律史论集[M].法律出版社.1999.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李天宇(1989~ ),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