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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侦查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的初步探索

2015-08-27王建明高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引入

王建明 高晖

摘 要:渎职犯罪侦查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是基于顺应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以及加强反渎侦查能力建设的需要而提出的制度创新。本文通过深入阐述台州市检察机关引入专家咨询机制的背景和主要做法及其重要作用,推动形成专家咨询辅助反渎侦查决策的长效机制,从而开辟一条融专家智慧于反渎侦查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反渎侦查;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初步探索

一、专家咨询机制引入背景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渎职犯罪作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仍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多年来,尽管台州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办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渎职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然而,实践中渎职检察工作仍是检察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三难一大”问题依然时时困扰着广大反渎检察干警,反渎侦查能力建设急需提高。同时,由于渎职犯罪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渎职犯罪主体职权又各有差异,每起案件职权运用情况还各不相同。在这样的办案环境下,要求反渎干警成为全部案件的行家里手委实有点强人所难。因此,聘请外脑协助解决干警素能提升,以及提供相关案件专业性、行业性咨询,不失为一种可行而现实的选择,特别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刑诉法修改带给渎职犯罪侦查新挑战的形势下,更显得必要和迫切。有鉴于此,2015年伊始,台州市检察机关便着手思考建立反渎侦查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二、台州市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2015年6月,台州市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侦查专家咨询顾问团工作规则》,并首聘了部分法学理论及法学实务专家。

(一)专家聘请范围

我院在聘请专家时,着重从法学专业理论造诣和法学实践经验两方面入手,首期聘请了2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理论专家、8位省市县三级在检察战线辛勤耕耘多年的检察实务专家。另外,我院还将适时聘请部分财税、金融、环保、国土规划、通讯技术等各相关行业专家。

(二)专家咨询范围

结合反渎侦查工作中的困扰和难题,我院特别拟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请求专家提供智力支援的咨询重点。

(1)对检察机关反渎侦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论证意见;

(2)对某些疑难复杂的渎职犯罪案件,提供相关专业性、行业性咨询意见;

(3)利用专家专业知识丰富的特点,帮助检察干警增强综合知识和能力,采取举办讲座和指导理论调研的方式,对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的知识,进行专门性的传授。

(三)专家权利义务

依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我院在具体咨询工作中,赋予参与案件或者讨论的各位专家以相应权利,同时也给予必要的限制。另外,根据专家的工作量,发给一定的劳务报酬。

1.专家的权利

(1)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或提供专案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接触涉及咨询事项的相关会议议题资料或者专案案情材料;

(3)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经反渎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列席有关案件的案情分析讨论会,就行业性、专门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2.专家的义务

(1)依法接受咨询。根据咨询事项,出具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咨询意见;

(2)依法回避。在咨询活动中,因案件涉及其利害关系人,专家有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回避请求的义务;检察机关发现被委托的专家在具体案件咨询活动中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以要求其回避;

(3)依法保密。非经授权,不得对外透露咨询事项、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以及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4)不得超越权提供咨询。有关咨询活动应按检察机关委托的事项范围依法进行,凡与咨询活动无关的案件情况做到不打听、不过问。

(四)专家咨询具体程序

专家咨询顾问团工作的方式为会议咨询和专案咨询两种形式。我院将根据具体咨询需要,开展相应咨询工作。

(1)组织会议咨询的,反渎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专家咨询顾问团成员。专家咨询顾问团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的,应当提前三天告知。专家咨询意见要以专家咨询顾问团的名义做出,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反映与会专家的各种不同意见。

(2)进行专案咨询的,反渎部门既可以口头咨询,也可以书面咨询;书面咨询的,咨询专家需根据相关专业技术资料,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仅作为个人建设性意见,可作为反渎部门开展案件侦查的参考,但不能作为案件最终处理决定的依据。

三、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制在反渎侦查中的重要作用

(一)参谋助手作用

专家是检察机关开展反渎侦查的“智囊团”。检察机关通过向专家咨询能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渎职线索和渎职点。专家咨询还能为反渎侦查提供科学指引,为进一步查证渎职犯罪出谋划策。

(二)业务指导作用

专家咨询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反渎侦查工作添加了“技术含量”,拓宽了反渎侦查工作视野,促使渎职侦查工作上档次、上水平,有效加强了反渎侦查能力建设。

(三)融合互动作用

引入专家咨询制度,鼓励专家参与侦查决策过程,与反渎侦查部门系统内资源形成互动,将形成一股强大的侦查决策服务力量,有效服务渎职案件侦查工作。

参考文献:

[1]尚武,瞿丰.《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3版.

[2]周平.《简论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检察实践》,1999年第3期.

[3]周永共.《职务犯罪预防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的初步设想》,《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

[4]王渊.《湖北:破解渎职侵权犯罪“三难一大”顽症有良方》,《人民检察》,2010年第4期.

[5]刘中发.《专家咨询制度与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08.

[6]范跃红.《浙江实施侦查专家咨询委制度应对职务犯罪发展新趋势》,《检察日报》,2011年9月1日第001版.

作者简介:

王建明,男,汉族,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文化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书记员。

高晖,女,汉族,台州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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