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办公机构行政主体身份
2015-08-27陈梦
摘 要:本文通过对行政主体相关理论概述简析政府办公机构的相关身份。
关键词:行政主体;政府办公机构;行政授权;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有重要地位,而政府办公机构在各级政府的日常管理活动中不仅能够承上启下,而且还具体负责实施政府领导指示的各项工作,协调各部门的事务,由此确定政府办公机构的行政主体身份也具有有益性。
一、行政主体的定义和特征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
对于行政主体内涵的界定在我国有诸多不同的表述,但都认为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行政管理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成为行政主体的必要要件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其也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依据。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权力
这表明作为个人不可能成为拥有行政权力的主体,而且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权,即行政机关并不等同于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我国法律、法规在确认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的条件下还要求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以此对外表明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时相伴而生的就是行政责任,国家的权力来自于我们每个人的权力让与,所以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要维护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并承担因为不适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和主要职责
(一)行政主体的分类
因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与生俱来的法定职权就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而无须经其他国家机关对其作出授权。依据法律形成的行政机关一经形成,就享有机关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职权。这种权力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从中央行政机关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大体都属于职权性行政主体。
授权性行政主体。与职权性行政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力不同,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不是因组织的成立而产生,而是来自于有关机关授予,如果没有相关的授权机关,该类行政主体就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授权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直接对某一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授权让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从而让该组织独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另一种是行政授权。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履行自己的职权实际实施行政活动中,应为相关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事务逐步增多,自己不能合理高效公平便民的实施职权,就把自己的职权授予给选定的适合的组织以求能够更高效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二)行政主体的主要职责
我国行政主体因为其级别不同所拥有的职权和履行的职责也不相同,但大体包括以下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委托、行政征收、和行政复议。
三、政府办公机构行政主体身份分析
(一)政府办公机构不能独立的行使行政权力
政府办公机构是政府的内设机构,负责政府办公室的文电处理工作,草拟、审核和印发以相关政府的名义发布文件,组织安排政府重大活动,根据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并且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检查、督促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和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公开政府信息,协助政府领导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以及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办公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不具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在对外实施行政活动时多是以政府的名义,而且从事的管理活动都是辅助性的内部事务,不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可以认定政府办公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
(二)政府办公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政府办公机构以政府的名义发布文件,组织安排活动,听从领导的指示从事相关事项的管理,开展相关活动,并且提出有用的意见,政府办公机构的管理活动和所实施的行政活动都是具有辅助性的,为了帮助政府更好的完成管理,向政府负责报告,而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可能。
(三)政府办公机构不能独立的承担行政责任
因为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没有权利也就不会有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由以上政府办公机构参与的活动,可以看出他是代办政府交给其的事项,而不是自己的决定,也不是自己依照自己的行政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相当于政府委托给政府办公机构完成一些行政事项,真正的行政行为的做出者是政府,所以其也不是行政责任承担的适格主体。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办公机构不能独立的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也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和具体实施行政主体能够实施的职权性行为,它相当于政府的内设机构,协助政府处理日常工作,所以政府办公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参考文献:
[1]《行政法学原理》张焕先、胡建森主编劳动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88年版.
作者简介:
陈梦,女,(1991.09-今)江苏徐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