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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几个疑难问题界定

2015-08-27许珂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生产

摘 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适用空间较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疑难,特别是在伪劣产品、犯罪行为、销售金额、犯罪未遂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本文特从这几个角度论述相关争议,对伪劣产品内涵及外延、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销售金额的计算、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论证,澄清了相关争议,为本罪适用所遇的疑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方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销售金额

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不少生产者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践踏道德底线,做出违法甚至是犯罪的勾当。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生产者及经营者的法律约束显得尤为必要,在这一层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仍具有很大的适用空间。但是对于本罪而言,仍有许多极具争议的问题,使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疑难,为使本罪更好適用于司法实践,本文拟论几个典型的疑难问题。

一、对于伪劣产品的认定问题

伪劣产品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对其正确界定是适用本罪的首要问题。对刑法条文中的特定术语的界定应当依据刑法条文为之,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存在冲突时,应由有权机关依据其他方法解释之。因此,伪劣产品仅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型产品四种。

二、本罪的行为认定问题

本罪的犯罪行为当然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行为,但这只是大方面的概括,本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掺杂、掺假”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伪劣商品解释》)对“掺杂、掺假”行为做了定义,据此解释,“掺杂”就是在产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异物的行为。

(二)“以假充真”行为的认定

《伪劣商品解释》对“以假充真”也做了具体做了定义。以假充真其实就是以彼产品冒充此产品的行为,如将柴油冒充桐油出售,将当归冒充人参售出。该行为与掺假行为的不同在于:以假充真以全部假产品替代原产品,而掺假是以假产品部分替代原产品。

(三)“以次充好”行为的认定

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以次充好”行为是指以次的或差的产品冒充好的或者优质产品。对此,《伪劣商品解释》做出了完善。“以次充好”现实中常见的是以低档酒冒充高档酒销售。违法组合、拼装所生产的产品实质上也属于次产品,该行为实质上是“以次充好”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认定

对该行为的认定关键是把握对“合格”的定义,《伪劣商品解释》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据此,“不合格产品”分为三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就是将上述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将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之目的的产品冒充具备该种使用目的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三、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本罪的具体犯罪数额,并且依据不同的犯罪数额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引用的是“销售金额”这一概念。

(一)销售金额的范围

对于何为“销售金额”,《伪劣商品解释》第二条作出明确规定。据此,销售金额包括:

1.出售伪劣产品所得的违法收入

所谓所得的违法收入,是指在实然状态下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买方实际支付的货款、预付款以及定金等。此种情形下,并不包括未售出产品可能带来的收入,只能是因销售行为所实际获取的一切不合法收入。

2. 出售伪劣产品应得的违法收入

所谓应得的违法收入,指的是依据订立的合同所应该得到的不合法收入。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应付货款自然属于应得的违法收入。但卖方未交付合同项下的标的就被抓获,此时合同所约定的对价是否属于应得收入呢?笔者认为,销售行为是一个行为过程,必然包括缔约、合同成立、履行合同等一系列行为,应得的违法收入自然是销售行为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应得收入的计算无需要以货物实际交付为标准。

(二)销售金额的计算1.伪劣产品价格的确定

伪劣产品价格的确定主要适用于违法收入尚未取得的情况。笔者认为,伪劣产品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顺序:①合同约定的价格;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③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中间价;④估价。

2.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混同情况下销售金额的计算

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混合之后如能再分辨开,则只需依照上述规则计算伪劣产品部分的销售金额。若混同后难以辨别,除非伪劣产品的本应具有的性能并未受伪劣产品影响的外,被告能够证明非伪劣产品部分的销售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成为一个整体,变成另一形式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自然以伪劣产品与非伪劣产品为整体来衡量。

3.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共存时销售金额的计算

司法实务所遇犯罪情形可谓五花八门,经常遇到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销售部分后被查获的情况,此时,就出现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并存的情况。根据《伪劣商品解释》的规定,以两者3∶1的比例计算。

四、本罪的未遂犯认定问题

根据《伪劣商品解释》的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本罪的未遂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本罪是否具有未遂状态的理论分歧,但同时,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产生了新的问题:假若行为人只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行为,而无销售行为,即使货值金额再大,也只能构成本罪的未遂。这似乎与立法本意相背离,本罪是选择罪名,自然也应当惩罚伪劣产品的生产行为。因此,立法应当予以完善,但目前而言,只能依照此解释追究本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翟中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陈立.经济犯罪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许珂(1992.08~),女,安徽宿州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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