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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之监禁刑替代功能探讨

2015-08-23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监禁刑罚监狱

王 辉

(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北京101101)

我国社区矫正之监禁刑替代功能探讨

王 辉

(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北京101101)

社区矫正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替代监禁刑。通过考察发现,我国社区矫正的监禁刑替代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域外也是如此。应充分认识刑罚自身的扩张性,将减少监禁人口作为考察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标,避免社区矫正成为监禁刑的附加手段。

社区矫正;监禁刑;替代功能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至今已走过12个春秋。应该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①参见《司法部: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已达73.1万人 再犯罪率0.2%以下》,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105/c70731-25981006.htlm。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已被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规划进行统筹,社区矫正立法工作也加快了步伐,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司法部以及部分专家已完成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草案,目前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光明。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措施,在降低行刑成本、减少社会排斥、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有着监禁刑无法比拟的优势。社区矫正工作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采用,在一些发达国家适用率非常高,我国引入社区矫正制度符合国际行刑的趋势。但是,除了看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之外,我们也应当适时反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社区矫正的监禁刑替代功能是否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国外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是怎样的关系?思考和关注这些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实现刑罚执行的科学化。

一、社区矫正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替代监禁刑

社区矫正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替代监禁刑,这从社区矫正的定义、历史演进及本质属性即可得出此结论。

(一)从社区矫正的定义来看

很多学者和机构在给社区矫正下定义时着眼于社区矫正的监禁刑替代措施这一属性。例如,玛丽琳·麦克沙恩(Marilyn D.McShane)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指“描述那些对在州监狱中监禁的犯罪人提供替代措施的刑罚”[1]。艾伯塔约翰·霍华德协会(John Howard Society of Alberta)发表的一份材料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的不同阶段中对犯罪人采取的监禁替代措施”[2]。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给社区矫正下定义时,也着眼于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属性,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赵秉志教授主编的《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中,也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罪犯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3]。从事物属性的角度界定概念是一种下定义的重要方法,社区矫正的概念对于廓清其属性和功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二)从社区矫正的历史演进来看

从历史发展来看,社区矫正的兴起源于人们对监禁刑效果的不满,其自产生之日起就怀有替代监禁刑的“野心”,或者说承担着替代监禁刑的“历史责任”。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倡导的一种行刑制度,其理念肇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禁刑罚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社区矫正便由此发轫。20世纪50年代,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进而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符合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由此看来,社区矫正自产生之初就承担了替代监禁刑的“历史重任”。

(三)从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来看

本质属性是事物固有的根本属性,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根本特征。就社区矫正而言,作为矫正体系中的刑罚形式,其与监禁矫正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社会性而非封闭性,其本质属性是非监禁性。吴宗宪教授也认为,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是“非监禁刑执行制度”[4]。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必然要求其发挥替代监禁刑的功能,通过自身的发展抑制、限缩乃至替代监禁刑。

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就是其监禁刑替代功能发挥的效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至今,社区矫正人口数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我国监禁人口是否减少或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国外社区矫正的监禁刑替代功能发挥的效果是否理想?这些都有待进一步考察。

二、我国社区矫正之监禁刑替代功能的考察

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国社区矫正人口不断增多。由于试点期间全国性的统计数据难以找到,笔者仅查找了官方媒体公布的我国2010-2014年间社区矫正人数,从中可以窥见其急速增长的趋势(见图1)。

图1 我国社区矫正人口变化趋势(2010-2014年)①数据来源于网络上的官方信息,具体参见:《司法部: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已达73.1万人 再犯罪率0.2%以下》,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105/c70731-25981006.htlm;《2013年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去年前10月社区服刑人员净增9.4 万》,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4 -01/06/content_5176615.htm?node=7343;《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0/24/c_113470945_2.htm;《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2/14/content_3350926.htm?node=6148;《我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21/c_12900776.htm。2015年4月25日访问。

如图1所示,2010-2014年我国社区矫正人数分别为26.4 万、40 万、48.4 万、65.8 万和 73.1 万,5年间增长了177%。这样的增长速度是非常惊人的,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那么,我国监禁人数同期是否有所降低呢?

图2 我国监狱押犯情况(2003-2014年)②2003-2013年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具体参见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m=hgnd,2015年4月24日访问。由于2014年数据还未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笔者引用的是《我国监狱规范管理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创历年最好水平》,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4 -07/31/content_5698614.htm?node=7343,2015 年 4月24日访问。但因该数据不是年末数据,可能与最终公布的数字有些出入。

从图2中可以发现,我国监狱人数呈持续增长趋势,2003年监狱押犯1562742人,到2014年押犯近1700000人,11年间增长了13万余人。与社区矫正人口变化相对应,2010年我国监狱人口为1656773人,2014年近1700000人,5年间增加了近5万人,也是呈稳步增长的趋势。

单独考察我国监狱人口的增长状况,似乎问题不是很大。但是,考虑到我国社区矫正人口的迅速增长,与此同时监狱人口仍在稳步增长,表明我国社区矫正监禁刑替代功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减少我国监禁刑的适用仍任重而道远。

三、我国社区矫正替代刑功能发挥不佳的原因分析

为何我国社区矫正人口迅速增长的同时,监禁人口不仅没有减少,还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监禁报应的理念仍根深蒂固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重刑主义国家,报应和威慑的刑罚理念根深蒂固,这种理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民众的法律意识,影响着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这不仅体现在对死刑限制和废除的抵制上,也体现在对减少适用监禁刑的抵制上。一旦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如不将其关进监狱好像就无法平民愤,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国行刑中对监禁刑的“偏爱”并没有因社区矫正的出现而减少。实际上,从图3可以看出,全国法院系统在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的同时,判处监禁刑及死刑的人数与判处缓刑及管制的人数增长幅度和趋势基本一致,表明法院并没有在对被告人直接判处社区矫正刑方面进行有意倾斜,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人数的增加主要源于刑罚执行的变更。法院在扩大社区矫正刑适用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以服刑人数为重要指标的财政拨款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

无论监狱还是社区矫正机关,服刑人员数量实际上一直都是财政拨款的重要指标。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监狱经费包括监狱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和监狱业务维修费,其中明确规定“按犯人数”支出的费用包括: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中的狱政设施维修经费、驻监武警等机构补助费、戒毒及传染病查治经费、其他业务费等。另外,由于管理人员的配备依赖于收押的罪犯人数,因此,监狱行政经费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罪犯人数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还不如监狱健全,但同样与服刑人员数量紧密相关。2012年财政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社区矫正设备费。其中,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与服刑人数直接相关,具体包括: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费,社区矫正执行变更案件办理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资料费、场地费等。指导管理费、设备费也与服刑人数有一定的关联。

这种以服刑人数为重要指标的财政拨款体制,使得管理机关与服刑人数之间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管理机关为了自身的利益,易于通过扩张服刑人数来获取更多的行政拨款。以服刑人数为重要指标的财政拨款制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我国社区矫正和监禁人口的持续增长。

(三)社区矫正对刑事诉讼前端程序难以产生实质影响

社区矫正主要着眼于刑罚执行,对刑事诉讼后端的执行程序影响较大,但对刑事诉讼中端特别是前端的侦查和起诉程序影响较小。实际上,我国犯罪圈的大小主要是由刑事诉讼前端的侦查和起诉机关确定的,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侦查和起诉程序,他们被定罪判刑的几率就非常大,被判处监禁刑的可能性也非常高。以2003-2013年为例,我国公安和检察机关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数逐年稳步增长(2013年略有减少);而法院2003-2013年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判处监禁刑及死刑的人数,以及判处缓刑及管制的人数(社区矫正的主要人群),与检察机关公诉人数发展呈现高度一致的趋势(见图3)。这也表明了刑事诉讼前端程序中的检察机关对于中端程序的法院机关的影响,进而对后端程序的执行机关的影响。

如果图3还不能很好地说明前端程序对中后端程序的影响的话,那么全国法院系统判决的无罪被告人从2003年的4835人下降至2013年的825人(见图4),低得简直让人难以置信,更清晰地表明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某种妥协和让步。

图3 检察机关公诉及法院判处被告人情况对照表(2003-2013)①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统计数据“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及其他”以下条目,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m=hgnd,2015年4月22日访问。

(四)社区矫正替代监禁刑效果不佳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域外社区矫正的监禁刑替代功能是否得到了很好的发挥?通过进一步考察发现,虽然社区矫正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蓬勃发展,但其替代监禁刑的功能发挥得并不理想。

1.美国的情况

美国社区矫正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社区矫正发展逐渐成熟,有关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种类不断增加,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数量也越来越大。以社区矫正的主要形式缓刑和假释为例(见图5):

图4 全国法院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情况统计(2003-2013年)②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统计数据“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及其他”以下条目,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m=hgnd,2015年4月22日访问。

图5 美国矫正体系控制下的人口数量(1980年和2013年)③Glaze,L.E.& Herberman,E.J.(2014).Corre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2013.Washington,D.C.: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Corrections:Key Facts at a Glance.Washington,D.C.: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从图5中可知,1980-2013年,美国缓刑(probation)和假释(parole)人口从1980年的1338535人扩张到2013年的4763800人,34年间增长了256%。伴随社区矫正人口的扩张,监禁人口是否大幅下降呢?其实不然。在缓刑和假释人口激增的同时,监禁人口也在继续大幅增长。1980年美国监禁人口为501886人,而2013年美国监禁人口激增至2305900人,34年间增长了约360%(见图6)。由此可见,在美国,社区矫正人口的大幅增加并没有导致监禁人口的大幅下降,监禁人口的增幅甚至远远大于社区矫正人口的增幅。从更长时间的刑罚实践来看,美国监禁人口的数量在20世纪80年代前相对稳定,80年代后开始激增,而这正是社区矫正在美国方兴未艾的时期,其中的关系惹人深思。

综合来看,美国社区矫正虽然十分发达,但在社区矫正迅猛发展的同时,美国监禁人口长期位列世界第一且仍在持续增长,表明社区矫正人口与监狱人口的数量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其监禁刑的替代功能发挥得不理想。

图6 美国州和联邦监禁人口趋势图(1925-2013年)①Glaze,L.E.& Herberman,E.J.(2014).Corre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2013.Washington,D.C.: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Corrections:Key Facts at a Glance.Washington,D.C.: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2.英国的情况

从英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早期英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并未达到控制监禁人口增长的效果。以1969-1981年为例,英国因可诉罪被判处社区矫正的主要形式缓刑的罪犯数量相对比较稳定(见图7)。但与此同时,英国监禁人口并没有减少,而是处于稳步上升阶段,1969年至1981年间被直接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数量由39000人上升到43000人(见图8)。从近些年看,英国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适用进入相对稳定的阶段,其中变化较大的是社区刑罚(community sentence)的适用大幅下降,而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大幅上升(见图9)。

英国的刑罚实践也表明,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适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大多数时候,法院适用一种社区矫正刑罚措施来替代另一种社区矫正措施,而不是用社区矫正措施来替代监禁刑的适用。

3.德国的情况

相比较而言,德国社区矫正的监禁刑替代功能发挥得似乎好些。以1950-1980年的刑罚适用情况为例,德国监禁刑罚(unsuspended prison sentence)的适用呈稳步下降趋势,而缓刑(suspended prison sentence)的适用相对比较稳定(见图10)。从近十余年来看,德国监禁人口处于相对稳定的局面,但社区矫正人口仍有所增长,主要是因为罚金刑(fine)适用的增加(见图11)。

图7 英国因可诉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数量(1969-1981年)②znur Sevdiren.Alternatives to Imprisonment in England and Wales,Germany and Turkey:A Comparative Study.Springer(2011),p73.

图8 英国因可诉罪被直接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数量(1969-1981)①znur Sevdiren.Alternatives to Imprisonment in England and Wales,Germany and Turkey:A Comparative Study.Springer(2011),p71.

图9 英国因可诉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997-2008)②znur Sevdiren.Alternatives to Imprisonment in England and Wales,Germany and Turkey:A Comparative Study.Springer(2011),p113.

图10 德国罪犯刑罚适用情况(1950-1980年)③znur Sevdiren.Alternatives to Imprisonment in England and Wales,Germany and Turkey:A Comparative Study.Springer(2011),p149.

图11 德国罪犯监禁刑适用情况(1997-2009年)①znur Sevdiren.Alternatives to Imprisonment in England and Wales,Germany and Turkey:A Comparative Study.Springer(2011),p182.

4.全球整体状况

从全球范围来看,近几十年社区矫正发展迅猛,人数不断增多,许多国家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但与此同时,世界监狱人口的数量也不断增加,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以世界监狱人口为例,根据罗伊·韦斯利(Roy Walmsley)所做的世界监狱人口调查,世界监狱人口从2001年的8750000人增长至2013年的10200000人,12年累计增长约16%,监狱人口膨胀的趋势仍不断加剧(见图12)。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监禁刑替代措施在全球发展得并不理想。

图12 世界监狱人口增长趋势图②See Roy Walmsley.World Prison Population List(1 - 10th edition),http://www.prisonstudies.org/sites/prisonstudies.org,2015-04-24.

四、结论及建议

从世界范围来看,刑罚总体呈现持续扩张的趋势,刑罚改革呈现出“尺蠖效应”:无论采取何种刑罚改革方式,刑罚仍然朝着扩张的方向发展。社区矫正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使用,也没能阻止监禁刑的扩张,更没能阻止刑罚总体的扩张趋势和进程。

一些学者也对社区矫正替代监禁刑的功能提出质疑。例如,托马斯·马蒂森(Thomas Mathiesen)认为,“监狱行刑替代方法”并没有真正地替代监狱,反而变成了该系统的附加办法。如此不但没有缩减整体的正式控制系统,反而使其扩展,并且让监狱系统持续不变。……到目前为止,如果有关监狱行刑“替代办法”的实验实际上存在的话,这些实验绝对没有在监狱趋势倒转方面做出任何重大的贡献[5]。

刑罚权是公权力的一种,本身具有扩张性的一面。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驯服,它必然体现出狰狞的一面,不断吞噬它能接触到的一切。在经济有序发展、法治逐步健全的今天,刑罚权的扩张却几乎是近几十年来最为严重的时刻,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我们应当对刑罚权保持一种天然的防备心理,既要在迫不得已时用它来防卫社会,又要在危险时果断出手制服,防止它残害我们自身。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刑罚的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的利益。

从刑罚演进的历程来看,在死刑废除的大背景下,监禁刑成了继死刑之后最为严厉、也最受诟病的刑罚。监禁刑的限制乃至废除必将成为刑罚改革的下一个主要目标。社区矫正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刑罚替代措施与监禁刑之间的战争才刚刚打响,这必然是一场长期的战争,刑罚占统治地位的日子还遥遥无期,刑罚替代措施的功能还没有真正发挥,社区矫正人口与监禁人口共同增长的日子还可能会持续很久。但笔者相信,社区矫正替代监禁刑的日子终将到来。

下一步,要真正发挥我国社区矫正的监禁刑替代功能,就必须充分认识刑罚自身的扩张性和监禁刑改革的必要性,进一步缩小犯罪圈,科学设定我国刑罚改革的长远目标,充分运用社区矫正等监禁刑替代措施,将减少监禁人口而非增加社区矫正人口作为一项主要指标进行考察。要顺应国际行刑发展趋势,认真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刑罚改革的经验,找到适合我国监禁刑改革的模式和途径。要适时修改我国刑法,降低监禁刑罚的幅度,普遍减少罪犯在监狱中的服刑时间。要充分发挥法院在刑罚改革中的作用,一方面限制侦查权和起诉权的扩张;另一方面限制监禁刑的适用,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唯有如此,社区矫正才不会沦落为刑罚改革的“花瓶”,而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监禁刑替代功能。

[1]Marilyn McShane & Wesley Krause(1993).Community Corrections[M].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2]John Howard Society of Alberta(1998).Community Corrections[J/OL],http://www.johnhoward.ab.ca/PUB/C29.htm[2015-5-26].

[3]赵秉志.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8.

[4]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

[5]托马斯·马蒂森.受审判的监狱[M].胡菀如,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85.

(责任编辑:刘 芳)

Discussing on the Substitute Func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WANG Hui
(Department of Law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Beijing 101101,China)

One of the important function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s to substitute custody penalty.However,this function has not been performed both in China and outside China.The expansion of penalty should be fully recognized when reducing prison popula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key index to evaluate corrections job,and community corrections should be avoided to become an appendage to the custody penalty.

community corrections;custody penalty;substitute function

D917

A

1008-2433(2015)04-0061-08

2015-06-03

王 辉(1978—),男,河北武强人,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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