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要健康更要发展
2015-08-19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银行不只是一个“地方”,而是一种“行为”。客户需要的不是实体营业网点,而是银行的功能。
这是布雷特·金恩的新书《Bank 3.0》中最抓人眼球的一句话。该书尚未来得及在中国大陆出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就于7月18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发布文件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确实解决了一大批企业的融资问题。但不容否认,该领域也存在P2P平台跑路、众筹打水漂、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和风险隐患,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作为一种创新尝试,在更多互联网金融的“头发”没有长出来之前,国家是没有办法“梳辫子”的。
《指导意见》出台是一种制度必然。任何一个产业都不可能在“三无”(即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状态下长久健康发展。如果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比作一辆“快车”,就必须制定可以参照的“交通规则”,避免碰擦、翻车,并在出现“车祸”时划定责任。这些“交通规则”正体现在《指导意见》规定的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业务规则和监管责任里。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一大创造。这种创造,是由传统金融集中式的金融服务与分散化的金融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催生的。货币有时间价值,银行当然可以收取利息,但由于对资金的垄断而多收的利息部分,实质是一种罚款,因为你缺少资金来源的信息。
拜科技与网络发展所赐,资金使用方与资金提供方的信息逐渐对称起来,银行作为一个相对垄断性通路的作用受到冲击,它无法再像过去那样因为垄断对资金使用方进行惩罚。正像淘宝的出现对商场这一垄断通路带来冲击一样。与此伴随的,还有资金交付方法、与客户接触场景的改变。
因应未来,互联网让金融机构更多从客户需求角度思考产品的价值,发展出适合金融环境的新产品。这是金融从“抑制”走向“自由”的一种体现。很长时间以来,国家层面给予互联网金融机构创新机会和试错时间,让其自由野蛮生长,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
无论金融怎样创新,总有一些东西是没法改变的。对传统的金融机构而言,因为还是要“面对面”,所以“自律性”很强,再加上有相应的监管机构,“他律”也很严格。而互联网金融因为一切都在网上进行,基本不用见面,这给监管带来极大困难,却给“跑路”提供了便利。
所有政策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一个更良善的社会。《指导意见》出台,核心是分清监管责任,防范“跑路”、“打水漂”、“非法集资”等金融隐患,同时又避免过去封杀式的思维,强调创新监管、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支持性监管思路。其实,这是给互联网金融提供更多的试错机会、更规范的发展空间。最终,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让资金发挥更大的价值。
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希勒的话实际上早已给《指导意见》的出台做了注脚:互联网金融要改变的不只是金融行业,而是通过改善总体经济的动力基础,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理想。
希勒的意思其实是说:如果说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经济奇迹更多是靠人口红利创造的,那么在当前和未来,中国经济奇迹需要靠创业和创意去创造,而金融是助推创业、释放创意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力量。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经济奇迹也许才刚刚开始。(支点杂志2015年8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