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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销对接创新模式研究

2015-08-18何曹俊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6期
关键词:市场农产品农业

何曹俊

摘 要:农业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多方面因素有着密切联系,新时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受到很好的调控。但随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我国经济市场受到国际经济市场的冲击较过去也有了较大提升。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市场经常会出现价格不稳定的状况,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和普通消费者都面临着各种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针对原有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模式进行创新,促使农产品市场供求更加稳定,价格合适平稳。

关键词:农业;农产品;产销对接;市场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可以对经济状况进行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市场。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市场受到世界经济市场的冲击不断加大。因此在世界农产品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干扰下,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较为不稳定,价格忽高忽低,但却又经常出现农民卖不出产品以及消费者买不到产品或是买贵产品的矛盾。究其最主要原因,是在流通的环节中出现了问题,成本过高、流通环节不畅等都是主要干扰因素、因此对于国家来说,对原有的产销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搭建新的产销对接平台,对于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很大好处的,而从目前国内对农产品产销对接方式的创新来看,业界很多专家学者都对“农超对接”模式寄予了很大希望,而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有很大收获,但从具体过程来看,还存在着合作方式、参与度、物流等方面多方面的干扰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发展。

一、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现状分析

1.对接主体。分析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现状,首先需要研究的是农产品的对接主体,从农产品的自身属性和商品流通的基本环节来看,农产品的对接主体可以分成两方面来论述,即生产经营主体和流通主体。

生产经营主体。新中国成立后,在农业生产之路上的探索一直在继续,目前我国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仍然以家庭为主体,在经营方式上也较为分散,各家各户自己经营。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矛盾由此出现,小型生产与广阔市场之间的矛盾频发。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将生产与销售对接是最终的目的,但要将分散的各家各户与市场建立合作关系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进行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目前比较常见的模式是建立合作社或者发展农民生产大户的带头作用,以及建立相应的企业协会等等。这种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的敬意主体,可以更加紧密的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联系起来,从而根据市场需求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规模,与农户紧密联系,通过这种一致的利益关系共同发展,带动农民生产效率的提高,实现经济上的创收。

流通主体。流通是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重要环节,是农产品转化为商品,实现经济效益的过程。流通包括了产品的运输、销售等多方面内容。过去最常见的流通方式就是由专门的收购商或是经纪人去农户家中收购产品,再将这些农产品转运到加工商或是批发商,再由这些批发商运送到批发市场之中,最后由超市、农贸市场等从这些批发市场中收购农产品,将农产品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这种传统的流通环节,在步骤上较为繁琐,需要经过重重的转手,消费者最后才能从零售商手中买到商品。而在现代的流通环节中,往往将中间的繁琐过程省略,将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与零售商或是消费者直接对接,这样不仅降低了运营成本,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也会随之降低。

2.目前农产品产销主要对接模式情况概述。产品的销售状况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时息息相关的,因此从目前我国农产品产销的主要对接模式来看,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农批对接,产品直销,农超对接,农共对接”等多种模式。而在这些模式之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农超对接。”2008年“农超对接”模式开始试点,由商务部和农业部共同推行展开。而从现在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模式发展状况来看,这一模式仍在不断扩大,仍然具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农超对接”模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且在不断发展,然而其并不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最主要形式。来自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管理经验的欠缺与超市较高管理水平之间的对比矛盾是主要原因之一,并且在地方支持政策上也有所欠缺,这些都对“农超对接”模式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干扰。

目前我国农产品产销的最主要对接模式或者是流通模式,仍旧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批对接”,但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往往在管理和经营水平上都采取比较落后的发展模式,与日益革新的市场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同时在经营效率和产品的时效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滞后,阻碍了农产品产销对接的有效进行。而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模式涌现出来,例如建立专门的农产品产销中心,进行网上销售以及在农产品生产地设立文化节、农家乐等多种方式。这种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对于农产品产销对接的发展是有很大好处的。

3.经济学视野下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性质与意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供与求的关系。实施农产品的产销对接,实际上就是稳定农产品的供求关系,继而稳定农产品价格。农产品生产出后,进入到市场之中销售,就成为了商品,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当农产品供大于求时,根据市场机制的运行特征,其价格就会不断降低,通过价格的手段来鼓励消费者消费购买,从而将农产品出清。但根据农产品自身的产品属性,一般都用来食用,因此其在需求量上一般较为稳定,单一的价格下跌并不一定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这样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农户就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反之来看,如果农产品供不应求的话,价格就会上涨,而农产品作为日常消费中的必需品,消费者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价钱来购买产品。但出现这种情况时,往往又会引发很多生产者跟风种植,又会导致供过于求。这就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模式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将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直接对接,将中间复杂繁琐的流通环节省去,不仅可以使消费者可以以最低廉的价格购买的产品,也可以让生产者直接了解到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市场变化适当调整生产产品,避免盲目的跟风生产,从而让农产品市场更加稳定的发展。

二、目前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化程度低。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农产品产销对接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从目前国内农产品信息化程度发展来看,仍然较为落后。生产者在生产的时候过于盲目,不注重市场的动态,销售渠道被桎梏。但从更深层次方面来看,作为调控者的政府很多时候并没有提供一个科学有效的农产品生产状况,生产者就更难以获得这些信息。并且对于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来说,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难以获取、分析、利用有效的信息。一旦中间商、收购商出现问题没能及时收购,就会出现农产品滞销的情况。

2.缺乏订立合约机制。实现产销对接最终是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发展,从而使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达到共赢。但从我国产销对接模式的发展状况来看,很多时候对于农产品产销对接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而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关于订立合约的问题。一般来说,产销双方达成合作后就会签订合约,但往往有时候具有优势的一方就会受到合约较小的约束,这对另一方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很容易导致合作的破裂。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及时优化合约机制,加强法律的约束,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

3.产销对接缺乏长效性。产销对接缺乏长效性也是目前我国农产品产销对接模式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产销双方来说,如果能稳定、长期的合作,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但是收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产销双方往往只会进行短期的合作。因此政府应当帮助较为弱势的生产者与销售商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平衡发展,扭转不合理的供求状况,从源头解决产品“卖不出”与“买贵或买不到”的矛盾。

4.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发达国家都采用集约式生产,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而言,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生产仍然采用过去的生产方式,组织化程度较低,管理方式落后,极大制约了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在现代经济环境的背景下,组织化程度是极其重要的。虽然从目前我国农业组织化发展状况来看,很多地方已经建立了企业、合作社,但从全国范围内看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农业生产规模较小与广袤的市场之间的矛盾仍旧存在。在具体的表现上,很多农户仍旧根据自己获得的信息状况来进行生产,没有科学的指导依据,有时候还会根据市场动向跟风生产,造成产品滞销。其次,对于一些已经成立的合作社来说,大部分管理较为松散,很多时候合作社只是作为一种形式上的意义存在,并没有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很多“农超对接”模式种,超市需要的产品提供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化程度和科学的管理水平,这些对于很多“单打独斗”的农户来说是很难做到的,这就是“农超对接”模式在我国发展受到限制的最主要原因。

三、新时期农产品产销对接创新模式研究

1.建立以合作社为主导的统一发展模式。我国很多农业生产地区都已经成立了农业合作社,但却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新时期,农产品想要更好、更稳定的发展产销对接模式,合作社应当首当其冲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合作社应当加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管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流通,为生产者的共同利益而奋斗。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适当引进金融资本,帮助生产者解决农业生产资金匮乏的问题。而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与专门的批发市场、生产基地等签订合同,保证农产品质量,进行统一化生产经营发展。并且合作社内的成员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共同讨论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策略,共同发展。

2.发展企业的带头作用。现代农业发展中涌现了一片片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在信息拥有量上都占有一定的优势。因此龙头企业也应当发展带头作用,与生产基地联系,确定定向收购内容。对生产者进行统一的培训和指导,从而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生产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而企业可以凭借自己的经营关系,及时掌握市场发展动向,拓展销售渠道,确保农产品的销售稳定发展,提高产品的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实现双向创收。

3.加强信息化建设。现代科技的发展为农产品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但从目前国内农产品信息化程度来看仍旧比较低。因此对于农业生产地区来说,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生产者进行专门的信息化知识学习。通过学习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网上建立新的销售渠道,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不能局限在传统的销售理念之中,要借用网络的优势,推广自己的产品,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产品,展现产品优势。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为农产品产销对接建立了新的平台,作为生产者要及时掌握这些信息,而不是只顾着生产,忽略了市场的日益革新。

4.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政府来说,应当加大对农产品产销对接的政策支持。首先在农产品的生产技术和流通技术方面,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其次,在对接的过程中,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优惠政策,鼓励采用新方式对接,吸引更多的生产者加入产销对接模式之中,促进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平等.农产品产销对接模式和机制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11).

[2]安玉发.发展新型产销对接模式稳定鲜活农产品价格—“农超对接”及流通渠道多元化的思考[J].2011(08).

[3]张西华.农产品产销对接的实现途径研究[J].甘肃农业,2010(12).

[4]李建平.农产品产销对接的创新与发展[J].农产品加工,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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