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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
—1948年间民国武汉政府对菜市场的管理※

2015-08-16李明晨武汉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公营汉口摊位

李明晨(武汉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1931
—1948年间民国武汉政府对菜市场的管理※

李明晨
(武汉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蔬菜是城市居民不可或缺的生活物质,随着汉口城市性质由传统市镇向近代化转型,近代汉口蔬菜供应也由摊贩路边交易转向菜行代理,清末民初发展为固定场所经营的菜市场。民国时期,武汉政府加强了对菜市场的管理,菜市场呈现出在法规条例框架内发展的规范化特质。

菜市场;汉口;管理;租金

清代中后期,汉口蔬菜买卖没有固定的场所,商贩们担菜走街串巷或在街边买卖。市郊居民常在空地上开垦菜地,种植蔬菜,多半是担到市上销售。徐志《汉口竹枝词》唱道:“饶有闲园十丈长,不载花木不载桑。摘来新物争先买,五月王瓜四月尝。”开辟园圃的居民,在菜园里种植蔬菜瓜果,摘下新鲜蔬果上市贩卖,市民们也纷纷争相购买新鲜瓜果菜蔬。菜农往往于黎明前挑菜上市,在街头巷尾或空隙地买卖,俗称“露水集”。散集后,有些菜贩走街串巷叫卖。

一、菜市场的出现

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和商业的发展,汉口有了专门从事蔬菜交易的人。“银钱兑换一毫争,钱桌当年获利频。此事近来收歇半,一张烟桌菜中人。”[1]起初,钱桌从事银钱兑换生意,随着钱庄、银号等金融店铺的发展,个人从事银钱兑换生意越来越难做,分毫必争,获利甚少,大多在竞争中歇业。有些钱桌转行,摆烟桌代人称菜,从中抽取手续费,每一百钱抽取三到四文钱。来汉口的蔬菜商贩常受到地痞流氓的欺压,一些在街道上能摆平地痞的人就摆烟桌代人称菜。商贩和烟桌人两相获利,彼此依赖。黄陂街一带是菜贩的集中活动地界,武昌,汉阳的菜贩经常在午夜,划着载满蔬菜的小船过江,在升平街、草纸街、凤麟街进行交易。草纸街的唐星武摆烟桌代客称菜,菜贩为了避免地痞流氓的欺压,常选择让他过称。舁平街上的菜贩田士林也做过称生意。

唐武星过世后,他的儿子与田士林合作,开办了近代汉口第一家菜行“唐兴发瓜菜行”。[2]此后,硚口、华清街等地也开设了菜行。除了街市上的陆地菜行,还有在船上从事蔬菜批发的水路菜行,这是汉口沿江大宗蔬菜交易的场所。

汉口陆路菜行的蔬菜商贩多是武昌、汉阳等地的农民。他们有些是专门从事蔬菜种植的菜农,有些则是种田为生,白天在田里劳作,夜间从事蔬菜贩运。商贩把自己种植或收购的少量蔬菜装小船,在午夜划船过江。为了方便商贩交易,陆地菜行在午夜开市,日出收市。这主要是因为从事少量蔬菜贩运买卖的农民,白天没有时间进行交易。另一方面,由于交易量不大,在午夜到日出这一段时间能够完成。水上蔬菜交易一般是大宗蔬菜,专门从事蔬菜贩运的商人把收购的大批量蔬菜装船,顺江来到汉口。船只一般在中午才能到汉口江岸,所以,水路菜行一般在中午开市,日落前结束。因此,汉口蔬菜的主要供应和交易方式在水路菜行。近代汉口的蔬菜供应基本上是依靠船只,水路是主要的商贸运输方式。

无论是陆地菜行还是水路菜行,都有经纪人,他们从中代理或促成交易,从中抽取佣金。根据经纪人的能力,佣金有日支、月支、年终结算等形式。瓜菜行的结算兑款一般在汉口第一茶楼进行。

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菜贩集资在华景街附近的小华景街修建了一座40方丈的木瓦场房,取名“其福市场”,这是汉口的第一家菜场,《汉口小志》称其为老菜场。《东方杂志》(1907年第5期)载:“汉口向未设立菜场,近经巡警局总办周松甫太守就华景街左近试办菜场一区,招集小贩入场贸易。”著名实业家韩永清在这里修建了武汉第一家菜市场,形成了汉口颇有名气的副食品商业市场。这标志着具有近代城市性质的蔬菜市场产生了,开创了汉口固定场所进行蔬菜买卖的先河。

二、政府对菜市场的管理

(一)规划菜市场

据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案《汉口市政府建设概况》卷记载“本市菜场,虽有设立,其建筑之完否,距离之远近,非有根本计划,未必可臻完善……拟于汉口大商业区域内,各设总菜场一处,并于住宅区、工业区、行政区、教育区等各区内,相当地点,亦各设一总处”。1930年代,汉口市管辖的十四个区中都设立有菜市场,而且性质不尽相同,有的是政府承办,有的是公司办理,也有个人开办的。政府经过性质和所有权的核查,还原了菜市场的性质和所有权。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汉口市政府所属的十二个区设有菜市场,根据生活所需,各个区的菜市场数有一到四座不等。菜市场的性质分为公营和私营两个类型,但是都在政府的规划下进行建设。无论公营还是私营,都要在汉口市政府社会局登记备案,内容包括菜市场所在区名称,菜市场名称,经理姓名,所在地址和地基所有权状况等。汉景区和三民区私营菜场居多,其他十个区的菜市场基本上都属于公营。有些菜场地基属于私人,公司或教会所有,政府经考察核准后返还给所有人或组织。近代汉口菜市场主要分布在商业繁荣的地段,中华民国34年(1945年)汉口的菜市场有十几家,都有固定的地址。

(二)配备专员管理,出台管理规则

民国时期,汉口市警察局等政府单位对菜场进行了规划,按区设置了菜市场,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菜市场管理员不仅要管理菜市场日常事务,还要保管和使用好管理的财产,完好无缺地移交给下一任接管者。据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九月二十八日,三民区贤乐菜市场管理员萧良五记载,菜市场管理员日常办公使用的公共财物有“木条桌一张,印泥一盒,木条章一枚,茶壶一把、茶杯一盏,挂牌一张,灭火机一台”。这些办公用品涵盖了办公用品,饮水用具,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只有公营菜市场才配备公章,强化菜市场经营管理的政府色彩。由于菜市场商铺摊点的商贩在经营和生活中需要生火,铺面和摊点又以木质结构为主,为了防止火患,政府高度重视菜市场的消防工作,所以配备了灭火机。

表1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汉口市各区菜市场分布表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汉口市政府颁布了《汉口市菜市场管理规则》。正如规则的第一条所述,该规则是依照中华民国33年(1944年)内政部颁布的《菜市场管理规则》中的规定拟定的。内政部颁布的《菜市场管理规则》提出菜市场以公营原则,《汉口市菜市场管理规则》的第二条就提出“本市菜市场应以地方公营为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提出菜市场以物权公有为原则,但是事实上汉口各区的菜市场既有公营,也有民营。无论是公营还是民营,所有菜市场都受汉口市社会局、政府派出的管理员、经理、监管等人员的管理,民营菜市场要领取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菜市场的数量由各区区公所依据调查的实际人口数量和生活所需而定,但是每个区至少要保证有一处公营菜市场。《汉口市菜市场管理规则》的第五条对菜市场的名称做出规定,“菜市场之名称定为本市某某区公(民)营菜市场,如一区有公(民)营菜市场数所者即分别列为本区第0公(民)营菜市场”。各区区公所负责筹划区内菜市场的建设,包括勘察地基,绘制工程图纸,预算经费,经费包括征地费用和建设费用,把菜市场建设所需费用以票据的形式上报市政府。在公营原则的前提下,菜市场的所占土地性质应为公共用地,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所需菜市场地基租赁了居民、公司所有的土地以及教会等组织的土地。后经汉口市政府核查后返还给了个人或公司,让其自营。

菜市场的建设纳入市政规划,以符合汉口市的市政发展为准则。公营或民营菜市场的选址要以不妨碍市区交通为原则,不得占道经营。菜市场要选在距离道路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建设。在外观上要整洁,摊位安排有序,菜场内要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妨害市容市貌。鉴于此,汉口市警察局、社会局等部门十分重视菜市场的管理工作,并把管理权力下放到各区。区委会根据菜市场的规模和管理需要委派管理员和助理管理员,一般各派一名,协助市社会局派遣的管理员开展工作。菜市场管理员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雇佣区委会委任的管理员和助理管理员。《汉口菜市场管理规则》第九条规定“公营菜市场设管理员一人、助理员一人,此二人均有此区委员会派任,由管理员核定事实需要雇用之。”

管理员负责全权管理,尤其是菜市场内销售的各品种蔬菜、面、猪肉、牛肉、鸡鸭鱼以及杂货等的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波动,及时统计登记在册,制作出价格列表,悬挂在菜市场内的醒目处,向购买者及时提供菜市场价格信息,为政府物价部门抑制物价盲目上涨,稳定社会经济提供参考。市场内的商户买卖交易要按照核定或议定的价格进行,严禁随意变更,自行定价。管理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此类行为给予通告和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员将情况报请区公所转呈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条例予以处理。

菜市场的管理员还负责绘制整个菜市场的平面布局图,图中要注明菜市场内部的公共设施,办公区、工作人员休息区,摊位区,摊位编号,摊位名称,经营内容等。兰陵路菜市场管理员张星绘制的菜市场绘平面图就全景式地展现了当时汉口市菜市场的布局。入口处的门两侧设有摊位,在菜场的东西两端有五个门,门的两侧设有十个摊位。中心区域呈现出三排南北向摊位,各24个,最南端,沿东向西附设着三个摊位,分别位于南端东西大门内侧和中间。从图中可以看出,菜市场的公共区域设有水管,公共厕所,位于菜市场的西北角,役夫宿舍、厨房,经理宿舍、管理人员办公室和宿舍则位于东北角。每个摊位都注明了序号、摊位名称和经营内容,菜市场销售的主要是蔬菜,其次是猪肉、鱼、鸡,少数几家经营鸭、面和杂货等。

汉口市政府十分重视菜市场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相关法规条例。菜市场内的商贩要保持好摊位及其附近的清洁卫生,不准将腐烂的蔬菜、生活垃圾等丢在菜市场内。绝对禁止贩卖腐朽变质的蔬菜、肉类和变质的饮食原料。如有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条例严厉处罚,由警察局、卫生等部门作出罚款、撤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征收租税

菜市场的建设费用、管理人员的薪水支出是通过商户的租金来筹措的,另外政府部门还要向菜市场内的商户征收税收。公营菜市场的工作人员的办公费按照规约进行申报支付,一般是平均15元。管理员办公经费平均每月70元,助理管理员的办公经费平均每月55元。菜市场管理人员办公经费的标准是依照有关中央政府规定,按照管理级别的差距进行核定的,也是为了落实中央调开差距的规定。公营菜市场工作人员的薪金由委派单位发放,聘请的管理人员或民营菜市场管理人员的薪金由业主支付。

为了便于管理和收取租金,经营鸡、鸭、鱼、蛋、肉、蔬菜等所有市场内的商贩必须进行登记和获取营业执照。公营菜市场商户或摊位的租金收取按照所占面积进行,每个商户和摊位面积按照平方尺来计算,以三十六市尺为度。每月的租金由汉口市政府规定,租金形成法规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各个商户、摊位租金的增加或减少由区公所和市政府作出统一规定,任何工作人员和管理员不得变更。民营菜市场由区公所规定并印制,由于各种因素,租金有上下浮动。民营菜市场内游动摊贩也要担负浮动费用。民营菜市场可以跟随实际情况,浮动收取租金,但是不得额外加收。

按照所占面积,经营品种以及范围等要素,管理部门把菜市场内的商户、摊位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每个等级按照由高到低收取租金,一般而言,同类商户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之间按照500元依次递减。民国34年,云桥区江汉市场商户、摊位的月租金就如实清晰地反映了菜市场内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商户、摊位的月租金情况。

表2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汉口市云桥区江汉市场摊户业务等级月租表

从表2可以看出,云桥区江汉菜市场内的商户摊位有蔬菜、猪肉、杂货、鲜鱼和牛肉等,其中以蔬菜、杂货居多。其中菜业的租金最低,甲等每月租金6000元,猪肉业最高,甲等每月租金10000元;等级差额也最高,每个等级相差1000元。杂货、鲜鱼、牛肉等类别的甲、乙、丙、丁四个级别的月租金分别是8000元、7500元、7000元、6500元。摊位租金是根据商贩所售商品价格、销售量等形成的营业收入而确定的。这说明民国时期,猪肉的价格比牛肉、鲜鱼都要高,需求量也大。虽然蔬菜销售量大,但是价格低于肉食和杂货,所以租金最低。

江汉市场内有各类商户166家,因为有些商贩拥有不止一个摊位,所以出租摊位有173个。从统计结果来看,江汉市场的月租金高达251.45万元,除去管理人员的薪金和其他各项费用,每月有近200万元的租金上交了区公所,区公所每半年上缴市政府,这形成了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这也是市政府重视菜市场规划、管理,确定菜市场以公营为原则的重要原因。

三、出台管理办法,加强鱼市场的管理

汉口地处鱼米之乡,周边渔产丰富,市民饮食生活中,鱼菜也占有重要地位。晚清时期,汉口的鱼贩或走街串巷,或路边买卖。同治《江夏县志》记:县南80里的梁子湖,“每当春涨盛时,渔舟恒集于此。”鱼贩们把收购的鱼沿长江贩卖到汉口,除了盛夏以外,常年如此。但是利润很薄,仅够回途时在汉口购买一点生活用品而已。有些商行以贩卖鲜鱼为主,称为“鱼行”。宣统元年(1909)三镇领帖注册的鱼行共54户。汉口的鱼行分为两段,行址设在沿内河岸者为上段,称内河行,汉川、沔阳等地客贩居多。行址设在外江者为下段,称外江行,新堤、嘉鱼、簰洲及滨江各埠客贩居多。鱼行把鱼货转售给市内的摊点挑贩,抽取10%的佣金。菜市场出现后,市场内有了鲜鱼商户和摊位。

随着鱼市场的发展,其滋生的弊端也日益明显,需要政府管理,鱼市场的租金税收也促使政府出台管理办法。中华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9月15日,汉口特别市政府颁发了《汉口市政府鱼市场设置办法》,兹录全文如下。

“鱼市场为水产品集中分配场所,其董事(或理事)与职员及监察(监事)为业务之执行或监察而所设之。经纪人则系渔业生产者与水产运销商及零售商之中介。两者各司其事,各专其责,始能发挥平衡产销调节鱼价之使命。否则,操纵鱼价,垄断市场,剥削渔民鱼商,影响民食流弊至大。兹为避免鱼市场董事(或理事)与职员及监察(监事)及职员或经纪人之亲属雇员或对经纪人供给资本,分担盈亏及对其营业有特别利害关系者均不得兼任鱼市场董事(或理事)与职员及监察(监事)。如经纪人经与市场核准派董事(或理事)与职员及监察(监事)时有经纪人之注册及证件应缴销并立即停止业务。凡鱼市场董事(或理事)与职员及监察(监事)亦均不得兼充鱼市场经纪人,如董事(或理事)与职员及监察(监事)经核准为经纪人时,应立即自动退职。”

从《汉口市政府鱼市场设置办法》可以分析出汉口鱼市场存在着如下问题。董事和经纪人凭借个人势力操纵鱼价,价格的确定取决于自己获利多少;垄断市场,通过垄断水产品的进货渠道与出货销售,排斥竞争,从中牟取暴利;有些人欺行霸市,以武力威胁和压榨渔民和商贩;任人唯亲,相互勾结,兼任多职或交互任职。这些问题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渔民、鱼商深受其害,而且造成哄抬物价,市场缺乏活力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等社会问题,也影响了鱼市场的租金和税收等公共财政的正常收取和上缴,所以政府出台了《汉口市政府鱼市场设置办法》,作为管理和规范汉口鱼市场的法规条例。

办法明确规定了鱼市场设立董事或相当于董事的理事;监察或监事;职员等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有固定的职位和明确的职责,工作人员与市场经纪人各自独立工作,不得兼任或相互勾结,目的是为了平抑鱼价,公平竞争。经纪人亲属或商贩的亲属;与经纪人有业务来往或利益相关者不得充任鱼市场的董事、监察和职员;同样工作人员的亲属、与其利益相关者不得充任市场经纪人。一旦发现,经核实取消任命资格,已经在任的,注销其证件,撤销资格,立即退出鱼市场相关职位。

政府加强鱼市场管理说明鱼市场与汉口城市生活紧密相关,鱼市场存在的流弊也引起商贩和市民对政府的不满。鉴于此,政府加强了鱼市场的管理,但是不是行政命令式的,而是通过制定和出台相应法规条例,依法管理。从条例内容看,是经过了调查、讨论后出台的,涵盖了鱼市场管理的各个层面。

四、结语

近代汉口菜市场的发展从饮食原料供应交易的角度反映了汉口的城市发展轨迹和特色,城市由传统城镇向近代化转型。菜市场由传统社会的草市、露水集发展成近代意义的菜市场,由自由经营到固定场所内的有序经营,由自发交易到依法管理。政府在菜市场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行帮约束,欺行霸市,征收高额租金和税收,盘剥商户,物价暴涨等问题。汉口菜市场发展中的政府角色表明,这些问题都需要制定管理条例,依法解决。

[1]雷梦水.中华竹枝词[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7.

[2]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商业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3]胡俊修,李静.民国时期武汉政府对菜场的管理—以市政公权与市民生活互动为视角[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5).

[4][5]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建设概况[Z].Bb13-2.

[6]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关于本市各菜场组织规程(1948)[Z].9-31.

[7]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警察局—关于本市菜场地点及整顿(1945)[Z].40-13.

责任编校:邓小妮

On Hankou Municipal Management of Food Market from 1931-1948

LI Ming-chen (Wuhan Business University,Wuhan,Hubei,430056,China)

Vegetables are indispensable in people’s daily life.In the process of Hankou’s development from traditional fair-like town into modern city,vegetable supply was first done by open-air vendors,and then vegetable trade agents,and at last markets—in fixed places—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China.In the Republic China,Hankou municipal put greater effort in the management of food markets so that they developed in a standardized waywithin the framework ofrules and regulations.

food market;Hankou;management;rent.

F724.3

A

2095-7955(2015)03-0060-05

※2014年度武汉商学院校级一般项目《档案中的近代汉口饮食业研究》(项目编号:2014Y12)的阶段性成果。

2015-03-08

李明晨(1976-),武汉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饮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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