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角度谈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几点建议
2015-08-15肖志远周金山
肖志远 周金山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江苏南京 210029)
1 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3 条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规定所有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2002年,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并由该部牵头,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制订了各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的关键。《强制性条文》的正确有效实施,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颁布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是在对2004年版进行修订后颁布的,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 号),对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提出了管理办法。
多年的实践证明,执行《强制性条文》,对水利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提供了可操作的基础,增强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
2 监督检查的内容及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效果
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6 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10 条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26 条增加了一项监督检查的内容,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从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看,笔者以为,江苏省执行《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效果较好。全省工程质量普遍提升,建成了一批功能全面、内在质量好、外在质量美的优质工程,基本适应了江苏水利现代化的需要。
当然,由于随着时间的变迁和科技的进步,强制性条文的制订和管理应该是动态的过程,在理解和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也会有不同的思考。
3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摘编原则及主要条目统计分析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摘编原则[1]是:“直接涉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其他公众利益并考虑到保护水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
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共摘编了SL291-2003《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等各类规范的336 条强制性条文。
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共摘编了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等各类规范的63 条强制性条文。
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共摘编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等各类规范的334 条强制性条文。
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共摘编了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23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10条强制性条文。
统计表明,第二篇、第四篇涉及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强制条文共计73 条,相对于第一篇、第三篇而言,内容要精简得多。
4 施工质量管理贯彻强制性条文的几点建议
江苏省水利工程涉及河道(堤防)、水库(大坝)、泵站、涵闸、船闸、小水电站、围垦、血防等多种工程类别,且泵站、涵闸等枢纽建筑物工程中还大量涉及到房屋建筑、输变电、电气设备、交通桥梁、信息化等工程内容,因此,《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73 条施工阶段质量管理条文很难满足施工建设质量管理的具体需要。现举例分析并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贯彻《强制性条文》提出几点建议。
4.1 严格执行各类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或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类别多、数量多、条文多、范围广,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类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或规范是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前提,不能因为未摘编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时就打折扣。发生质量事故往往是由于疏于管理、质量意识薄弱、未按标准规范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不严而造成的。如果仅仅执行73 条强制性条文就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也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突出抓好强制性条文的贯彻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同时,也要认真执行各类规范、管理制度。
4.2 灵活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实质
《强制性条文》9-4-1 条:“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规定和强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实际上,高温季节施工时,如果温控措施不到位,也极易产生混凝土裂缝,影响混凝土耐久性能,这一点在DL/T 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第8 章“温度控制”有关条文中表述得比较清楚。2013年江苏省新编并颁布的DB32/T 2333《水利工程混凝土耐久性技术规范》第6.4.6 条对混凝土温度控制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参建单位在具体质量管理过程中应综合借鉴或吸收引用。
《强制性条文》9-3-1 条:“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随着建筑科技的发展,除了交通极不方便的工程外,已普遍应用预拌混凝土,如何进行自拌混凝土与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技术对接,是贯彻《强制性条文》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主管部门摘编强制性条文要考虑的问题。江苏省2009年8月制订印发的《水利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指导意见》和《水利建设工程应用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应按水利行业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检验。施工单位应委托有水利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配合比设计进行复核,并将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配合比和经检测单位复核的配合比一起报监理单位审定。”执行好《指导意见》和《质量控制要点》是控制好水利工程应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关键。
4.3 借鉴电力工程部分标准加强贯彻条文的效果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摘编的SDJ 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27-91《水闸施工规范》等涉及混凝土工程模板、钢筋、浇筑、温度控制的内容约19 条,《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还摘编了DL/T 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关于水泥等原材料的选用、混凝土配合比、碱活性材料、混凝土浇筑缺陷的处理、混凝土质量检测及评定等13 条。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摘编的SDJ 213-8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坝体填筑等内容共5条,《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还摘编了DL/T 5129-200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临时断面施工、防渗体填筑、安全监测设施、坝体压实检测等各类条文25 条,信息量比“水利工程部分”要多得多,也更符合当前水库大坝施工的具体特点和要求。
笔者以为,《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条文吸收了一些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不少内容较《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操作性更强。在具体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实践中,可按电力工程部分或相关部分的要求执行,更有利于保证和提升水利工程质量。
4.4 加强原材料质量的管理
除了贯彻上文所述水泥等原材料质量控制的强制性条文外,钢筋在水利工程中应用十分广泛,是重要的原材料之一,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把好质量关口。《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版)摘编的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摘编的JGJ 18-201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规定“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于焊接生产”。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均应严格执行。
4.5 整体应用相关行业工程强制性条文
船闸工程是江苏省重要的水利工程内容之一,施工过程中固然可参照《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执行,但笔者认为应主要执行《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当然,对输变电工程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也应执行《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4.6 统筹管理《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有包括水利工程、房屋建筑等15 个行业的15 个部分,这些《强制性条文》应该是一个整体,建设管理者应统筹管理、严格执行,全面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014年底,江苏省水利厅对已颁布的15 部强制性条文中的《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公路工程部分(2002年版)》《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等6 个部分,以及2013年底前颁布的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选编,形成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所涉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选编(2013年版)》,无疑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一部好的工具书。
5 结语
工程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充分借鉴当前国内房屋建筑、交通、电力等行业的经验,适时补充并贯彻相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才能更好地推动水利科技进步,有效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1]刘海瑞.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摘编原则及发展方向探讨[J].标准化,201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