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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的思考

2015-08-15马丽星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原030006

江西建材 2015年24期
关键词:垃圾处理垃圾利用

■马丽星 ■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1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文明、繁华的城市带给人们方便、享受的同时,也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的就是建筑垃圾。据数据统计,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有关资料分析,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在每万m2 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600t。若按此测算,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超过1 亿t,加上建筑装修、拆迁、建材工业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将达数亿t。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有研究表明,每利用1 亿吨建筑垃圾可以生产标砖243 亿块、混合料3600 万吨,减少占地1.5 万亩,节煤270 万吨,减排二氧化碳130 万吨,新增产值84.6 亿元。因此,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问题,无论是从法律层面、建筑行业还是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方面已经成为社会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1.1 我国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只有建设部2005 年6 月实施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此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且内容也是相当简单、粗略。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没有对城市区划做出明确的界定。而现时的城市在加快脚步的扩建,改建,大量的建筑垃圾处置不当,大部分是以倾倒、填埋的方式处理,回收再利用就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1.2 我国目前缺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设备和技术

我国对建筑垃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原本就意识较晚,在处置建筑垃圾设备和技术方面更是提不起名,到目前人们对建筑垃圾危害都没有很深的抵触感。城市的扩建、改建堆放大量的建筑垃圾是屡见不鲜,因此在处置设备和技术方面研究和改进国家就一直没有提到桌面上,处置建筑垃圾的技术设备研究和相关管理制度连个基本的框架都没有。

1.3 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

由于建筑垃圾具有特殊性,大多为为固体废弃物,一般生产于建设过程中或旧建筑物维修、拆除过程中。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所产生的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组成是一致的,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它废弃物等组成。因此,在处置设备和技术部具备的情况下,要回收再利用成为空话,只能采用求之过急的办法解决,即填埋。然而填埋建筑垃圾的危害不容忽视,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造成了对空气严重的二次污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含量较高,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其将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将使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办法来解决。因此,填埋建筑垃圾办法表面上是腾出空间,清理现场,但带来后果远远超出人们想象,无形中给治理环境加大了成本。

2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对建筑垃圾处置不当带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人们对环保意识比较淡薄,政府对资源消耗和浪费不够重视,从教育机制中就将环保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作为一种基础意识引导,在全社会包括学校普及。即便是建筑圾铺满大街小巷,人们潜意识里就认为是正常的,对自己生活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也就感觉不到有切肤之痛。

2.2 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仅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其内容十分简略和抽象,在城市不断扩建、改建、修建的过程中,建筑垃圾生产,清场,收集运送,到最后的处置方式都缺乏有效的可行性政策和配套措施。对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也没有从源头上进行管理,比如,对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按相关规定由专业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评估作价分析,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凡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笔者认为,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性强,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也呼吁全社会关注建筑的处置,抵制以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为主要方式,加快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立法,力争完善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制度。

2.3 政府扶持力度不明显,价格优势不突出

建筑垃圾再生或可利用建材价格优势不明显,甚至在某些中小型城市,再生建材价格高于普通建材。由于存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价格和性能的劣势,工程建设方并不乐于选择再生建材。可利用的建材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二手建材,使用价值不高,价格却不低也不安全。则政府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难以发挥作用。加工制造者获利很少,所以对建筑垃圾的利用很难持续发展。

3 对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的建议

3.1 向国外学习建筑垃圾处理政策和方法

日本人对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十分重视并将其作为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比如,将建筑垃圾进行加工、改造,作为工程的基础设施配件,都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再循环石料,将其作为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的替代资源。

借鉴西方国家处理建筑垃圾的方法,如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

在荷兰,大部分建筑垃圾能循环再利用。但是荷兰政府的期望值还是很高,希望力争将90%的建筑垃圾都被循环再利用。作为政府,带动全社会监督,重视建筑垃圾的处置。因此,他们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建筑垃圾的配套制度,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

3.2 制定和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制度

首先,政府应当起带头作用,鼓励建筑行业(开发商、施工单位、实际动工人员)和部门在修建、改建、扩建等生产建筑垃圾时,要认真评估其能被循环再利用可能性垃圾,尽可能能做到回收再利用,不被毁损。

鼓励学者、专家对建筑垃圾的深入研究,多提意见或建议,共同商讨设立中远期存放建筑垃圾的消纳场地,用来储存、消纳建筑垃圾,制订相应合理的底收费制度。

从建筑垃圾的生产、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处理场所等都应出台与上位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将建筑垃圾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力争降到最低,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业主单位的监管制度,对建筑垃圾处理发包要严加管理,严格对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清运车辆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3.3 必须走循环之路

建筑垃圾的回收和措施将其减量化和再利用,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和资源。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从而实现由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向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模式的转变。

3.4 强化建筑垃圾处理的研究,改进建筑垃圾处置技术

综合以上现存的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种种困境,非常有必要加大建筑垃圾再利用的研究,研发一些技术简单高效利用的方法,在解决建筑垃圾产生一系列问题的同时也能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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