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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拟立法保护汾河流域生态修复

2015-08-15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稿已形成

山西水利 2015年10期
关键词:草稿汾河水利厅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稿已形成

生态修复,立法保护。10月11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由该厅主持编写的《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有序稳步推进,目前草稿已经形成。

对山西而言,治汾之重不言而喻。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适时启动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并于今年7月11日印发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随即要求建立健全法规及政策体系,坚持依法推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明确提出尽快制定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提供根本保障。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水利厅立即组建《条例》起草小组,并迅速开展工作:8月展开法规查询、资料收集,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参照有关省市区出台的河流、湖泊等针对性保护法规条例,着手起草《条例》;9月中旬基本完成草稿,并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列入2016年度省人大立法计划。根据立法法定程序,下一步省水利厅准备邀请立法学者、专家以及相关部门等,进行立法条文咨询、研讨、审查工作,力争尽快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入省人大立法程序。

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协调发展”的原则,该《条例》旨在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生态修复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行政的范畴;强化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制定,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适应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修复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统筹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自然修复与人工措施相结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标本兼治,恢复与保护流域生态;流域内生产项目开发建设,必须与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保护优先,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实行政府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制,强化流域生产生活等活动的执法力度,对违反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省水利厅着手起草的《条例》,按照流域生态修复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修复目标和主要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和省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参照吸收了贵州、广东等省的相关法规规定,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讨论稿)。

(摘自《人民网》记者 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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