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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条试运行期高速公路的弃渣场调查与分析

2015-08-15曹俊强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15年4期
关键词:渣场块石水土保持

曹俊强

(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

2007-2012年,是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丰收期。据统计,到2012年底,全省已建成高速公路5 011 km,完成“三纵十二横十二环”高速公路规划网的80%,已建成一纵五横九环,31个出省口打通了22个,大大提升了交通运输能力。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问题也比较突出。特别是弃渣场,大量的弃渣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的水土流失非常严重。为此,我站于2014年9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处于试运行期的32条高速公路的弃渣场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将弃渣场进行分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高速公路的水土流失防治,特别是弃渣场的防护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1 弃渣场类型

据调查,全省正值试运行期的32条高速公路的弃渣场,共可分为8种类型。

1.1 河道弃渣

此类弃渣场是在常流水河道或河漫滩上进行弃渣,按照水土保持相关要求是应该将弃渣清理出河道范围的。但因弃渣量较大,施工单位往往不愿清理,为了应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在渣体周边简单布设了挡渣墙,但其墙体结构和尺寸无法满足防洪和防冲的要求,一旦遇到较大洪水,防护设施将被洪水摧毁,造成河道淤积和堵塞,严重时有可能引发泥石流。以太佳东高速为例,K38+500弃渣场,位于柳林河河道内,弃渣量约10万m3,顶部已绿化,渣脚仅布设了1m高的浆砌石挡渣墙,难以抵御汛期洪水。

1.2 堵沟弃渣

此类弃渣场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比较常见。因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淡薄,对水土保持方案置若罔闻,为节省施工成本,在附近沟道随意弃渣,且将沟道拦腰堵塞,没有修建防洪排导等设施,如果遇到较大洪水,将形成小型“堰塞湖”。尽管很多弃渣场修建了挡渣墙、拦渣坝,并对渣体进行了覆土绿化,但如遇较大洪水,渣体将被冲刷,造成极为严重的水土流失,甚至对下游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如长安高速HK28+850弃渣场、太佳东高速K71+700弃渣场、王繁高速K228+500弃渣场和平榆高速K86+900弃渣场等。

1.3 顺坡弃渣

此类弃渣场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亦较常见。大多分布在高速公路跨越沟道处,桥梁两端施工时对沟坡进行开挖,开挖后直接顺坡弃渣,弃渣场边坡很陡,大多没有防护措施。如果原开挖体为黄土,渣体的主要成分是黄土的话,经过2年的试运行,植被基本可以得到恢复;如果原开挖体为石质,其渣体绝大部分为石渣碎屑,即使建设单位有治理渣场的意愿,但由于坡度较陡无法进行覆土,植被根本无法自然恢复,将会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同时影响道路生态景观。比如神河高速K221+700弃渣场(土质边坡)、太佳东高速K17+650弃渣场(石质边坡)等。

1.4 沟头弃渣

此类弃渣场位置的选择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弃渣从沟头开始逐渐向下游堆弃。因上游汇水面积较小或者形成堰塞湖的可能性较小,施工单位往往会放松警惕,没有修建周边截排水沟,如果遇到暴雨洪水,上游边坡汇水将会对渣坡造成沟蚀或面蚀。比如平榆高速K89+250沟头弃渣场、神河高速K222+970沟头弃渣场等。

1.5 凹地弃渣

此类弃渣场利用现有凹地或废弃坑塘,用弃渣将凹地填平,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较为少见。既无渣体失稳现象出现,又可复耕还田,有利于水土保持。例如太佳东高速K10+400段,在取土坑内弃渣。

1.6 平地弃渣

此类弃渣场因周边无适合的沟道弃渣,故在较平的荒草地上或台地上进行弃渣。渣场防护措施往往较全面,大部分有拦挡、削坡和绿化措施,防治效果较好,对高速公路生态景观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比如和榆高速K52+000台地弃渣场、王繁高速K193+500平地弃渣场等。

1.7 弃渣堵沟形成施工便道

此类弃渣场是由于施工单位不按设计修建临时便道,为节省施工成本,蓄意减少便道长度,利用开挖弃渣作为路基横穿沟道,没有修建排洪设施,宜形成小型“堰塞湖”。施工结束后也不进行清理,有些仅实施了简单的植被恢复措施,安全隐患无法彻底解决。比如神河高速K221+700施工便道和繁大高速K21+100施工便道,均造成了堵沟现象。

1.8 含有较大块石的弃渣

这类弃渣场严格来讲,不应单独作为一种类型,但对渣体防护措施的选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渣体的主要成份是块石,渣体坡面分布有块石,治理难度较大。由于块石体积较大,大部分弃渣场的覆土无法遮盖块石,块石失稳滚落对挡渣墙有较大的损坏,同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沿线的生态景观。经少数建设单位的治理探索,这类弃渣场应首先清理坡面的块石,用于坡脚修建挡渣墙,多余块石进行综合利用。比如平榆高速K109+850渣坡块石滚落损坏挡墙,阳盂高速K396+900块石滚落损坏挡墙等,用上述方法治理后,恢复效果比较理想。

调查中发现,石质弃渣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高速公路附近村民甚至一些专门的采石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修建高速公路的弃渣场进行采石,甚至在已经进行了生态修复的渣体上重新进行二次开挖,破坏了渣体刚刚恢复的植被。有的肆意毁坏挡渣墙、排洪渠等防护工程,在雨季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多次与当地村委就此类问题进行交涉,但大多数均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2 存在的问题

2.1 弃渣场位置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不符

由于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高速公路线路走向和整体布局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存在差异,土石方量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设计的弃渣场位置及弃渣量大部分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不符。同时,由于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淡薄,为了节约成本,不按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进行弃渣。

2.2 防护措施不完善

调查发现,大部分弃渣场防护措施不完善,防护效果差。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不重视水土流失防治,放任施工单位乱倒乱弃,对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与通报视而不见。有很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弃渣场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及基础设施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的弃渣场部分有防护措施,但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2.3 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如果在后续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组成或弃渣场等重要工程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弃渣场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或施工图设计不符,且大都没有履行相关的变更手续,严重影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进而影响到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与运行。

3 建议

3.1 强化建设与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

首先应加强宣传,提高建设与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努力做到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如果主体工程发生改线或弃渣场位置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以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运行。

3.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对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施工单位及区段,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存在问题严重且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人员要及时上报,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制止违法活动,并对相关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4 结语

由于高速公路路线长、弃渣量大、经常穿越不同的地貌类型区,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量较大,对周边自然生态景观产生的影响也较大。本次调查,仅对部分高速公路的弃渣场状况及防护措施不到位所产生的危害进行了初步分析,希望引起有关单位对弃渣场防护治理的重视,建设保持水土的绿色交通,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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