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
2015-08-15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5年10期
日前,兰州市出台首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存在对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的,或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或拒不整改等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处罚;对需要予以关闭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对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非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