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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推进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2015-08-15袁延文

湖南畜牧兽医 2015年5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疫卫生

袁延文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 长沙410006)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执法的活动。近年来,发生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呈多发高发频发态势,2015年8月5日最高检通报,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05件486人,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其中有一部分发生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是,涉案对象以基层一线监督执法人员居多,罪行以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为主,后果以危害公共卫生和肉品质量安全为重,须严加防范。

1 高度警觉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表象

6月16日,农业部通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10起违法典型案例,相关涉案人员在动物检疫职务行为中,因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分别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发现,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特别是基层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职务犯罪有:

1.1 倒卖检疫票证

《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经查,河北故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贾某,倒卖检疫合格证明,违法出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7张、畜禽耳标5000余套。浙江桐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崇福分所陈某、汤某,为生猪经纪人张某虚开24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2508头生猪未经检疫进入屠宰场。广东南雄市油山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何某,为多个生猪贩运人开具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1694张。韶关市湖口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原站长刘某,向行政相对人开具空白检疫证370张。山东博兴县湖滨镇畜牧兽医站朱某,多次将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留置企业,任由企业出证,致520.05吨鸡产品未经检疫流入市场。

1.2 伪造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经查,江苏沛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大屯镇检疫协检员贾某,两次徇私对申报检疫并运往外省的狗肉产品,伪造名称为“狗产品”“毛壳狗”的检疫合格证明,致大量非法狗肉产品流入市场。黑龙江铁路兽医卫生处齐齐哈尔段检疫员孙某,为非法经营的牛肉伪造检疫合格证明35张,填写虚假的货主、产地名称、数量等内容。

1.3 行政不作为

《动物防疫法》规定,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经查,四川游仙区动物检疫员文某、贾某,检疫一屠宰场待宰生猪时发现一死猪,未将同圈猪隔离观察并擅许宰杀,违规出具检疫合格证章,致6头病猪肉入市销售。江西高安市畜牧局原副局长兰某、艾某等8名公职人员,在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监管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福建漳平市兽医人员在检疫监管中失职渎职,致大量未检疫的生猪、猪肉及部分病死猪及产品流入市场。

1.4 截留贪污公款

经查,山东博兴县湖滨镇畜牧兽医站朱某利用担任站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侵吞动物检疫费共10万余元。广东南雄市油山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何某,收取检疫证费用6.7万余元据为己有。韶关市湖口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原站长刘某,中饱私囊检疫费用1.1万余元。山东阳谷县畜牧局检疫员翟某,一次性将违规收取的0.7万元检疫费用于个人花销。

1.5 违规参与经营活动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据调查了解,少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其管辖区内,违规开设或参股兽药、饲料经销门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随意抬高商品价格,甚至利用职权,强令管理相对人到指定门店购买兽药、饲料;还有部分人违规开设或参股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有的甚至在企业兼职领取薪酬,这些违纪行为,给执法犯法埋下了隐患。

2 充分认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职务犯罪危害

发生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作案手段并不高明;虽案情大多够不上特别重大,但对社会政治经济具有一定危害性。

2.1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首要在发展农村产业。畜牧业是我国农业的传统优势产业,有关方面预计到“十二五”末,全国畜牧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将超过46%,养殖业既是农民增收致富的传统产业,也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而养殖业发展的最大风险来自动物疫病,若疫病防治断档或出现真空,一旦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大面积爆发,对一个产业而言,带来的可能是毁灭性打击。纵观历史上曾经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使国内外部分地区快速发展的猪禽羊产业几度惨遭“滑铁卢”,折戟沉沙,给农民蒙受了极其惨重的损失。这既是天灾,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存在人为因素,这样的历史教训十分深刻。从这个角度上说,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事关产业健康稳步发展,事关肉食品市场供给,事关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事关农村长期繁荣稳定,必须站在新农村建设,站在精准扶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2 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极易造成动物疫病流行蔓延,科学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目前,我国公布的动物疫病多达157种,其中人畜共患病的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等26种,如果防疫检疫人员失职渎职,不严格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职能,使动物疫病得不到有效防治,或不能有效杀灭或控制病原、切断疫病传播途径,给动物疫病可乘之机,将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动物产地检疫是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关口。近年来,一些地方由于动物卫生监督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先后出现“瘦肉精”健美猪、病死猪肉、苏丹红鸡鸭蛋、孔雀石绿桂花鱼、呋喃西林多宝鱼等病害畜禽水产品流入市场,引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触犯了法纪高压线。

2.3 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干部是社会的一树标杆,干部怎么干,群众怎么看;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就是老百姓。有少数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知法不守法、执法不严谨,甚至执法犯法、违纪违法,特别是个别动物检疫人员奉行“花钱办事、出钱放行、拿钱消灾”、“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不健康思想,包庇纵容,公然充当“黑心食品”的保护伞、甚至帮凶,昧着良心干一些违纪乱纪的勾当。这些案例,直接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损害老百姓利益,破坏了鱼水之情的干群关系,扰乱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纲常,损坏了行政执法声誉,损害了执政为民的政府公信力,长期以来为养殖农户所诟病,被群众所深恶痛绝。

3 严密防范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防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中的职务犯罪,重在基层,难在基层,任重道远。强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防渎职犯罪,关键是要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完善法纪廉政体系,加强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惩防结合,标本兼治。

3.1 强化领导,抓责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是为政之要。当前,一些业务部门尤其是基层业务部门,普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甚至还有少数主要领导有“党建工作太务虚,业务好才是政绩好”的错误思想;部分单位党建工作抓得不严不实,纪检监察机构形同虚设、人员派作他用、工作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落实,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领导,把管事和管人、抓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律法是道德的底线,法纪应严于律法。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工作纪律,推进动物卫生监督规范执法。健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的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明确人员,安排经费。严格行政处罚审查审批程序、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听证等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实现执法规范化、痕迹化。严格检疫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检疫人员只收费不检疫、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贪污挪用检疫费,从制度和管理上严密堵塞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绝不给违纪违法者有可乘之机。

3.2 提升素质,抓作风建设

新常态下,“提素质强能力”是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客观上说,当前,大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年龄偏大、收入偏低、执法条件差。部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党纪政纪法纪意识淡薄,自以为手中的权利不大,小打小闹不会引起注意,少量病害畜禽水产品流入市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认为在基层辛苦一辈子,理应有所补偿,产生了经济和政治待遇上的不平衡心理,在利益诱惑面前“湿鞋”“失足”,走上犯罪道路。要切实加强预防教育,抓好官方兽医的培训,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举办官方兽医培训班、技能比武、行风政风整肃活动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党纪法纪政纪、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检疫理论和检疫技能、财务管理等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的科学理论学习,加强对其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深入巩固、延伸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和守法氛围。

3.3 强化监督,抓违法惩处

俗话说,“宽之一寸,则失之一丈”。当前,国家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解决了“失之于严”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贯彻执行,真正使党纪政纪法纪成为悬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切实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加大涉及动物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全面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全面监督。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和稽查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履职、靠前介入,善于化解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职务犯罪风险,善于从举报中发现线索、搜集证据,善于甄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消除对领域监管的“盲区”“盲点”。要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追根溯源,延伸打击。要把依法打击危害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犯罪与查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紧密结合,加强与公检法司、食药、工商等部门协作,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等专项整治和打击行动,联合查办案件,高压打击危害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背后的一切职务犯罪,严肃查处执法违法的人和事,该处分的处分,该法办的一律法办,惩前毖后,防微杜渐,净化优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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