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汉时期府官的品位化
2015-08-15杨鑫
杨 鑫
(北京大学 历史学系,北京 100871)
这里所说的“府官”,是指三公的公府、诸将军的军府、地方州郡县府等各类府署中的掾属、僚佐等官职。这类官职包括很多具体的职位,如长史、司马、各曹的掾属等,军府中特别设有从事中郎等军事性官职,州府则设有诸曹从事。如果不考虑其中地位最高的长史、司马①,我们就会发现,这类府官在汉代的官僚制度结构中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位置。与王朝的其他官职不同,他们并非是由朝廷任命,而是由长官自行辟除的。在王朝的品位安排上,他们也是被纳入比秩行列的[1]421-429。
所谓“品位化”系指职事官向用以标示官员个人身份的品位转化的过程与现象[2]4-5。品位化是阎步克在研究中国古代的官阶制度时基于其“品位―职位”的研究框架而提出的概念。阎步克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掾属、僚佐发生了品位化的问题[2]283,严耕望也注意到了南朝部分府官成为“地方大族寄禄之任”与治权相分离的现象[3]153-154。日本学者滨口重国关于北朝府官的研究也显示了这一点[4]315-333。这种府官品位化的现象在东汉就已经初露端倪了。以下对此略加说明。
一
首先来看东汉时期府官品位化的表现,即依据何种凭据而做出东汉府官品位化的判断。我们认为,东汉时期府官品位化的表现有三:一是府官与职事相分离;二是府官制度选举意义的增强;三是府官选举对“以能取人”因素的背离。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不论是中央府官、地方府官还是军府府官,其职位设置的原本意义在于处理该府署机构所面临的具体事务。这从征伐将军的幕府随着将军的出征而设置,军事活动结束即取消就可以看出。掾属之分曹设置,也正是为了明确职责,便于处理对应的事务性工作。这在地方府署的掾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县级掾史的设置上“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5]3623,这显然就是为了更方便处理其时其地的具体事务而设立的。中央公府中的掾史也是如此,这从其分曹的情况可以看出。《续汉书·百官志》载:
掾史属二十四人……西曹主府史署用。东曹主二千石长史迁除及军吏。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奏曹主奏议事。辞曹主辞讼事。法曹主邮驿科程事。尉曹主卒徒转运事。贼曹主盗贼事。决曹主罪法事。兵曹主兵事。金曹主货币、盐、铁事。仓曹主仓谷事。黄阁主簿录省从事。[5]3558
此处所记虽为太尉府之掾史,但这当是修史的体例,举其一可以概括其余。司徒、司空府的情况也与此相近。这里每一曹的掾属都对应着具体的事务。可见,中央公府的掾史在设置上也是以所需处理的事务为标准的。
在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汉时期大量的地方郡县掾史处理各种具体事务的记载。相比之下,中央公府掾史的工作与之不尽相同。从文献记载来看,公府掾史似乎更多地要承担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这些临时性事务大多与盗贼等突发性事件有关,如:
广汉郡盗贼群起,丞相、御史遣掾史逐捕不能克。[6]3393
会北地浩商为义渠长所捕……商兄弟会宾客,自称司隶掾、长安县尉,杀义渠长妻子六人,亡。丞相、御史请遣掾史与司隶校尉、部刺史并力逐捕,察无状者,奏可。[6]3413
(五凤四年)夏四月辛丑晦,日有蚀之。诏曰:“……以前使使者问民所疾苦,复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6]268
既得王媪,令太中大夫任宣与丞相御史属杂考问乡里识知者。[6]3962
以上几例中,丞相、御史两府的掾史所承担都是诸如逐捕盗贼、出使、查验事实等临时或突发的事件。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汉时期的公府掾史就只是负责应对这些突发事件。他们在处理日常的行政事务之余,还应该承担一些临时性的差使。只是那些日常事务由于过于平凡而没有被记录下来而已。
这种情况到东汉时期就有所不同了,掾史的职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职能的转变在公府掾史这一群体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东汉的公府掾史仍然要负责一些突发事件的应对,如“寒朗……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属共考案楚狱颜忠、王平等”[5]1417。但更多的时候,他们参与国家重要事宜的讨论。如:
(建武)二十八年,北匈奴复遣使诣阙……帝下三府议酬答之宜。司徒掾班彪奏曰……[5]2946
中平二年,汉阳贼边章、韩遂与羌胡为寇……事下四府,大将军掾韩卓议……[5]1609
永和二年,日南、象林徼外蛮夷区怜等数千人攻象林县,烧城寺,杀长吏……帝以为忧。明年,召公卿百官及四府掾属,问其方略。[5]2837-2838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言……乙卯,诏书下三府,与儒林明道者详议,务得道真。以群臣会司徒府议。[5]3037
以上即是公府掾属参与国家重要事务讨论的例子。应该说,这种做法并非始于东汉,王莽时期就曾召集公府掾属讨论治河的问题[6]1697。但在东汉之前,这种做法只是偶一为之,并未成为经常性的活动。而到了东汉则将之作为一种常规举措,每逢重大问题,就会召集公府掾属来讨论应对措施。这就造成了公府掾属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的转变,即他们的职能由原来只负责具体行政事务变为兼具参议、备顾问。应该说,这种职能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东汉三公从政治事务的管理者转为坐而论道者所造成的。同时,公府掾属所要参与议论的还包括公府内的事务。《后汉书·郎顗襄楷列传》载郎顗上书云:
又今选举皆归三司,非有周、召之才,而当则哲之重,每有选用,辄参之掾属,公府门巷,宾客填集,送去迎来,财货无已。[5]1067
类似的表述又见于吕强的上疏:
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三府有选,参议掾属,咨其行状,度其器能,受试任用,责以成功。若无可察,然后付之尚书。[5]2532
上述两例的主张其实正相反,郎顗之意在于将选举权交由尚书,而吕强则建议将选举权收回三公。对此我们这里暂不予讨论,而值得注意的是两人都指出当时三公的选举是要“参之掾属”的,这就显示了公府掾属的参议职能。公府掾属虽然仍要处理本府的行政事务,但是参议应对已日益成为他们的一个重要工作。我们知道,以参议、顾问应对主要职能的汉代官职如大夫、博士等大多带有一定的散官色彩,公府掾属职能的这种转变说明他们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散官色彩。
类似的现象在地方的掾史中也时有所见。如《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云:
县令陇西牛述好士知人,乃礼请延为廷掾,范丹为功曹,濮阳潜为主籍,常共言谈而已。[5]1618
可见东汉时期的一些地方掾史也出现了与原有的职务相分离的现象。而以顾问应对一类的事务为主,则必然会导致掾属渐渐远离本应负责的行政事务,不再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最终导致“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游,以不肯视事为高”[5]1548。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公府掾属已经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也即其本来的职责相分离。这种职位与职事相分离的现象无疑是官职品位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
府官制度选举意义的提升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三公职能的转向;其二是指府官特别是公府掾属逐渐成为一个候选官员群体。
在东汉,随着尚书台权力的扩大,三公的政治权力受到了明显的削弱。故时人仲长统称“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三公之职备员而已”[5]1657。当然,这并不是说东汉的三公已完全没有权力了,事实上,东汉的三公仍然担宰辅之任。马端临在《文献统考·职官三》中认为:“自后汉时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尚书始为机衡之任。然当时尚书不过预闻国政,未尝尽夺三公之权也。”当代学者的研究也强化了这一认识[7]119-126。
东汉的三公相比西汉特别是西汉的丞相,其政治地位与政治权力有了明显的衰弱。祝总斌将宰相的权力概括为参政权与监督百官执行权两项[7]4-6,这一判断对于汉代的三公也同样适用。我们注意到,在三公处理政治事务的权力被侵夺的同时,他们的职能较多地倾向于选举方面。一方面,公府辟召在东汉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察举制度构成东汉两个主要的选举制度。这就显示在三公的职能中,选举职能所处的地位有了提高。另一方面,在东汉时期的文献中也经常可以看到皇帝令三公举荐人才的记载。这方面的例子很多:
时,鲜卑数犯边,诏三公举威武谋略之士。[5]1730
自(王)涣卒后,连诏三公特选洛阳令,皆不称职。[5]2470
灵帝特敕三府精选能吏,有司举(贾)琮为交阯刺史。[5]1111
以上三例都是皇帝命三公举荐人才。这类情况在西汉时期尚比较少见,到东汉则多了起来,这就表明选举事务在东汉的三公工作中已经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
同时,公府掾属也带有了官员候选群体的色彩。这主要表现在东汉王朝经常性地从公府掾属中选拔人才,如:
时,太山贼公孙举伪号历年,守、令不能破散,多为坐法。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韩)韶为赢长。[5]2063
(元初)六年春二月乙巳,京师及郡国四十二地震,或坼裂,水泉涌出。壬子,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5]229
(永和三年九月)丙戌,令大将军、三公各举故刺史、二千石及见令、长、郎、谒者、四府掾属刚毅武猛有谋谟任将帅者各二人,特进、卿、校尉各一人。[5]268
从上面所引的材料可以看出,在东汉王朝面临一些突发性事件时,三府(或四府②)掾属是属于王朝选拔人才的后备官员群体的。这种现象其实在西汉也可以看到一些迹象,如前文所引的从公府掾属中选侍御史的规定就是如此。如果说在西汉时期公府掾属还只是在实际政治运作中体现为一个士人的入仕途径与迁转之阶的话,那么到了东汉,他们就已经是王朝所正式认定的官员候选群体了。这一变化意味着东汉时期公府掾属这一制度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项与郎官相近的储官制度而存在的。在帝国的官僚制度结构中,其选举意义大大地增强了。
三
阎步克指出,汉代察举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以能取人”“以文取人”“以名取人”“以族取人”这样几个阶段[8]46-86。西汉时期有关辟召制度的材料比较少,且其制度化程度也不甚高,故难以对其勾勒出一个比较清晰的发展脉络。不过在东汉的相关材料中,我们还是比较清楚地看出当时辟召制“以名取人”的倾向。例如:
永和元年,(王龚)拜太尉……其所辟命,皆海内长者。[5]1820
(朱)穆前在冀州,所辟用皆清德长者,多至州郡、公卿。[5]1473
(胡广)凡一履司空,再作司徒,三登太尉,又为太傅。其所辟命,皆天下名士。[5]1510
类似的材料还有一些,兹不备引。同时,公府辟召也为名士的人物品评所左右。例如:
汉中晋文经、梁国黄子艾,并恃其才智,炫曜上京……三公所辟召者,辄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5]2232-2233
可见,在东汉时期,个人的名望是其能否被辟召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与察举中“以名取人”的倾向是大致相近的。如前所述,掾属的本职工作是处理本署、本曹的具体行政事务,这对掾属个人的办事能力事实上是有一定要求的。可是,在东汉时却大量地出现了“以名取人”的现象。以名取的这些人虽然在士林中享有盛名,但是他们却未必适合从事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工作。将这样一些很可能不具备行政能力的人放到对行政能力有一定要求的职位上,其结果必然导致相应的工作事务得不到有效、充分的处理,进而出现职位与职事相分离的现象。
以上是从作为辟召主体的府主一面来说的。东汉王朝在考虑掾属职位的人员结构时,也不是以行政能力为选任标准的,而是将其作为一个入仕途径与迁传之阶来为王朝的利益服务。这在下面两例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永初四年,羌胡反乱,残破并、凉……(虞)诩曰:“今凉土扰动,人情不安,窃忧卒然有非常之变。诚宜令四府九卿,各辟彼州数人,其牧守令长子弟皆除为冗官,外以劝厉,答其功勤,内以拘致,防其邪计。”脩善其言,更集四府,皆从诩议。于是辟西州豪桀为掾属,拜牧守长吏子弟为郎,以安慰之。[5]1866
光和元年,遂置鸿都门学,画孔子及七十二弟子像。其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用辟召,或出为刺史、太守,入为尚书、侍中,乃有封侯赐爵者,士君子皆耻与为列焉。[5]1998
在第一条材料中,东汉王朝为处理边疆地区的叛乱,将中央府署的府官辟召作为维稳的安抚手段来使用。第二条材料则是灵帝为了配合其新建的鸿都门学,敕令中央与地方的府署辟召鸿都门学的学生以方便其入仕。时人对于鸿都门学多有批评,称其“以小文超取选举,开请托之门,违明王之典”[5]1999。这些人与出于维稳需要而辟召的西州豪杰自然是难以承担府署中的具体行政事务的。
同时,府官辟召也成了东汉的豪族、权贵入仕的一条捷径。一些人在辟召掾属时表现出了“以族取人”的倾向,如耿宝就曾向时任太尉的杨震推荐中常侍李闰之兄[5]1763。又如:
永兴元年,(黄琼)迁司徒,转太尉。梁冀前后所托辟召,一无所用。虽有善人而为冀所饰举者,亦不加命。[5]2036
可见梁冀对公府辟召也曾多有请托。又如《续汉书·五行志》云:
桓帝之初,京都童谣曰:“游平卖印自有平,不辟豪贤及大姓。”案到延熹之末,邓皇后以谴自杀,乃以窦贵人代之,其父名武字游平,拜城门校尉。及太后摄政,为大将军,与太傅陈蕃合心戮力,惟德是建,印绶所加,咸得其人,豪贤大姓,皆绝望矣。[5]3283
窦武、陈蕃不辟豪贤大姓的背景正是当时的府官辟召大多为这些权贵、豪族所垄断,因而二人才会矫正时弊。时人对这类现象已多有所批评。如审忠就曾说:“州牧郡守承风顺旨,辟召选举,释贤取愚。”[5]2526张酺也指出:“三府辟召,多非其人。”[5]1533在这种选举非人的情况下[9]82-88,任掾属不处理其事务是必然的。总之,正是由于“以名取人”“以族取人”等选举倾向的发展,居府官之职者与本应对应的职能渐相疏离,从而导致府官成为单纯的入仕途径与迁转阶梯,即府官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种任官资格,其职位与职能分离也就是必然的。
四
以上我们对东汉府官品位化的表现进行了一定的说明,下面再简单分析其原因。
在东汉时期,中央府官与地方府官的品位化并不是同步的。地方府官由于要承担具体的日常行政事务,因而其品位化的程度是低于中央府官的。而造成中央府官品位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前面所谈到的尚书对于三公职权的侵夺。如果说尚书在中外朝产生之初所侵夺的只是三公的决策权的话,那么东汉时期尚书分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则直接分割了三公处理具体事务的权力。这样,本来由公府下诸曹掾史所处理的事务在一定程度转由诸曹尚书办理了,公府掾史所对应的事务因之而减少。这种职权范围的缩小与职事的减少是造成公府掾属品位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府官的品位化与辟召制度的发展也有密切的关系。正是辟召制度的盛行导致大量府官职位变成了士人的入仕阶梯,同时辟召的选人不当也进一步加剧了府官职位与职能的分离。
辟召制在东汉得以比较大的发展,与其自身制度化程度不高、缺乏可操作的选举标准、易于被人为因素所影响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正由于辟召制度具有这样的特点,因而它便于为特权阶层提供入仕机会。在西汉绥和二年废除了任子制之后,辟召制即成为官员子弟、地方豪族等特权阶层入仕的主要途径。如宋光“衣冠子孙,径路平易,位极州郡,日望征辟”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也在客观上推动了辟召制的发展。
此外,东汉豪族阶层的兴起也是影响府官品位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豪族由于大多与中央或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联系,因而通过府署辟召担任府官的机会就比较大。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掾属基本任用本地士人,更为豪族入仕提供了便利。而这些豪族大多想的只是如何入仕、升迁,而无意于在府署中处理复杂、烦琐的行政事务,府官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入仕的机会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东汉的府官出现品位化的现象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只是认为汉代的府官出现了一定的品位化迹象,主要表现在其职位与职事分离以及作为士人入仕、迁转的阶梯两方面,但不是说汉代的府官就已经完全品位化了。另外,品位化的过程也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官职的职位与职事相分离,居其官者不司其事。官职只有其名,而无对应的具体事务。这一阶段的官职虽然发生了品位化,可是在王朝的官制体系中仍然是作为职位来使用的。第二阶段,官职开始被用于标示个人身份,成了从属于个人的位阶。此时的官职不但没有了对应的事务,而且以加官等形式存在,被王朝作为品位来使用。我们在进行了这种简单的区分之后可以看出,东汉的府官虽然发生了品位化,但仍停留在品位化的第一阶段,而其进入第二阶段,即作为标示个人身份的位阶,则是在之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实现的。
最后顺带说一下,在汉末孝廉也被用作赠官[10]967,可以看作是孝廉品位化的一个迹象,即它由选举资格而变成了标示个人身份的一种标志。不过这一趋势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孝廉被用作赠官的例子似乎仅此一例。这说明相比察举制,辟召制更符合门阀士族的入仕要求。
注释:
① 长史、司马在汉代的府官结构中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位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秩级上看,这两个职位明显比其他府官职位的秩级要高,如公府中的长史、司马是秩千石,而掾属等则是比四百石以下;从选任方式上看,长史、司马是由中央任命,而掾属等则主要是由长官自行辟除;从职能上看,长史、司马主要是协助长官处理相关政务,而掾属等则是处理其所对应的曹的具体事务。此外,西汉及东汉初期存在的丞相司直(大司徒司直)的情况也与之很类似。正是由于上述的这些差别,这里所讨论的府官并不包括长史、司马等高级职位。
② 所谓四府,系在三公之外再加上大将军府。相关解释可参见王鸣盛《十七史商榷》(陈文和、王永平等校点,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0页)卷二十三“二府三府四府五府”条;并可参见张军《汉魏晋军府制度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9页)。
[1] 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2009.
[2] 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4] [日]滨口重国.所谓隋的废止乡官[M]//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4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
[5] 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6]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7] 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8] 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9] 张鹤泉.东汉辟举问题探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10] 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