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地排涝造成下家损失是否赔偿
2015-08-15杨学友
[案例]张某与祝某两家均为所在村农业承包大户,其承包土地相邻。张某种植的6hm2(90亩)玉米地的地势明显比祝某种植的8hm2(120亩)大豆地低洼。几年来,双方与周围的种植户形成一个习惯约定,各家承包的相邻界限均有围坝,一旦出现旱涝等问题,需动用抽水泵自行解决。当年8月的一场大雨,来势迅猛且时间持续较长,导致张某、祝某的承包地内均有大量积水,张某家承包地因地势低洼,积水更深,6hm2(90亩)玉米苗全部被淹至半截深。祝某也因承包地积水较多,立即擅自挖开地头上的渠坝进行排涝,雨水顺着承包地形顺流而下冲开张某地的围坝流入地内。张某向祝某提出交涉并加制止未果,最终张某因其玉米减产约60%,再次找到祝某要求适当赔偿,祝某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予以拒绝。祝某的顺势排水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使有正当、合理理由利用他人承包地(不动产)进行排水的,只要存在未能“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的,则应适当赔偿或补偿。本案祝某的排水行为存在两方面过错,一是私自挖开围坝,改变了农田水利设施的现状,其排涝不当进一步加重了地处下游张某家承包地之损失;二是在擅自排水过程中,未能采取任何防止、避免给相邻人家承包地造成损害。当然,由于张某家承包地被水淹的主要原因是地势低洼、雨水过大造成,但祝某擅自排涝不当进一步加重了张某家承包地的损失。据此,祝某应承担一定的(次要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