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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父母的自我拯救和社会拯救

2015-08-15穆光宗

失独父母的自我拯救和社会拯救

穆光宗

[摘要]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失独风险包括了内源性风险和外源性风险。失独带来三大“欠缺”:一是核心家庭结构的残缺;二是精神情感生活的痛缺;三是老年生活照顾的空缺。“广义失独”既包括了“绝对失独家庭”和“相对失独家庭”,也包括了“事实失独家庭”和“潜在失独家庭”。自我拯救首先要接受事实,其次要告别过去,再次要重建生活。社会拯救的实质是对“唯一性风险”的国家补偿和老有所养全方位支持。“失独”的性质属于“政策性失独”,而非“选择性失独”。计生政策需要负责的不是死亡的风险,而是唯一的风险。建议将“扶助”改为“补偿”,立法保障失独老人的生命尊严和生活质量。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失独风险;政策性失独;自我拯救;社会拯救

[收稿日期]2014-08-23

[作者简介]穆光宗,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邮编:100871。

独生子女家庭失独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公共焦点话题,也是我国社会政策体系完善过程中特别重要的一个目标群体。2014年4月21日,240位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的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向国家卫计委提出失独家庭国家补偿的诉求。2012年6月5日,2400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代表们如是说:“过去我们响应国家号召,尽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的义务,但现在孩子没了,我们老了,谁来给我们养老?国家的养老体制能给我们养老吗?超生了国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我们失独了,国家是不是应该抚养我们?我们尽了义务,造成失独后我们无所依靠,这个责任不能让我们给国家尽义务的人全部承担吧!”卫计委针对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令人不安的是,失独人口在扩大。2004年,杨晓声的长篇报告文学《只有一个孩子——中国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悲情报告》引起很大关注,甚至一度被列为禁书。据有关推算,全国独生子女家庭中至少有432万家庭的孩子在25岁以前夭折,有968万家庭的孩子在55岁以前夭折。郭志刚指出,全国至少有8%~9%的独生子女会在55岁以前因患疾病或非正常原因而死亡,还有少数独生子女后天不幸致残[1]。独子夭折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峻。独生子女夭折人数和家庭数在逐年增多。特别是大龄独生子女夭折导致完全家庭变成残缺家庭,挑战社会和谐。笔者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国0~30岁独生子女人数有209894700人,概数2.099亿,其中0~17岁的独生子女人数1.6336亿,18~30岁的独生子女人数4653万。根据王广州等通过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建立生命表推算,大约有3.91%的人活不到18岁,有5.1%的人活不到30岁。这样的话,大概有638.8万独生子女活不到18岁,大概有1070.5万独生子女活不到30岁。18~30岁的成年独生子女夭折人数可能达到432万。也就是说,2005年失独老人人口可能达到864万之多!

由于各种风险的存在和叠加,独生子女夭亡的人数和失独老人将是增加的趋势。风险有两类,包括了内源性风险,就是政策的唯一性风险、身心的脆弱性风险,外源性风险则是外围的破坏性风险(疾病和意外)。一旦破坏性风险爆发并与内源性风险叠加,独生子女家庭就会演变为独生子女残缺家庭、无后痛苦家庭。随着时间的推演,独生子女家庭孩子夭亡的个体自身风险、政策内源风险和环境外源风险都会进一步放大。独生子女夭折人数在逐年增多,卫生部数据称每年新增7.6万名夭亡的独生子女。2007年山东省生育关怀调查汇总结果表明,荣成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9岁以上母亲及其配偶人数为263人,大体为2001年的10倍。王广州发表文章称,预计2050年全国独生子女总量将达到3亿人,累计失独家庭将达到1100万[2]。黄润龙通过对独生子女的死亡和伤残风险分析发现,当父母到60、70岁的时候,大约有7.6%和10%的子女先其父母死亡[3]。根据7.6%和10%死亡风险预设,在1亿、1.5亿和2亿个老年独生子女家庭的三种假定下,那就意味着60岁的失独老人将分别达到1520万、2280万和3040万,活到70岁的失独老人可能将分别达到2000万、3000万和4000万。这个推算描述了一个令人吃惊的前景。

孩子死亡失独带来具有普遍性和毁灭性的三大“欠缺”:一是核心家庭结构的残缺。三角形的家庭结构不再完整,家庭失去了重心。二是精神情感生活的痛缺。中国文化以亲子关系为轴心,独生子女的离世导致亲子关系断裂、难以为继,断子绝孙使得很多以家为天下、以孩子为中心的失独父母痛彻心扉。如果独生子女父母人到中年或老年不幸遭遇子女意外和死亡,白发人送黑发人,对父母的打击格外巨大,仅经济损失难以估计,强烈的“空巢感”和情感孤寂,使他们失去晚年的精神支柱和生活信心,这种痛苦和情感受损是无法用金钱来估计和补偿的[3]。三是老年生活照顾的空缺。失独父母普遍担心老无所养、老无所依、老难善终,特别是一旦部分甚至完全失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徒叹奈之何?!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对15个省(区、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抽样调查,这些家庭普遍面临着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超过80%的调查对象担心养老问题。去医院手术、入养老院养老都需要孩子签字,这对失独父母构成了“二次伤害”。

失独最大的问题是精神-情感-心理的全面危机。失独者如入可怕漩涡,被突如其来的风暴卷入痛苦的谷底,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失独父母经不起失独的沉重打击、互相抱怨导致婚姻解体、精神残疾殃及身体健康甚至不幸罹患绝症,失独带来了一系列的丧失事件,最后导致家庭的分崩离析。失独会制造猝不及防的心理漩涡,一旦卷入中心,就可能沉沦不出,痛不欲生,难以自拔。

从“广义失独”的概念出发,对上亿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我们大致可以分出两个标准下的两类家庭,一是“绝对失独家庭”和“相对失独家庭”,二是“事实失独家庭”和“潜在失独家庭”。

所谓广义失独,当然就不只是包括因为死亡夭折所产生的绝对失独现象(孩子不在了,一切希望都成空),而是也包括如下四类相对失独现象,即因为病残而失独(独生子女失去了自养和养老的能力,反而成为父母的包袱),因为失踪而失独(孩子被拐卖,生死不明,遥不可知),因为不孝而失独(孩子不孝,既无孝心也无孝能更无孝举,养老难以期待,有孩子跟没有孩子差不多,甚至还要恼火),因为空巢而失独(孩子成年后离开父母,两代人分开居住,难以近身照顾,老无所依),凡此五种,孩子在或者不在,都具有某种“失独”的意味。所谓“事实失独家庭”是指失独事件已经发生的家庭,“潜在失独家庭”则是指失独风险未来将要发生的家庭。我们要注意,社会上存在着巨量的“潜在失独者”,在生命历程的进程中,死亡的风险概率必然会陆续产生新的失独者。

“广义失独”的存在使得我们幡然醒悟,几乎绝大多数的独生子女家庭具有某种失独的可能性,从而在今后将积累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难题。指出这一点,具有残酷的意味。换言之,无论是“政策性独生”还是“选择性独生”,都不值得提倡。在持续低生育率危机日深的当代中国,我们更需要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年轻家庭,但事实上,昂贵的生养成本已经以无可辩驳的力量阻止了这类健康家庭成长和扩张的步伐。

要走出失独危机的漩涡,需要走出三大步:

首先要承认事实。失独不仅要在理智上承认,而且在情感上要接受。有些失独者虽然在理智上承认,但在情感上却接受不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骨肉深情,难以分割,情有可原,但要走出困境,就要过难关、破情执。人生本无常,生命诚可贵,黄泉路上无老少,孤坟多是少年人,生离死别,花开花谢,每天都在发生,这才是人生的真相。

其次要告别过去。告别以孩子为中心的生活。这就意味着要转移父母之爱的重心。用光明之爱超越泣血之爱,用理智之爱拯救沉痛之爱,用灵性之爱成就永恒之爱。2014年4月27日播放的北京卫视私人订制节目,帮助两个失独家庭走出痛苦,就是通过心理学专业人士的引导跟孩子说再见。没有跟孩子的再见、和过去的告别,就不会有新的出发。

再次要重建生活。核心是信心和信仰。重建自我价值,重获人生意义,像上海的易解放女士那样“失独”之后将对儿子的爱放大到对儿子之爱的爱——到内蒙古沙漠地区植树造林160万棵,不仅是对孩子爱的延续,而且找到了生活的意义,获得了信心和欢欣,有了强大的信仰,也就有了活下去的理由和动力。开始崭新的充满爱的生活是易妈妈疗伤成功的关键。或者可以说,失独妈妈易解放是最成功的自我拯救的典范。她不仅超越了失独的痛苦,而且获得了大爱的幸福,化悲痛为力量,意外获得了失独之后的正能量,走出了一条光明的大道。

说到社会拯救,现在还缺乏全面的考量和长效的机制。失独该不该获得国家补偿?这是一个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社会公共政策问题。失独者说:“作为公民,我们当初履行了计生义务,但这是有风险的,我们希望国家可以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这是毫不过分的合理要求。为了更好解构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失独”的性质,本文提出两个概念加以甄别,即“政策性失独”和“选择性失独”。简单说,前者是政策强制生一个,后者是可以选择的情形下自己只生一个,两者有本质区别。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就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颁布以来,中国就在一胎化的政策律令下进入了“政策性独生”时代,因此所产生的失独现象称之为“政策性失独”,而单独可生二胎人口新政的出台之后如果符合条件的家庭只生一个孩子后来失独则属于“选择性失独”——不是政策不允许而是自觉选择了独生子女,同时也选择了唯一性的风险。对于选择性失独,政府没有直接的责任。不过,对于负责的政府来说,对可能的选择性失独也要严加防范,进行独生风险告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失独,于家于国双利共赢。

狭义失独有两个共同的原因,缺一不可,如影随形:一个是死亡的风险,另一个是唯一的风险。任何一个人口都有死亡的风险概率,但如果不与政策性独生所内含的唯一性风险结合,“失独”就不会产生。因此,只有同时遭遇两个风险事件,才可能造成失独事实。毫无疑问,失独与强制一胎的计生政策有着很强的天然的联系。计生政策需要负责的不是死亡的风险,而是唯一的风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于2004年提出“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的判断。为什么我不说非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家庭,难道这些家庭的孩子不会遭遇死亡伤残的风险吗?难道在这些外源性风险面前,独生子女家庭和非独生子女家庭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显然,我说的独生子女风险家庭是指一胎化计生政策强制下所造成的结构性、唯一性、内源性风险,一旦孩子出事,家庭结构的亲子那一端就完全消失,家庭结构不复完整,那种残缺是最要命的残缺——那可是父母和家庭的心肝宝贝!谁能释怀?!一旦遇上死亡风险爆发,潜在的风险家庭必然转化为失独家庭、残缺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可以想见,如果有两个孩子,夭亡了一个,还有一个,不至于失独。如是观之,失独的主要风险是唯一性风险,次要风险才是夭亡的风险,全面放开二胎、鼓励二胎生育的意义之一也在于预防新的失独。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失独不仅与计生政策关系紧密,而且国家强制性计生政策要承担超过一半的主要的失独责任。

贡献者奖、牺牲者补、困难者助,这是文明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失独补偿的实质是“风险补偿”,是对“唯一性风险”的国家补偿。一胎政策一开始就没有规避风险和补偿风险的意识,这对独生子女家庭很不公平,唯一的风险是政策造成的,因此政策制定者难逃“绑定责任”。一旦失独,父母和家庭就会产生生养孩子的投资损失、效用损失、情感损失和面子损失,有时候情感损失和面子损失更要命,没有了亲情滋养和天伦之乐,更背上了断子绝孙的心理包袱。投资损失(再多的投资也打了水漂)需要国家赔偿,效用损失(没有了独生子女,今后指望谁?)需要国家补偿,天经地义。失独家庭的本质是“痛苦家庭”而非“困难家庭”。一个真正负责的人民政府要代子尽孝,让失独父母不仅老有所养,而且老有所医、老有所靠、老有善终,高看一眼、厚爱一层,给予养老、照料、情感全方位的支持帮助而不仅仅是给几个钱,这是我理解的“唯一性风险补偿”的含义。

许多研究持相似观点,计划生育政策是“失独老人”产生的主要原因。例如,左学金指出,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比生育2个子女的家庭所面临风险(为了实现一对夫妇至少有一个孩子存活到成年,在不同的生育率下,不能实现这种意愿的风险)要大20倍[4]。潘金洪、姜继红发现,根据概率理论,即使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死亡概率一样,独生子女家长老来无子的概率要比有两个孩子的父母老来无子的概率大[5]。赵仲杰提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表面上是一个个孤立的家庭事件,但实际上反映了我国以“独生子女”为核心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本身所包涵的风险[6]。独生子女的死亡,会使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经济成本零回收、养老、情感和精神等多重压力与困境。陈友华提出,中国计划生育已经陷入矛盾陷阱:一方面意识到独生子女家庭的结构性缺陷,对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内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补偿与救助;另一方面仍在继续鼓励更多独生子女的出现。独生子女政策在付出巨大的成本与代价后换来的却是高风险社会的来临,与“花钱买风险”无异。在生育晚期出现的独生子女生存风险会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了补偿性生育的可能。无后老人中的大部分在遭遇丧子之痛时,都错过了生育期,无法再进行补偿性生育[7]。由于在生命历程中风险概率存在的某种必然性,独生子女风险家庭有一部分必然转化为结构残缺儿孙断后的家庭,大龄独子女死亡对一个家庭及其整个亲属体系精神上的打击均极为沉重。

政府所界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当初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者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伤残不低于110元,死亡不低于135元。2014年起,进一步提高到伤残不低于每人每月270元(城镇)和150元(农村),死亡不低于340元(城镇)、170元(农村)。到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母亲已经过49周岁的特扶对象40.7万人。在当今日益高涨的物价面前,这点补助只是杯水车薪。广东代表黄细花曾经在2014年“两会”上提出:在现有的特别扶助制度基础上,将城镇每人每月的失独扶助标准从目前的340元提升至1600元,将农村每人每月的标准从目前的170元提升至1000元,并且针对补助金额建立动态调节机制,逐步实现与当地人均收入增长水平保持同步增长。

我同意显著提高失独标准的想法和做法,但要将“扶助”改为“补偿”,这样才能保障失独父母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扶助”是基于政府扶贫济困的慈善需要,“补偿”是基于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保障需要。扶助的定位是不准确的,失独家庭需要的是尊重和关怀,而不是恩赐和弱视。失独家庭贫富不均,虽然有些家庭有经济上的困难,但就共性特征来说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层面的而是精神层面的,但国家却理应在经济方面给予足够的补偿,因为计生政策给独生子女家庭强加了“唯一性风险”,一旦独生子女夭亡,那么每个家庭都会遭遇投资损失、效用损失、情感损失和面子损失等共同的巨大损失。由此观之,国家所承担的补偿责任是极其巨大的。

此外,考虑到公民待遇的公平性,就高不就低、城乡一碗水端平的做法更好,平等对待不至于让城里人说农村人不该拿这么多,相反,二元化的做法隐含着对农村失独家庭的歧视和偏见。本来农村的社会保障很不健全,水平又低,更没有理由采取“城高乡低”的政策取向,这种做法容易产生相对不公平感。无论从需要的角度、从权利的角度还是更高的从尊重的角度来看,城乡统一的做法无疑胜数更多。在理论上,国家补偿可以根据社会上平均一个孩子给父母的回报进行测算,或者国家福利养老体制中单独设计一个模式,依托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养老补偿金的发放以及年老无助时的悉心照料、送终送葬,涵盖老年生活的方方面面,让失独之痛不再蔓延,而是能够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无微不至的关怀。帮助失独家庭解决现实问题和后顾之忧,才能深入到精神的层面给失独父母带来安慰。

独生子女的家庭养老支持具有唯一性,所以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较之多子女家庭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子女意外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独生子女父母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在这些情形中,独生子女父母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家庭养老支柱,只能更多地依赖自身和配偶的力量来克服现实生活中的养老困难。对于独生子女父母而言,成年子女的意外伤亡和致残,会使其完全或几乎完全丧失老年期的非正式经济支持。因为有无存活子女非常重要。郭志刚的研究发现,存活子女数增加的边际影响是不同的,但是从无到有具有突出的门槛效应[1]。赵仲杰通过北京宣武区的数据分析道: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无法实现正常的家庭养老,他们只能依靠、借助社会养老。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而言,在独生子女这个唯一的养老支持丧失后,他们即使有退休金也失去了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者。而如果没有经济来源的话,养老情况就更惨了[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空巢”家庭与一般的子女不在父母身边的“空巢”家庭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他们永远失去了孩子这一家庭的最大精神支柱。徐继敏概括阐述了成年独生子女死亡后,此类家庭通常会面临的困境:丧子阴影难于走出,精神痛苦,身体健康状况下降,无心工作,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父母自行封闭,脱离社会,孤立无援;养老存在问题,缺乏物质、人力和精神帮助;夫妻关系破裂比例上升;抱养子女带来困惑,等等[9]。由此可见,失独所带来的新型家庭问题十分复杂、极为沉痛,国家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及早解决。

从家庭养老的角度考虑,无论是常识还是研究,都证明了子女数对于维系家庭养老传统的绝对重要性。失独家庭的风险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对于微观的大多数个人和家庭来说,无子女都意味着老年人从子女处获得的各种支持完全缺失,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都面临很大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来自子女养老资源的完全缺失,失独家庭的养老风险会部分转移到社会公共领域,从而进一步形成宏观层面上的社会风险。因此,构建系统全面的失独者社会支持体系,构筑强大的国家补偿机制和社会关怀机制,立法保障失独老人的生命尊严和生活质量,是应对失独父母养老风险必然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郭志刚. 老年人家庭的代际经济流动分析. 中国老年学杂志,1996(10)

[2]王广州. 为何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瞭望新闻周刊,2013(47)

[3]黄润龙. 中国独生子女:数量、结构及风险.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左学金. 由地震和独生子女存活风险引发的几点思考. 人口与发展,2008(6)

[5]潘金洪,姜继红. 江苏省独生子女数量测算及其风险分析. 扬州大学学报,2007(1)

[6]赵仲杰. 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及对策——以北京市宣武区调查数据为依据.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7]陈友华. 独生子女政策风险研究. 人口与发展,2010(4)

[8]郭志刚. 中国高龄老人的居住方式及其影响因素. 人口研究,2002(1)

[9]徐继敏. 成年独生子女死残的困境与政府责任. 重庆行政,2007(3)

Self-rescue and Society-rescue the Parents Losing the Only Child

Mu Guangzong

AbstractThe one-child family faces the risk of losing the only child, consists of inner risk and external one. It is losing the only child caused three disadvantages, that they are incomplete the nuclear family structure, missing the normal spirit life and losing support to their eldly life. The term “generalized losing the only child”not only includes the absolute/relative losing the only child family, but also contains the real/potential ones. In order to realize self-rescue, target family needs to accept the fact at first, break away with the past, and then rebuild new lives. The essence of society-rescue is to provide state compensation and full supports to these families. The character of “lossing the only child” belongs to policy-induced rather than selective loss. The only one child policy needs to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to the risk of “only one” but death. The author suggests using “compensation” instead of “helpping”, and protect the involved elderly’s life sanctity and quality through legislation in the end.

Key wordsThe one-child family; Risk of losing the only child; Policy-induced losing the only child; Self-rescue; Society-rescue

(责任编辑:陈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