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几种特殊情况
2015-08-15张兆利,宋全爱
情形一: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案例】王某和独子小王在帮助邻居开挖鱼塘时,因发生塌方事故双双遇难。小王之妻李某在和婆婆商量如何处理公公遗留下来的10万元存款时,婆婆说她丈夫和公公同时死亡,所以小王无继承权。李某遂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为其父王某的合法继承人,原告为其亡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争议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依据上述规定,李某的丈夫和公公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应推定公公先死亡,所以其丈夫对公公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又因公公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他所留下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情形二:履行了赡养义务,丧偶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例】1993年,阚某与杨女结为夫妇。因岳母早年亡故,儿子杨某又远在省城工作,故阚某夫妇婚后一直在岳父处生活。2005年初杨女遇意外事故死亡。妻子去世后,阚某为照顾年迈多病的岳父没有再婚,主动承担起了照料老人日常饮食起居的重担。2014年10月,老人因病去世,身后遗有房屋、家具等10万余元的遗产。处理完老人的后事,阚某要求与妻弟杨某共同继承这笔遗产,被杨某以姐夫不是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为此,阚某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院经审理,确认阚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判决阚某、杨某按法定继承分割老人遗产。
【说法】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丧偶女婿和儿媳的确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该法第12条又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0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在妻子去世和杨某不在身边的情况下,阚某一直为岳父履行赡养义务近10年,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
情形三:再婚老人“互不继承遗产”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4年前,退休丧偶的梁老伯打算与单身妇女方某登记再婚,谁料却遭到了子女们的反对,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考虑到财产继承问题,梁老伯和方某达成了一份“身后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去年底梁老伯因病去世,他的儿女从外地回来继承老人的遗产,但方某却表示,那个“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违反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所以她也享有对梁老伯遗产的继承权。那么,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说法】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障碍多、阻力大。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遗产的归属问题,几乎成了老年人再婚的后遗症和并发症。而通过订立婚前、婚后财产以及遗产归属协议,不失为防患于未然的办法。虽然婚姻法第24条作出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但该法同时又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作出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的约定,也包括对身后遗产处理的约定。可见,“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方某既然已与后老伴签订了上述协议,那么她就不再享有对梁老伯遗产的继承权。
情形四:死亡赔偿金算作遗产继承?
【案例】2014年初,老任夫妇的儿子小任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用于经商。同年10月小任因车祸不幸离世,肇事方赔偿老任夫妇20万元。因小任死亡时没有留下遗产,信用社遂将老任夫妇告上法庭,主张用这笔赔偿金来抵做遗产清偿借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以上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金的所有权应是近亲属,而并非死者。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并不是死亡前取得的财产。因此,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和取得时间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侵权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按照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规定来主张死者近亲属清偿债务。